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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el Group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Nov 25,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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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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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311 证券简称: 骆驼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73 债券代码: 122207 债券简称: 12骆驼集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公司债券

2015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5 年12 月4 日

  • 债券付息日:2015 年12 月5 日(因节假日延至2015 年12 月7 日发放 资金)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5 年12 月7 日支付自2014 年12 月5 日至2015 年12 月4 日期间的利息。根 据《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 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 1、债券名称: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 2、债券简称及代码:12骆驼集(122207)。

  • 3、发行人: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4、发行规模:人民币8亿元。

5、债券期限:5年(附第三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是5.98%,在债券存续期限的前3年固定不 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 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 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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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付息日: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计息期限自2012年12月5日至2017 年12月4日;若投资者部分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2 年12月5日至2015年12月4日,未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2年12月5日至 2017年12月4日;若投资者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计息期限自2012年12月5日至 2015年12月4日。

9、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 为AA级,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级。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12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11、保荐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联席主承销商: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 票面利率为5.98%,每手债券(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9.80元 (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 发利息为47.84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 派发利息为53.82元。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日

  •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5 年12 月4 日

  • 2、本次付息日:2015 年12 月5 日(因节假日延至2015 年12 月7 日发放

  • 资金)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 年12 月4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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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在册的全体“12 骆驼集”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本次兑息日前2 个交 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 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 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 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 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 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2 骆驼集”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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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2009 年1 月23 日发布的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 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 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次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谷城县石花镇武当路83 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本

联系人:王从强

联系电话:0710-3340127

传真:0710-3345951

2、主承销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瞿珊

联系电话:010-66299517

传真:010-66299589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3 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5802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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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15 年11 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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