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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el Group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Nov 25,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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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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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311 证券简称: 骆驼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94 债券代码: 122207 债券简称: 12 骆驼集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公司债券 2016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 2016122

  • 债券付息日: 2016125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 年12 月5 日发行的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 年12 月5 日支付自2015 年12 月5 日至2016 年12 月4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2 骆驼集(122207)

3、发行人: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4、发行规模:人民币8 亿元

  • 5、债券期限:5 年期,附第3 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

  • 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前3 年票面利率为5.98%;在第3 年末,如果发行人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则本期债券在后2 年的利率维持5.98% 不变,如果发行人选择上调票面利率,则本期债券在后2 年的利率为5.98%加上

上调点数。在第3 年末,发行人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在后2 年的利率 维持5.98%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 8、付息日:2013 年至2017 年每年的12 月5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

9、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 年12 月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10、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 票面利率为5.98%,每手债券(面值人民币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9.8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 派发利息为47.84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 债券派发利息为53.82 元。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日

  •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6 年12 月2 日

  • 2、本次付息日: 2016 年12 月5 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 年12 月2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全体“12 骆驼集”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 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 兑息。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 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 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2 骆驼集”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 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 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 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 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次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谷城县石花镇武当路83 号

联系人:张彦

联系电话:0710-3340127 传真:0710-3345951

2、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詹露阳

联系人:张彩虹

联系电话:010-66299572

传真:010-66299589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3 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5802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11 月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