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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el Group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5
Apr 9,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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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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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王泽力、陈宋生、罗学富关于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 意见
我们对《关于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 议案》进行了审阅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我们认 为: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决定以2014 年度 利润分配实施方案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1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 配。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制定、审查、表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监管规定,分配预案确定的现金分红水平 兼顾了公司发展计划及资金需求等因素,同时考虑了对股东的合理回 报,有利于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
我们同意将《关于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骆驼集团襄阳蓄电池有限公司退出骆驼住宅小区开发建 设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骆驼集团襄阳蓄电池有限公司退出骆驼住宅小区开 发建设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同意将该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 审议,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我们认为:
该关联交易的实施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及市场化的原则;在 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执行了有关的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驼峰投资全额退还骆驼襄阳 投资本金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支付利息,未损害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对此无异议。
三、关于回购并注销部分已授出的股权激励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根据《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七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 动的处理”之“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之“(三)激励 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或死亡”的相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对象程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我们同意由公司将激励对象程伟 的已授予未解锁的78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因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程伟离职前,公司共派发了两次现金红 利,金额分别为0.17元/股和0.185元/股,根据《激励计划》“第七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回购注销或调整的原则” 之规定,本次回购价格应以授予价格4.28元/股为基础,扣除每股派
息额,调整为3.925元/股。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试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未侵犯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权益。我们对此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王泽力 陈宋生 罗学富
2015 年4 月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