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Camel Group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2
Mar 29, 2012
57230_rns_2012-03-29_fbf6f2d2-cb68-4451-93bc-8509546aab07.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601311 证券简称:骆驼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2-008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并经公司于2011 年12 月29 日2011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名称:《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设立 全资子公司并实施年产400 万KVAH 新型低铅耗免维护蓄电池项目的 议案》),公司拟使用剩余超募资金20,842.64 万元投资年产400 万 KVAH 新型低铅耗免维护蓄电池项目,公司拟设立全资子公司具体实 施该项目。目前拟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工商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工商 部门核准的名称为“骆驼集团华中蓄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骆 驼华中”)。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及《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发行 上市保荐机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 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骆驼华中、本次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华夏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以下简称“华夏襄阳”)签署了《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情况
骆驼华中已在华夏襄阳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为14550000000076790。公司已将原存放于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账号为7385110182600021318 的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中人民币20,000,000.00 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城石 花支行账号为17-440301040005373 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人民币 188,426,352.22 元,合计208,426,352.22 元,汇入上述专户中。该 专户仅用于“年产400 万KVAH 新型低铅耗免维护蓄电池项目”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华夏襄阳、骆驼华中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太平洋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 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及骆驼华中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 监督。
太平洋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太平洋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公司、华夏襄阳和骆驼华中应当配合太平洋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太平 洋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骆驼华中授权太平洋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程正茂、唐卫华 可以随时到华夏襄阳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华夏襄阳应当及时、 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华夏襄阳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太平洋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华夏襄阳查 询募集资金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 绍信。
五、华夏襄阳按月(每月5 日前)向骆驼华中出具真实、准确、 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太平洋证券。
六、骆驼华中一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 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骆驼华中应当 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太平洋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太平洋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太平 洋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华夏襄阳, 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 协议的效力。
八、华夏襄阳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 合太平洋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骆驼华中可以主动或在太平洋证券的 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太平洋证券发现公司、华夏襄阳、骆驼华中未按约定履行协 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协议各方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违 反协议,应当赔偿协议其他方由此产生的损失。
十一、协议自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 效。
十二、协议一式捌份,协议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十三、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3 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