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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el Group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8
Mar 19,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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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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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1311 证券简称:骆驼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8-030 转债代码: 113012 证券简称:骆驼转债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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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 2018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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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债除息日: 2018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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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债兑息: 2018 年 3 月 30 日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24 日发行的 7.17 亿元人民币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将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支付 2017 年 3 月 24 日至 2018 年 3 月 23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骆 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 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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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券名称: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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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券简称:骆驼转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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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券代码:11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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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证券类型: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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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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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行规模: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为人民币 7.17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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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发行数量:71.7 万手(717 万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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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 值为人民币 100 元。
8、可转债基本情况:
(1)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 2017 年 3 月 24 日至 2023 年 3 月 23 日。
(2)票面利率:第一年 0.3%、第二年 0.5%、第三年 1.0%、第四年 1.3%、 第五年 1.5%、第六年 1.8%。 (3)到期赎回条款:在本次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 转债票面面值上浮 5%(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 转债。
(4)付息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 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 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 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 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 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 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 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5)初始转股价格:16.78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前二十个交 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高者)。
(6)转股起止日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 2017 年 10 月 9 日至 2023 年 3 月 23 日)。
(7)信用评级:AA。
(8)信用评级机构: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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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担保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9、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 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本计息 年度面利率为 0.3%(含税),既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0.30 元人民币(含税)。
三、债权登记日和债券付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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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18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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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转债除息日:2018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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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转债兑息:2018 年 3 月 30 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8 年 3 月 23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骆驼转债”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1、公司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 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息资金划入中登 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 息服务,后续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前的第二个交易日的 16:00 时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 划拨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 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 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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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 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0.30 元人 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 0.24 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 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 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 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 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0.30 元人民币(含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 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公司本期债券利息应 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0.03 元人民币/张),公司将按 10%的税率(0.03 元人 民币/张)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 利息后,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汉江北路 65 号
联系人:张彦
联系电话:0710-3340127
传真:0710-3345951
- 2、保荐人、主承销商: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 9 号华远企业号 D 座三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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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楚展志
联系电话:010-88321651
传真:010-88321681
-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特此公告。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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