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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el Group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3

Nov 26,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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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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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311 证券简称:骆驼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3-031 债券代码:122207 债券简称:12 骆驼集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公司债券

2013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3 年12 月5 日支付自2012 年12 月5 日至2013 年12 月4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骆 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 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2 骆驼集(122207)。

3、发行人: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4、发行规模:人民币8 亿元。

5、债券期限:5 年(附第三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是5.98%,在债券存续期限的前3 年固定 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存续期限后2 年票 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3 年票面年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2 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 期限后2 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付息日: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计息期限自2012 年12 月5 日至 2017 年12 月4 日;若投资者部分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 自2012 年12 月5 日至2015 年12 月4 日,未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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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 月5 日至2017 年12 月4 日;若投资者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计息期限 自2012 年12 月5 日至2015 年12 月4 日。

9、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 为AA 级,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级。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12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11、保荐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联席主承销商: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2 年12 月5 日至2013 年12 月4 日(如遇法定节 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2、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为2013 年12 月4 日。截止该日下午 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 利息。

3、付息时间:

(1)集中付息期:自2013 年12 月5 日起的20 个工作日;

(2)常年付息:在集中付息期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息期结束后的 每日营业时间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三、付息办法

购买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其利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划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中,再由该证 券营业部向该投资者付息。

四、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所得税。 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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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 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 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若各兑付机构未 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 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2骆驼集”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 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 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发行人将协 助相关非居民企业缴纳上述企业所得税,具体安排如下:

(1)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年12月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 “12骆驼集”的QFII、RQFII在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应纳税款 划至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用途请填写“12骆驼集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 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财务处确认。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谷城县石花支行

账户号码:17440301040001026 账户名称: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0710-3341510 传真:0710-3345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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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地址:湖北省襄阳市汉江北路65 号

邮政编码:441003

(2)请上述QFII、RQFII 在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日起7 个工作日,以专人送 达或邮寄的方式,将本公告所附表格《“12 骆驼集”付息事宜之QFII、RQFII 情 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R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等一并送交给本公司。

(3)如上述QFII、RQFII 等非居民企业已在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上述债券利息应纳税款或已进行了相应的纳税申报,除提供上述第(2)项资料 外,还应于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日起7 个工作日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 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或 者向本公司出具经合法签署的已就本期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 原件,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相应债券 利息应纳税款的代扣代缴。所有QFII、RQFII 等非居民企业应提供的文件需以专 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财务处。

(4)如上述QFII、RQFII 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 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且未委托本公司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 企业自行承担。

五、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谷城县石花镇武当路83 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本

联系人:王从强

联系电话:0710-3340127 传真:0710-3343299

2、主承销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瞿珊、钟雪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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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10-66299517、010-66299514 传真:010-66299589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3 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5802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 年11 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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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2 骆驼集”付息事宜之QFII 等非居民企业情况

附表: 附表: 附表:
“12 骆驼集”付息事宜之QFII 等非居民企业情况
项目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
名称

在中国境内
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
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
(张)

债券利息
(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
(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传真: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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