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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IHONG DISPLAY DEVICES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5

Apr 24,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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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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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经2005 年4 月21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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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以确保公司各职能部门和下属公司(包括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信息收集与管理,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充分、公平地披露信 2004 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年 修订)、《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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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是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 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信息披露和重大内部信息收集的职能部 门,公司各职能部门和下属公司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 事项,应及时向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预报或报告。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选派至下属公司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 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可自行指定一名内部 成员为联络人,负责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所收集的信息经部门负责人和公司 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董事会办公室。

第八条 公司各下属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为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财 务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联络人,由联络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在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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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人签字后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时常督促公司相关职能部 门做好公司内部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和联络人应 对所提供信息的内容负责,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 陈述和重大遗漏。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应采取书面形式进行。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 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以保证公司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三章 重大信息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于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各下属公司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在第一个工作 日内向董事会办公室预报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 1 、拟将重大事项提交该公司的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 2 、有关各方就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 3 、下属公司负责人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重大事项 时。

第十三条 下属公司应按照下列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的进展 情况:

  • 1 、各下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应当及时 报告决议情况;

  • 2 、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 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 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解除、终止的 情况和原因;

  • 3 、所涉及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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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否决的情况;

  • 4 、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 款安排;

  • 5 、重大事件涉及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和过户事 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 6 、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出现、发现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 时,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经营层和 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

  • (一) 应报告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 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 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 仍包括在内);

  • 2 、对外投资(包括证券市场投资、金融债券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 3 、提供财务资助;

  • 4 、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 5 、租入或者出租资产;

  • 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或业务;

  •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 8 、债权、债务重组;

  • 9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 10 、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公司应当及时报告:

  •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 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 , 以高者为准 ) 占公司最 10%

  •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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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交易的成交金额 ( 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 以上 ,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 3 、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 , 且 100

  • 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

  • 4 、 交易标的 ( 如股权 )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 以上 ,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

  • 5 、交易标的 ( 如股权 )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 ,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 (二)应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 1 、本章第(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 2 、购买原材料、动力、燃料;

  • 3 、销售产品、商品;

  • 4 、提供或接受劳务;

  • 5 、委托或受托销售;

  • 6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 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公司应当及时报

告:

  • 1 30 、与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 2 300 、与公司的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 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经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三)应报告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 1 、发生诉讼和仲裁事项;

  • 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3、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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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 5、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 6、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 电话;

  • 7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 8、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 9、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或者拟发生变更;

  • 10、 董事长、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 11 、 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 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等);

  • 12 、 订立与生产经营有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 13、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 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4 、 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公司判断为重大信息的事项。

  • (四)公司及下属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 1 、遭受重大损失;

  • 2 、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 3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 4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 5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消;

  • 6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 7 、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 8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帐准备;

  • 9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 10 、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状态;

  • 11 、 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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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 、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 查;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发现上述事项发生时,应及时向上述事项的承办部 门或经办人询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承办部门或经办人应及时回答上述事项进 展情况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重大信息汇总后,达到披露标准时,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报告 董事长,并召开董事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发现上述应上报信息而未及时上报的本公司内部信息,将追究 相关信息报告部门责任人和联络人的责任;涉及下属公司未及时上报的,将追究 派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该公司负责人、联络人的责任。造成不良后 果的,由上述责任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四章 保密条款

第十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在传递、报告过程中,相关人员应按照法律、法 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严格保守秘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 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在自己网站、其他网站后媒体上披露信息,但时间不 得早于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

第二十一条 公司如果发现需披露的信息提前泄露,或市场出现传闻,或公 司股票发生异常波动,应立即报告董事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并下发各职能部门遵照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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