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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het Pharmaceutical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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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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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62
证券简称:嘉事堂
公告编号:2025-44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9 月30 日召开的第 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嘉 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嘉事堂对《嘉事 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制度》”)进行修改。
本次对《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修订包括:删除6 条,修订16 条。主 要修改内容为:
-
1、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表述;
-
2、修订表述,将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
-
3、根据公司最新机构调整情况,将责任部门修订为投资证券部/董事会办公
室;
4、根据最新规则更新需报告的重大事项内容。
具体《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修订对比说明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10 月9 日
附件: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修订对比说明
| 序 号 |
修改前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
|---|---|---|---|
| 1 | 第一条 为规范嘉事堂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 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 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 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法律、规章的要求,结 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嘉事堂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 ~~重~~ 大信息在公司内部 的快速传递、归集 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 整地披露重大 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 号——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 则的要求 ~~《~~ ~~公司法~~ ~~》~~ ~~、~~ ~~《~~ ~~证券法~~ ~~》~~ ~~、~~ ~~《~~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以下~~ ~~简称~~ ~~“~~ ~~《~~ ~~上市规则~~ ~~》~~ ~~”~~ ~~)等法律、规章~~ ~~的要求~~ ,结~~合本~~ 公司的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
|
| 2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重大信息 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 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 件时,按照本制度负有报告义务的有 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 公司董事长、经理层或董事会秘书、 证券部报告的制度。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 指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 “内部 ~~重大信息~~ 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 ~~、~~ ~~发~~ ~~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 ~~交易量或投资~~ ~~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 ~~情形或事件时~~ ~~,~~ ~~按照本制度~~ ~~负~~有报告 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 ,应及时将~~有~~ ~~关信息~~ 重大信息 向公司董事长、总 裁~~、~~ ~~经理层或~~ 董事会秘书以及投资证 |
|
| 券部/董事会办公室 | 券部/董事会办公室 | ~~、证券部~~ 报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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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制度。 | |||||
| 3 | 第三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各下属公 司(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 权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和/或联络 人为信息报告人(以下简称“报告 人”)。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 管理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 务代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 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的联络人。 |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以下简称“报告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 各分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 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 (五)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 的人员。 ~~公司总部各部门~~ ~~、~~ ~~各下属公司~~ ~~(~~ ~~指公~~ ~~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比例超过~~ ~~50~~ ~~%的~~ ~~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参~~ ~~股公司)的负责人和~~ ~~/~~ ~~或联络人为信~~ ~~息报告人~~ ~~(~~ ~~以下简称~~ ~~“~~ ~~报告人~~ ~~”~~ ~~)~~ ~~。~~ ~~公~~ 司投资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 ~~证券部~~ 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公司董 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为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 的具体执行人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 联络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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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总部各部门、各 下属公司、以及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 息的相关人员。 |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 ~~事~~ ~~、~~ 高级管理人员及总部各部门、各 下属公~~司、~~ ~~以~~及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 息的相关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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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第七条 报告人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以下情形时,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 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予以报告。 1. 各下属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 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应在会议结 束后报告会议内容(会议决议或会议 记录); 2. 报告人发生下列事项,单笔绝对 金额在30 万元以上,或连续12 个月 |
第七条 ~~报告人~~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以下情形时,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 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予以报告。 1. 公司 各下属公司召开董事会、监 事会(如有)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 ~~,~~ 应在会议结束后报告会议内容(会议 决议或会议记录); 2. 应当报告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 |
| 累计绝对金额在100 万元以上,应当 及时报告: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含股权);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 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向其他方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签订技术及商标许可使用协议; (10)研究开发项目的转移; (11)其他重大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 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含在内。 3. 报告人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第七条第2 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无绝对金额限制);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 义务转移的事项。 (8)报告人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 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等;报告人 营业执照的年度检查、行政许可证照 的变更以及房地产权、知识产权的取 得或变更等。应在第一时间报告相关 事项的审批文件及取得或变更的结 果。 4. 报告人订立的与生产经营相关 |
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 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及各下属公司发生上述第 4、5 项重大交易事项的,无论金额 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除上述第4、 5 项以外,公司及各下属公司发生的 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 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 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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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的,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合同; 5. 报告人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 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 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6. 报告人所有诉讼、仲裁事项; 7. 报告人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遇 重大损失; 8. 报告人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 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 清偿; 9. 报告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 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10.报告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 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 罚; 11.报告人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 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2.报告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 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3.报告人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 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 材料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14.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 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 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 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及各下属公司进行前述第 4、5 项及“委托理财”等深交所对 累计原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的其他 交易时,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 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 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标准。已经按照上 述标准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相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3. 应当报告的日常交易事项,是指 公司及各下属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 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规定交易 的,适用重大交易的规定履行报告义 务。 公司及各下属公司签署上述日 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及时报告: (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
||
|---|---|---|---|
接受劳务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 一 近 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 亿元; (2)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 务,工程承包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 一 司最近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 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 亿元; (3)公司或者深交所认为可能对公 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合同。 4. 应当报告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 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 事项: (1)本条第2 项规定的重大交易事 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 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及各下属公司为公司关联 人提供担保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 当及时报告;除提供担保以外,公司 及各下属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 一 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 的,应当及时 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超过30 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 万元,且占 一 公司最近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超过0.5%的交易。 5.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或出现可
| 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 |
|---|---|
| 的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的投资决 | |
| 策产生较大影响传闻的; | |
| 6.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 |
| 7.公司实施合并、分立、分拆上市的; | |
| 8.公司及各下属公司涉及的重大诉 | |
| 讼、仲裁事项: | |
| (1)涉案金额超过1000 万元,且占 | |
|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 |
| 10%以上; | |
|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 |
| 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 | |
| 效的诉讼; | |
|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 |
| 公司及各下属公司存在未达到 | |
| 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 | |
| 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 |
|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 |
| 的,各承担报告义务的主体也应当及 | |
| 时报告。 | |
| 9.公司发生重整、和解、清算等破产 | |
| 事项; | |
| 10. 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 | |
| 资产减值; | |
| 11.《上市规则》第七章规定的应当 | |
| 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 |
| ~~报告人发生下列事项~~ ~~,~~ ~~单笔绝对金额~~ |
|
| ~~在~~ ~~30~~ ~~万元以上~~ ~~,~~ ~~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 |
|
| ~~绝对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 ~~,~~ ~~应当及时~~ |
|
| ~~报告:~~ | |
| ~~(~~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含股权~~ ~~)~~ ~~;~~ |
|
| ~~(~~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 |
|
| ~~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 ~~;~~ |
|
| ~~(~~ ~~3~~ ~~)向其他方提供财务资助;~~ |
|
| ~~(~~ ~~4~~ ~~)提供担保;~~ |
|
| ~~(~~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
|
| ~~(~~ ~~6~~ ~~)~~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 |
|
| ~~(~~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
| ~~(~~ ~~8~~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
|
|---|---|
| ~~(~~ ~~9~~ ~~)~~ ~~签订技术及商标许可使用协议~~ ~~;~~ |
|
| ~~(~~ ~~10~~ ~~)研究开发项目的转移;~~ |
|
| ~~(~~ ~~11~~ ~~)其他重大交易。~~ |
|
| ~~上述购买~~ ~~、~~ ~~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 |
|
| ~~料~~ ~~、~~ ~~燃料和动力~~ ~~,~~ ~~以及出售产品~~ ~~、~~ ~~商~~ |
|
|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 ~~但资产~~ |
|
| ~~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 |
|
| ~~仍包含在内。~~ | |
| ~~3.~~ ~~报告人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
|
| ~~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 |
| ~~(~~ ~~1~~ ~~)第七条第~~ ~~2~~ ~~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
|
| ~~(无绝对金额限制~~ ~~)~~ ~~;~~ |
|
| ~~(~~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
|
| ~~(~~ ~~3~~ ~~)销售产品、商品;~~ |
|
| ~~(~~ ~~4~~ ~~)提供或接受劳务;~~ |
|
| ~~(~~ ~~5~~ ~~)委托或受托销售;~~ |
|
| ~~(~~ ~~6~~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
|
| ~~(~~ ~~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 |
|
| ~~义务转移的事项。~~ | |
| ~~(~~ ~~8~~ ~~)报告人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 |
|
| ~~程~~ ~~、~~ ~~注册资本~~ ~~、~~ ~~注册地址等~~ ~~;~~ ~~报告人~~ |
|
| ~~营业执照的年度检查~~ ~~、~~ ~~行政许可证照~~ |
|
| ~~的变更以及房地产权~~ ~~、~~ ~~知识产权的取~~ |
|
| ~~得或变更等~~ ~~。~~ ~~应在第一时间报告相关~~ |
|
| ~~事项的审批文件及取得或变更的结~~ | |
| ~~果。~~ | |
| ~~4.~~ ~~报告人订立的与生产经营相关~~ |
|
| ~~的~~ ~~,~~ ~~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
|
| ~~合同;~~ | |
| ~~5.~~ ~~报告人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 |
|
| ~~外收益~~ ~~、~~ ~~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 |
|
| ~~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 ~~、~~ ~~负债~~ ~~、~~ ~~权益或~~ |
|
|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
|
| ~~6.~~ ~~报告人所有诉讼、仲裁事项;~~ |
|
| ~~7.~~ ~~报告人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遇~~ |
|
| ~~重大损失;~~ | |
| ~~8.~~ ~~报告人发生重大债务~~ ~~、~~ ~~未清偿到~~ |
| ~~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 ~~清偿;~~ ~~9.~~ ~~报告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 ~~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10.~~ ~~报告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 ~~关调查~~ ~~,~~ ~~或者受到重大行政~~ ~~、~~ ~~刑事处~~ ~~罚;~~ ~~11.~~ ~~报告人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 ~~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 ~~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2.~~ ~~报告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 ~~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3.~~ ~~报告人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 ~~境发生重大变化~~ ~~(~~ ~~包括产品价格~~ ~~、~~ ~~原~~ ~~材料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 ~~;~~ ~~14.~~ 12. 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 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 票及 ~~或~~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 事件。 需要报送的事项涉及具体金额 的、但未明确的,参照前述第2 项规 定的标准、《公司章程》等相关公司 治理文件判断是否需要内部报告。 |
|||
|---|---|---|---|
| 6 | 第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 义务的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证 券部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 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 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 绍等。 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 容及其他要求按照《上市规则》、《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
第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报告人以 书面形式报送的重大信息的相关材 料~~,~~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 ~~人员~~ ~~,~~ ~~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证券部提~~ ~~供重大信息~~ ~~,~~ ~~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 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 法规、法院判决/裁定等司法文书 ~~判~~ ~~定~~ 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 容及其他要求按照《上市规则》、《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
|
| 7 |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主 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员对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定期或 |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总裁、副总 ~~裁~~ ~~、~~ ~~总经理~~ ~~、~~ ~~主管副总经理~~ 、财务总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报告人负有督 |
| 不定期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 责。 |
促义务,应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报告人 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
促义务,应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报告人 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
||
|---|---|---|---|---|
| 8 | 第十二条 内部信息的报告形式,包 括(但不限于):书面形式、电话形 式、电子邮件形式、口头形式、会议 形式等,重大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报 送。 |
第十二条 ~~内部信息的报告形式~~ ~~,~~ ~~包~~ ~~括(但不限于~~ ~~)~~ ~~:书面形式、电话形~~ ~~式~~ ~~、~~ ~~电子邮件形式~~ ~~、~~ ~~口头形式~~ ~~、~~ ~~会议~~ ~~形式等~~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必须以书 面形式向公司投资证券部/董事会办 公室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 ~~报送~~ 。 |
||
| 9 | 第十三条 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 事项,公司证券部应及时提出信息披 露预案,或提供有关编制临时报告的 内容与格式的要求,并具体协调公司 相关各方按时编写临时报告初稿;其 中需要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 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须经董 事会或/及股东大会审批的拟披露事 项议案,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及时发出会议通知。 |
第十三条 投资证券部/董事会办公 室或者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报告人报 告的重大信息后,应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 析和判断, 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 项,公司投资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 及董事会秘书 ~~证券部~~ 应及时提出信 息披露预案,或提供有关编制临时报 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并具体协调 公司相关各方按时编写临时报告初 稿;其中需要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 项,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须 经董事会或/及~~股东大会~~ 股东会 审批 的拟披露事项议案,并按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及时发出会议通知。 |
||
| 10 | 第十四条 不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的事项,由董事长审批。 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拟披露事项 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在会议召开前 的规定时间内送达公司董事审阅。须 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拟披露事项 的议案及/或有关材料在股东大会召 开前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网站披露。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及股东大会 审议拟披露事项的议案。 |
第十四条 不需董事会或股东会 ~~股~~ ~~东大会~~ 审议的事项,由董事长或者 《公司章程》等内部治理文件规定的 其他主体 审批。 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拟披露事项 的议案,由投资证券部/董事会办公 室及 董事会秘书在会议召开前的规 定时间内送达公司董事审阅。须经公 司股东会 ~~股东大会~~ 批准的拟披露事 项的议案及/或有关材料在股东会 ~~股~~ ~~东大会~~ 召开前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网 站披露。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及股东会 ~~股~~ ~~东大会~~ 审议拟披露事项的议案。 |
| 11 |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在对相关信 息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提交上市交易 所审核并披露。 |
删除 | 删除 | |
|---|---|---|---|---|
| 12 | 第十六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 性信息披露的事项,公司证券部根据 实际情况,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及时 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或组织公司 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沟通、交流。 |
第十五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 性信息披露的事项,公司投资证券部 /董事会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 ~~证券部~~ 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 ~~及时~~ 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或组织 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沟通、交 流,但前述相关事项为公司内幕信息 的除外,公司内幕信息应当按照中国 证监会、深交所以及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 行 。 |
||
| 行 。 |
||||
| 13 |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部建立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档案,对上报的信息予以 整理及妥善保管。 |
第十六条 公司投资证券部/董事会 办公室 ~~证券部~~ ~~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档案,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及妥 善保管。 |
||
| 14 | 第十八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照本制 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 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 损失时,公司将追究报告义务人及相 关人员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适当履行报告义务包 括以下情形: 1.不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资料; 2.未及时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 资料; 3.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报告的信 息或提供的资料存在重大漏报、虚假 陈述或重大误解之处; |
删除 | ||
| 15 | 第十九条 报告人的联络人和第一 责任人对履行报告信息义务承担连 带责任,不得互相推委。 |
删除 | ||
| 16 |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 表、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 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 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人 ~~董~~ ~~事会秘书~~ ~~、~~ ~~证券事务代表~~ ~~、~~ ~~报告人及~~ ~~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 ~~的工作人员~~ ~~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 |
| 前,负有保密义务。 | 前,负有保密义务。 | |||
|---|---|---|---|---|
| 17 | 第二十一条 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 的后果承担责任。报告人未按本制度 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 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时,公司应对报告人给予批 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 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不向公司报告信息和/或提供相关 文件资料; 2.未及时向公司报告信息和/或提供 相关文件资料; 3.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 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 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4.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 情形。 |
第十八条 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 后果承担责任。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 规定履行重大 信息内部 报告义务导 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不 ~~利~~ ~~严重~~ 影响或损失时,公司有权 ~~应~~ ~~对~~ 报告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 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 担损害赔偿责任。前款规定的不履行 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 列情形: 1.不向公司报告信息和/或提供相关 文件资料; 2.未及时向公司报告信息和/或提供 相关文件资料; 3.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 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 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4.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 情形。 |
||
| 18 | 新增 | 第十九条 报告人的联络人和第一 责任人对履行报告信息义务承担连 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
||
| 19 | 第二十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上报的 通讯方式如下: 电话:(010)88460009-8011 传真: (010)88447731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张菁 赵媞 |
删除 | ||
| 20 |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人 的通知方式包括电话通知、电子邮件 通知、传真通知及书面通知。 |
删除 | ||
| 21 |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如与《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冲突的,则以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
| 定为准。 |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及时修订~~。~~ ~~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人的通~~ ~~知方式包括电话通知、电子邮件通~~ ~~知、传真通知及书面通知。~~ |
||
|---|---|---|---|
| 22 |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 通过之日起实施,董事会负有解释 权。 |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 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实施,本制度 由公司 董事会负责解释 ~~负有解释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