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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el Group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5
Dec 11,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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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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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驼集团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 所涉及的襄阳驼龙新能源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
评估报告
鄂众联评报字[2015]第 1203号
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mathbf{H}^{\mathbf{1}}$ 录
| 第一部分、声 明 |
|---|
| 第二部分、评估报告摘要 |
| 第三部分、评估报告正文 |
| 一、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8 |
| 二、评估目的 |
|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
|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
| 五、评估基准日 |
| 六、评估依据 |
| 十、评估方法 |
|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
| 力、评估假设 19 |
| 20 十、评估结论 |
|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20 |
|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
| 十三、评估报告日 |
| 第四部分、评估明细表 |
| 第五部分、评估报告附件 |
| 一、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营业执照 26 |
| 评估对象所涉及的主要财务和权属证明资料 27 |
| 28 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承诺函 |
| 四、评估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质、资格证明文件 29 |
$\overline{\phantom{a}}$
$\mathbf{r}$
Ī
$\overline{1}$
"骆驼新能源"拟收购股权所涉及的"襄阳驼龙"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评估报告
第一部分、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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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骆驼集团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1、我们在执行本次资产评估业务中, 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 恪守 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集的资料,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 是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方、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签章确认: 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 责任。
3、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方 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 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4、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我们已对评 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 的法律权属资料讲行了查验, 并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 且已提请委托方 及相关当事方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
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及其证明资料系委托方提供,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的确认或 发表意见超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范围,本评估报告不应当被认为是注册资产评估师 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
5、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件限 制,评估报告使用者按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使用时,应充分考虑本报告中载明的 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6、评估结论的使用在评估报告中载明的评估基准日一年内有效。评估报告使用 者应当根据评估基准日后的资产状况和市场变化情况合理确定评估报告使用期限。
7、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评估机构具备本评估业务所需的执业资质和相关专 业评估经验。评估过程中没有运用其他评估机构或专家的工作成果。
8、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 见,并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 格的保证。
П
9、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和本评估报告载明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 者为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和送交资产评估主管机关审查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和用途, 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评估机构无关。
10、评估报告书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许可,评估机构不得随意向 他人提供或公开。未征得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 公开媒体,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1、本评估报告书含有若干附件,所有附件均为本报告书的正式组成部分,与正 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骆驼新能源"拟收购股权所涉及的"襄阳驼龙"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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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评估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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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驼集团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 所涉及的襄阳驼龙新能源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
评估报告
鄂众联评报字[2015] [第 1203 号
要 摘
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骆驼集团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的委托,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 对骆驼集团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所涉及的襄阳驼龙新能源有限公司股东 全部权益价值在2015年11月30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揭示如 $\overline{\Gamma}$ :
一、评估目的: 本次资产评估目的是骆驼集团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拟收购襄阳驼 龙新能源有限公司股权, 对该经济行为涉及的襄阳驼龙新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 价值进行评估, 对委估对象在 2015年11月30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进行分析、估算, 并发表专业意见。
二、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本次评估的评估对象为襄阳驼龙新能源有限公司股东 全部权益, 评估范围是襄阳驼龙新能源有限公司经审计后在 2015 年 11 月 30 日资产负 债表所列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具体范围为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各类资产 及负债评估申报明细表"上所列内容。
三、价值类型:本次资产评估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类型。即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 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 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四、评估基准日: 2015年11月30日
五、评估方法: 依据评估特定目的和持续经营的基本假设, 以及评估对象资产特 征,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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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hbf{I}$
六、评估结论与报告使用有效期:
$\overline{\phantom{a}}$
f.
在评估基准日2015年11月30日持续经营前提下,骆驼集团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申报的总资产为 20.720.21 万元, 总负债为 701.23 万元, 净资产为 20.018.98 万元; 评 估后的总资产为 20,722.02 万元, 总负债为 701.23 万元, 净资产为 20,020.79 万元, 净 资产评估增值 1.81 万元, 增值率 0.01%。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 评估报告使用有效 期为一年 (2015年11月30日至2016年11月29日)。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资产评 估。
七、重要提示: 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和本评估报告载明的其他评 估报告使用者为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和送交资产评估主管机关审查使用,不得用 于其他目的和用途。未经委托方许可, 评估机构不得随意向他人提供或公开。未征得 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 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 论, 应当阅读评估报告正文。
"骆驼新能源"拟收购股权所涉及的"襄阳驼龙"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评估报告
$\bar{\nu}$
第三部分、评估报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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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驼集团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 所涉及的襄阳驼龙新能源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
评估报告
鄂众联评报字[2015] 第 1203 号
骆驼集团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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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agger$
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骆驼集团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 采用资产基础法, 按照必要的评估程 序, 对骆驼集团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所涉及的襄阳驼龙新能源有限公司股 东全部权益价值在2015年11月30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 如下:
一、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一) 委托方概况
称: 骆驼集团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名
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类
所: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追日路 住
法定代表人: 杨诗军
注册资本: 贰亿圆整
成立日期: 2007年02月01日
营业期限: 2007年02月01日至2022年01月31日
经营范围: 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锂电池等特种电源的生产与销售(涉及国家 前置行政许可的项目除外);货物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
(二) 被评估单位概况
称: 襄阳驼龙新能源有限公司 名
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类
所: 襄阳市高新区无锡路 18号 住
法定代表人: 周彬彬
注册资本: 叁亿圆整
成立日期: 2015年9月10日
经营范围: 锂离子电池、锂聚合物电池、磷酸铁锂动力电池、电池新材料科技开 发、制造、销售: 新能源产品科技开发;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 出口的货物及技术)。(以上范围不含危险化学品, 且涉及许可经营项目, 应取得相关 部门许可后 方可经营)。
襄阳驼龙新能源有限公司系由法人湖北三俊电池有限公司、湖北三俊新材料实业 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00 万元,分别由湖北三俊电池有限公 司和湖北三俊新材料实业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2016 年 5 月两次出资到位。湖北 三俊电池有限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房产出资 20,00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 66.67%,出资 时间为 2015年11月。公司于 2015年9月10日取得襄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 册号为 91420600MA4870535L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 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根据本次经济行为和评估目的, 经与委托方协商, 确定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 告使用者为证券相关监管机构等。
二、评估目的
本次资产评估目的是骆驼集团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拟收购襄阳驼龙新能源有限公 司股权,对该经济行为涉及的襄阳驼龙新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 对委估对象在 2015 年 11 月 30 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进行分析、估算, 并发表专业意见。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 评估对象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 评估对象是襄阳驼龙新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二) 评估范围
评估范围是襄阳驼龙新能源有限公司账面上列示的全部资产及负债。
本次评估的资产总额为 207,202,097.56 元, 其中流动资产 25.00 元; 非流动资产 207,202,072.56 元,其中固定资产 158,197,538.80 元,无形资产 49,004,533.76 元;负债总 额 7,012,285.56 元, 其中其他应付款 7,012,285.56 元; 净资产 200,189,812.00 元。评估范 围详见下表: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 科目名称 | 账面价值 |
|---|---|
| 流动资产合计 | 25.00 |
| 其中:货币资金 | 25.00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207,202,072.56 |
| 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 其中: |
133,309,690.80 |
| 固定资产-构筑物及辅助设施 | 24,887,848.00 |
|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 49,004,533.76 |
| 三、资产总计 | 207,202,097.56 |
| 四、 流动负债合计 |
7,012,285.56 |
| 其中: 其他应付款 | 7,012,285.56 |
| 五、非流动负债合计 | |
| 六、 负债总计 |
7,012,285.56 |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200,189,812.00 |
以上评估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范围及被评估企业所申报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
(一) 对企业价值影响较大的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情况
纳入评估范围内的实物资产主要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账面值为207.202.072.56 元, 评估范围内资产总额除账面值为 25.00 元的银行存款外, 其余均为实物资产。实 物资产项目的分布情况及特点如下:
1、房屋建筑物
企业申报评估的房屋建(构)筑物位于襄阳市高新区叶店路以南、董庄路以东的厂 区内。此次申报评估的房屋建筑物类资产主要特点如下:
①申报评估的房屋建筑物共6项,为6栋车间 C1-C6,房屋皆竣工于2013年7月 -9月。房屋结构型式全为钢混。
②车间 C1-C6,建筑面积共 102,273.28 平方米(C1-C2 均为 17,022.06 平方米,C3-C6 均为 17,057.29 平方米), 每栋厂房均为 2 层, C1、C2 的一层层高 7.5m, 二层层高 5.5-6.4m, C3-C6 的一层层高 6m, 二层层高 5.5-6.4m。厂房外围尺寸为 120m×70m, 楼 层承重荷载 750kg/m2, 厂房设计电梯 3 部/栋、配电室 1 个/栋、楼梯 5 部/栋, 公共卫 生间 8 个/栋 (每层 4 个) 。现 C2 和 C4 已经各装了一部货梯,生产厂家广东菱王电梯 有限公司, 设备型号 LTH2000/0.5-VF, 载重 2000KG。
外墙贴瓷砖,大门为电动卷闸门,内墙和顶棚刮仿瓷,水泥地面,铝合金窗。
$\overline{10}$
楼梯扶手为不锈钢,房屋建成后尚未投入使用,保养较好。
④申报评估的构筑物共 7 项,分别为室外道路、绿化、室外弱电预埋及景观照明、 围墙及排水、室外雨排及污排水系统、供水外网及消防工程、变配电工程,建成时间 为 2013 年 7 月-2013 年 10 月,维护保养较好,使用正常。
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料显示,房屋均无抵押等他项权利设置。
2、土地使用权
申报的无形资产为位于高新区园林大道的一宗土地,四至为:东临规划路,南临 湖北三俊新材料实业有限公司用地,西临董庄路,北靠叶店路。土地总面积为 139,821.2 平方米,地号:22—5—91,图号:EQ99 103。
估价对象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人襄阳驼龙新能源有限公司以转让 方式于 2015 年 11 月 16 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襄阳国用(2015)第 352205091 号), 土地证载用途为工业用地,工业土地使用权批准使用年限为 50 年,截至本次评估基 准日估价对象剩余使用年限为 46.62 年。
根据土地使用权人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相关资料,估价对象权属清晰、 合法,至本次评估基准日,未发现估价对象存在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
宗地实际开发程度为宗地红线内外 "五通"(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 讯)及红线内"场地平整"。
(二)企业申报的账面记录或者未记录的无形资产情况
单位申报的资产项目,与襄阳驼龙新能源有限公司账面记载内容一致。
(三)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的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
列入本次评估范围的资产及负债由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并出具众环审字(2015)第 011855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本次评估引用该审 计结果作为基础数据(评估申报账面值),评估价值中未引用其他机构的评估结论。
以上纳入评估范围的具体资产,以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审计后"各类资产 及负债评估申报明细表"为准。
本次纳入评估范围的各项资产与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中确定的范围一致。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本次评估,充分考虑了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以及国家关于
评估方面的相关规定, 确定本次资产评估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类型。即是指自愿买方 和白愿卖方在各白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 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 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选定的资产评估基准日是 2015年11月30日。
评估基准日是根据本次评估的特定目的,由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协商确定。其成 立的理由和条件是:
(一)与企业年度财务报告期相衔接:
(二)与委托方的经济行为实现日相接近。
本次资产评估工作中,资产评估范围的界定、评估价格的确定、评估参数的选取 等均以此日企业内部财务报表、外部经济环境以及市场情况确定。
本次资产评估所采用的价格水平 (资料) 均系评估基准日公开市场的有效价格标 准。
六、评估依据
ì.
(一) 行为依据
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与骆驼集团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评估业 务约定书》。
(二)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三次修正,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 2007 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2004年8月 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第55号, 1990年5月19日);
7、《湖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45号令);
8、《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 号)、《国十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8号):
9、《城镇土地估价报告规程 GB/T18508-2014》;
10、《房地产估价规范 GB/T50291-2015》;
(三) 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 6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
3、《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07]189号);
4、《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评协[2007]189号);
5、《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中评协[2007]189号);
6、《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中评协[2007]189号);
7、《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07]189号);
8、《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07]189号);
9、《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中评协〔2012〕248 号);
10、《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会协[2003]18号);
11、《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07]189号);
12、《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08]218号);
13、《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0]214号)。
(四) 权属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证;
2、相关合同和发票;
3、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其他权属证明文件.
(五) 取价依据
1、《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第二版);
2、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物价指数;
3、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表:
4、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文字资料、证件、图纸及相关资料;
5、、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基准日审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凭证、财务经营方面的 资料、银行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以及有关协议、合同书、发票等财务资料;
6、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
7、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 知》(鄂政发[2014]12号);
8、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 的通知(鄂财税发[2008]8号);
9、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住房建设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房地字[2002]47号);
10、《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353号)
11、襄阳国土资源交易网:
12、被评估单位提供的相关工程结算资料、施工合同;
13、评估人员通过现场勘察记录的工作底稿以及了解市场信息掌握的资料。
七、评估方法
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进行资产评估时采取的评估技术思路有收益法、市场法和资 产基础法。具体的评估方法,应根据评估目的并结合待估资产的价值类型、评估对象 的具体性质,可搜集数据和信息资料的制约等因素,综合考虑,适当选取。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 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 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因缺乏可比较的交易案例,不适宜采用市场 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 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 确定评估对象价值 的评估方法。采用该方法应当结合企业的历史经营情况、未来收益可预测情况、所获 取评估资料的充分性, 恰当考虑收益法的适用性。由于被评估单位刚成立, 尚未开始 运营,无法合理预测未来经营方案,不符合收益法评估的基本要求,故本次评估不适 合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 是指以被评估企业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 础, 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 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资产基础法之评估结果能较好地反映了现存资产持续使用的价值,根据本次评估目 的,需要核实被评估单位净资产价值,即对资产市场价值发表意见。故我们认为采用
$\overline{14}$
资产基础法对被评估单位净资产进行评估是较为合适的。
各类资产的评估方法简述如下:
1、关于流动资产的评估
本次评估的流动资产为货币资金-银行存款。在流动资产的评估中,对货币性质 的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以核实后的价值确定评估值。
2、房屋建筑物的评估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及假设成本法对房屋建筑物进行评估。
重置成本法是基于房屋的再建造费用或投资的角度来考虑,通过估算出建筑物在 全新状态下的重置全价或成本,再扣减由于各种损耗因素造成的贬值,最后得出建筑 物评估值的一种评估方法。基本公式如下:
房屋建筑物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1)重置全价的确定
重置全价=建安工程造价+前期费用及其他费用+资金成本+开发者利润
①建安工程造价
主要内容包括直接工程费、措施费、规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等。建安工 程造价通过以下方法取得:
对于工程技术资料完整的项目,采用调整预(结)算的方法,即:根据工程预(结) 算资料的工程量,套用相关工程费用定额的工料机消耗量,再采用建设地点的人工、 材料、机械的市场单价,计算出建安工程造价,或根据工程预(结)算资料的工程量, 套用单位估算表并结合市场单价确定调整得出建安工程造价, 或根据工程预(结)算 资料, 讲行工程造价指数调整, 计算出建安工程造价。
对结算资料不齐全,资料难以收集的项目,采用类似工程参照法或预(结)算编 制法进行测算。类似工程参照法是通过与主要建筑物或典型工程对比分析在结构形 式、构件、跨度及功能等方面的差异,据以调整评估基准日的基准单位造价得出该 建筑物的单位造价,套算建筑面积(或长度、容积)后得出工程造价,预(结)算编 制法是根据工程图纸计算出工程量,套用最新定额,并进行价差调整,计算出直接 费,再根据费率分别计算出规费、管理费、利润,最终确定建安工程造价。
②房屋建筑物前期费用及其它费用
评估人员通过调查了解当地的建设项目应该交纳的前期费用及其它费用标准, 计
算出被委估对象应当交纳前期费用及其它费用。
3资金成本
资金成本为该工程正常建设工期内占用资金(包括工程造价、前期费用及其他费 用)的筹资成本,即利息。假定资金在建设期内均匀投入,按评估基准日国内基本建 设贷款利率计算。
4开发者利润
重置成本是按在现行市场条件下重新购建一项全新资产所支付的全部货币总额应 包含资产开发和制造商的合理收益(即开发者利润)。资产重置成本中的收益部分的确 定, 应以现行行业或社会平均资产收益水平为依据。
(2)成新率的确定
本次评估采用综合成新率。具体求取过程为:
①房屋建筑物成新率的确定: 采用年限法和鉴定成新率法综合计算评定。
首先, 根据建筑物寿命年限和已使用年限按年限法计算出理论成新率: 然后, 评 估人员到现场对建筑物逐一进行实地勘察,根据"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对建筑物 的结构、装修和设施等组成部分的完好程度进行鉴定评分, 得出鉴定成新率; 最后, 对两个值进行算术平均得出该建筑物的综合成新率。有关成新率计算公式:
用年限法计算理论成新率, 公式为:
理论成新率=[(总使用年限数一已使用年数)/总使用年限数]×100%[总使用年限 采用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房屋耐用年限的规定】
鉴定成新率由技术人员现场实地勘察考评打分评定。
最终, 综合成新率=理论成新率×40%+鉴定成新率×60%
②辅助性构筑物成新率的确定: 由技术人员根据使用年限法计算并结合现场考察 情况、使用及维修状况进行调整,综合评定成新率。
(3)确定评估值
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3、无形资产一土地的评估
(1)土地估价方法的选择
本次评估中运用的估价方法是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根据当地地产 市场的发育情况,并结合估价对象的具体特点及特定的估价目的等条件适当选择的。
经过评估人员实地勘察、分析论证并结合估价对象的区域条件, 确定对估价对象 采用成本逼近法和市场比较法两种方法分别测算土地价格,最后综合分析其计算结 果,确定估价对象的评估价格。方法选择的主要依据如下:
①由于委估宗地当地的征地成本统计资料比较详实,故可选用成本逼近法讲行评 估:
②由于委估宗地所在地的基准地价颁布时间较早,已不能反应宗地的客观价值, 故不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③由于估价对象宗地土地收益难以准确剥离确定, 故不适于用收益还原法和剩余 法:
(4)可以从土地市场获得与估价对象具有可比性的交易案例, 故选用市场比较法进 行估价。
(2)估价的技术路线
①成本逼近法
ì
成本逼近法是以开发土地所耗费的各项费用之和为主要依据,再加上一定的利 润、利息、应缴纳的税金来推算土地价格的估价方法。
其计算公式为:
土地价格=(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投资利息+投资利润+税费+土地增值收益) ×个别因素修正
②市场比较法
市场比较法是指在同一市场条件下,根据替代原则,选择类似条件的交易实例与 估价对象之间加以对照比较, 就两者之间的交易情况、交易时间、区域因素、个别因 素等的差别进行修正,求取估价对象在评估基准日价格的方法,其公式为:
估价对象比准价格=可比实例交易价格×交易情况修正系数×交易日期修正系 数×区域因素修正系数×个别因素修正系数
4、关于负债的评估
本次评估的负债为其他应付款。负债的评估采用审核、验证、核实方法, 对相关 债务进行清杳核实, 以评估目的实现后被评估单位需要承担的数额确定相关负债的评 估值。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法律规定、资产评估准则和操作规范要求以及会计核算的 一般原则,按照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书所约定的事项,我公司已实施了对委托评估的资 产法律性文件与会计记录及相关资料的审核验证,进行了必要的市场调查和交易价格 的比较,以及相应的其他资产评估程序。此次资产评估大体分为四个步骤:
(一) 接受委托及准备阶段 (2015年11月23日)
(1)我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接受骆驼集团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的委托,正式受 理了该项资产评估业务。在接受评估后,由项目负责人先行了解委估的资产构成、襄 阳驼龙新能源有限公司产权界定、经营状况、评估范围、评估目的等有关情况,与委 托方共同商定评估基准日。
⑵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明确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3)在专业人员具体指导下,按照评估规范要求,由被评估单位作好评估前的各项 准备工作包括资产清查、取证;并对资产评估配合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认真填写"资 产清杳评估明细表"、"主要资产调查表",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4)依据评估目的、评估范围、资产构成和工作量等有关情况,制定评估工作实施 方案, 确定评估人员, 组成资产评估现场工作小组。本项目评估人员按各核算单位分 成若干组, 各组分别组成三个专业评估小组进行现场评估工作, 即房地产组、财务组、 综合组,并配备了相应的专业评估人员。
(5)进行市场调查,收集和整理有关市场价格信息。
(二) 现场清查阶段 (2015年11月30日)
在被评估单位资产清查的基础上,评估人员根据其提供的资产和负债申报明细资 料, 针对实物资产、货币资金和债权、债务采用不同的核查方式进行查证, 具体方法 是:
对货币资金-银行存款, 评估人员采取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对账单和调节表等方式 确定真实性。
对房屋建筑物, 评估人员对照企业提供的评估申报明细表和有关技术资料, 逐项 讲行核对,包括建筑面积、结构造型、内外装修、附属设施、有形损耗、无形损耗、 大修记录、维护保养等。确定房屋存在的真实性和产权持有单位产权的合法性。
对土地使用权, 根据估价对象的具体情况, 核实了土地的登记状况、土地的权
利状况及地上附着物状况,考虑了对地价有影响的各种因素,如: 地理位置与自然 环境、行政区划、经济发展和产业布局、土地供给状况及历史文化背景、区域经济 地理位置、区域交通状况、区域基础设施以及个别因素等。
对货币性项目的债务,评估人员是在审查财务账目等会计资料的基础上,主要采 取发询证函等方式确定负债的真实性。
(三) 评定估算及综合处理阶段 (2015年12月1日)
评估人员针对不同资产类型,依据评估现场勘察、检测与鉴定情况,选择评估方 法,收集市场信息,评定估算委托评估资产评估值。
(四)评估结果的分析和评估报告的撰写阶段(2015年12月2日)
根据各专业小组对所有资产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整理、汇总、分析,撰写资产 评估报告书初稿,并向委托方提交。
在与委托方及产权持有单位充分商讨和必要修改后,评估结论及相关资产评估说 明按公司规定程序讲行三级复核,即首先由项目负责人复核,复核后提交给评估报告 复核人复核,评估报告复核人复核后再提交给公司法定代表人复核。全部复核意见反 馈回项目组, 经充分讨论确定后, 由项目组作进一步修改。最后由项目组完成报告并 装订成册, 向委托方提供正式资产评估报告书。
九、评估假设
本次评估采用下列评估假设:
1、持续经营假设:本次评估假定被评估资产现有用途不变且企业持续经营。
2、公开市场假设:本次评估的各项资产均以评估基准日的实物存量为前提,有 关资产的现行市价以评估基准日的国内价格水平为依据。
3、国家现行的宏观经济、金融以及产业、资源利用、能源、环保等法律、法规、 政策不发生重大变化。
4、评估对象的社会经济环境以及所执行的税赋、税率等政策无重大变化。
5、企业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重要方面保持一贯性,无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 所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工程资料及其他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6、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权属明确,出具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合法有效。
7、企业有关或有事项、诉讼事项、期后事项等重大事项披露充分, 纳入评估范
围的资产权属明确, 出具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合法有效。
8、无其他不可抗拒及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若将来实际情况与上述评估假设产生差异时, 将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 报告使用 者应在使用本报告时充分考虑评估假设对本评估结论的影响。
十、评估结论
我们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评估准则,本着独立、公正、 科学、客观的原则,履行了资产评估法定的和必要的程序,采用资产基础法对襄阳驼 龙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
本次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得出如下评估结论: 在评估基准日 2015年11月30日持 续经营的前提下, 总资产评估值 20.722.02 万元, 评估增值 1.81 万元, 增值率 0.01%; 总负债评估值 701.23 万元, 无增减值; 净资产评估值 20,020.79 万元, 评估增值 1.81 万元, 增值率 0.01%。具体评估汇总情况详见下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金额单位: 人民币万元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增减值 | 增值率% | ||
|---|---|---|---|---|---|
| 项 目 |
A | Β | $C = B - A$ | $D=C/A \times 100\%$ | |
| 流动资产 | 4 | - | $\overline{\phantom{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非流动资产 | 3 | 20,720.21 | 20,722.02 | 1.81 | 0.01 |
| 其中: 固定资产 |
6 | 15,819.75 | 15,814.30 | $-5.45$ | $-0.03$ |
| 无形资产 | 7 | 4,900.45 | 4,907.72 | 7.27 | 0.15 |
| 资产总计 | 10 | 20,720.21 | 20,722.02 | 1.81 | 0.01 |
| 流动负债 | 11 | 701.23 | 701.23 | ||
| 非流动负债 | 12 | ۰ | - | $\overline{\phantom{a}}$ | |
| 负债总计 | 13 | 701.23 | 701.23 | $\blacksquare$ | $\sim$ |
| 资产 净 |
14 | 20,018.98 | 20,020.79 | 1.81 | 0.01 |
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见评估明细表。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1、本次评估是在被评估单位基准日财务报表经审计的基础上进行的,被评估单 位对其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2、对企业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值的瑕疵事项,在企业委托时未作特殊书面
说明而评估人员已履行评估程序仍无法获知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 关责任。
3、本次评估未考虑评估范围以外的法律问题,未考虑特殊的交易可能追加的付 出,也未考虑评估基准日后的资产市场变化情况,包括可能发生抵押、质押、担保、 拍卖等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4、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 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 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 事方的责任。
5、湖北三俊电池有限公司和湖北三俊新材料实业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10 日出 资设立襄阳驼龙新能源有限公司,湖北三俊电池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 20,000 万元,以 其所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出资,湖北三俊新材料实业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 10,000 万元,以其所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出资 8,000 万元,以货币出资 2,000 万 元。其中,截至评估基准日,湖北三俊电池有限公司已经完成出资,湖北三俊新材料 实业有限公司尚未完成出资。本次评估仅以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后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15)第 011855 号)列示的 资产及负债作为评估范围。
6、纳入评估范围的是已经实缴出资所对应的资产,未考虑股东认缴但尚未投入 的资产对股东权益价值的影响。
7、由于本次评估的全部房屋建筑物 C1-C6 的相关规划尚在办理之中,故均尚未 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以被评估单位测量提供的面积作为评估 依据,如与专业测量机构测量的实际建筑面积不符,则应作相应的调整甚至重新评 估;对未提供产权证房屋的产权真实性、完整性由襄阳驼龙新能源有限公司负责, 本评估公司对此不发表意见,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8、襄阳驼龙新能源有限公司厂区总用地 153,309.00 平方米(合 229.96 亩),已办 证面积为 139,821.20 平方米(合 209.73 亩)(土地证号襄阳国用(2015)第 352205091 号),厂区尚有部分土地(面积 13,487.80 平方米,合 20.23 亩)的出让手续正在办理之 中。该部分尚未办证土地不在本次评估报告的范围内,故本次评估结果不含该土地的 价值。
9、本次评估结果有效期内若资产数量发生变化,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评估值进 行相应调整: 在本次评估结果有效期内若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并对资产评估价格 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值。
10、根据财综[2003]56 号《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的 规定, 注册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 意见,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不在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范围,亦不 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
11、本报告所称"评估价值"是在设定所评估的资产现有用途不变、持续经营条件 下确定的市场价值,本评估结果是对 2015 年 11 月 30 日这一基准日被评资产价值的客 观反映。
12、本次评估是基于评估假设成立的前提条件下进行的,如评估假设发生变化或 不再话用,将对评估结论产生重要影响或导致评估结论无效。
评估报告使用者按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使用时,应注意上述特别事项对评估 结论的影响。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和本评估报告载明的其他评估报告使 用者为本报告所载明的评估目的和送交资产评估主管机关审查使用, 不得用于其他目 的和用涂,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评估机构无关。
(二) 未征得评估机构同意, 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 体, 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为一年(2015年11月30 日至 2015年11月29日)。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评估报告使用者按本报告所载明的评估目的使用时, 应关注上述报告使用限制事 项。
十三、评估报告日
本评估报告日为2015年12月2日,是注册资产评估师形成最终专业意见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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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签章):
张曙明 42000176
注册资产评估师 (签章):

二日 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