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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el Group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7
Apr 12,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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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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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 保荐机构 |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简称 | 骆驼股份 |
|---|---|---|---|
| 保荐代表 | 杨航、 楚展志 |
上市公司代码 | 601311 |
| 报告年度 | 2017 年度 | 报告日期 | 2018年4月13日 |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290号文核准,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骆驼股份")获准公开发行 7.17 亿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 转债")。本次可转债已于2017年3月发行完成,募集资金总额为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 71.700 万元, 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审计及验资费用、资产评估费用、 律师费用、信用评级费用等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1,489.57 万元后的实收募集资金 为 70.210.43 万元, 以上募集资金于 2017 年 3 月 30 日全部到位, 并经中审众环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众环验字(2017)010028号《验资报告》验证。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作为骆驼股份公开发行可 转债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公开发行 A 股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间至 2018年12月31日止。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太平洋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尽职调查等方式对骆驼股份进行持续督导, 具体情况如下:
| 工作内容 | 完成或督导情况 |
|---|---|
|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根 |
| 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 | 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持续督导期 |
| 的工作计划 | 工作计划 |
| 保荐机构通过现场专题会议、电话、邮件、访 | |
| 2、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 谈等方式对骆驼股份的业务经营、公司治理、 |
| 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信息披露和财务状况进行了持续跟踪,按要求 |
| 完成各项持续督导工作 | |
| 3、持续督导期间, 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 |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 无违法违规情况 |
| 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 |
$\mathbf{I}$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 工作内容 | 完成或督导情况 | |
|---|---|---|
| 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经上海证券 | ||
| 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
| 4、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 ||
| 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 应自 | ||
| 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 | ||
|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上市 |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无违法违规情况 | |
| 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 | ||
| 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 保荐人采取的督导 | ||
| 措施等 | ||
| 5、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 ||
| 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 |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骆驼股份及相关人员无违 | |
|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 | 法违规和违背承诺的情况 | |
| 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
| 6、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 | ||
| 司治理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 |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规则、行为 | |
| 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 | 规范 | |
|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
|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 | ||
| 控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 | ||
| 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以及关联交 |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规则 | |
| 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 | ||
| 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 | ||
| 与规则等 | ||
|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 息披露制度,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向上海证券 | |
| 关文件, 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 | 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 |
|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 述或重大遗漏,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
| 9、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 | ||
|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 ||
| 进行事前审阅, 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 | 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 |
| 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 | 报告的事项 | |
| 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应及时向上 | ||
|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
|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 | ||
| 前审阅的, 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 ||
| 务后五个交易日内, 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 | 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 |
| 阅工作, 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 | 报告的事项 | |
| 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 上市公司不 | ||
| 予更正或补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 ||
| 所报告 | ||
| 11、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 经核查,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 骆驼股份未发生 | |
|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 | 该等情况 |
$\bar{\alpha}$
| 工作内容 | 完成或督导情况 | |
|---|---|---|
|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 ||
| 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 | ||
| 注函的情况, 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 | ||
| 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
| 12、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 ||
| 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上市公司及控 | 经核查,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 骆驼股份及控股 | |
|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 |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均依照相关承诺认真履行 | |
| 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
| 13、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 | ||
| 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 | ||
| 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 | 经核查,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 骆驼股份未发生 该等情况 |
|
| 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应及时 | ||
| 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 上市 | ||
| 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 | ||
| 券交易所报告 | ||
| 14、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保荐人应督促 | ||
| 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 同时向上 | ||
|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 | ||
| 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 | ||
| 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 | ||
| 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 经核查,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 骆驼股份未发生 | |
|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 | 该等情况 | |
| 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 | ||
| 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 ||
|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 | ||
| 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 | ||
| 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
| 15、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 | 己制定了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实施现 | |
| 划, 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确保现场检 | 场检查工作 | |
| 查工作质量 | ||
| 16、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 | ||
|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 | ||
|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 对上市公司进 | ||
| 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 | ||
| 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 | ||
| 司资金; (二) 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 | 经核查,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 骆驼股份未发生 | |
|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 资、套期保值业务等; (五) 关联交易显失 |
该等情况 | |
| 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
| (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 | ||
| 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 | ||
| 要求的其他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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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对骆驼股份自上年持续督导报 告出具之日起至本报告出具日之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 审阅, 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审阅公司信 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 是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格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审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 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审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出席人员的资格、提案与表 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骆驼股份能够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活动, 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 确保各项重大 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骆驼股份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中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overline{4}$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 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杨航
$50 - 100$
楚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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