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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het Pharmaceutical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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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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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62
证券简称:嘉事堂
公告编号:2025-43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9 月30 日召开的第 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嘉事堂对《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进行修改。
本次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修订包括:新增20 条,删除2 条,修订 17 条。主要修改内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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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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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修订表述,将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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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公司最新机构调整情况,将投资者关系管理责任部门修订为投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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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部/董事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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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最新规则增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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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对比说明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10 月9 日
附件: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对比说明
| 序号 | 修改前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
|---|---|---|---|
| 1 |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 平、公正原则,规范嘉事堂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关系管理,提高管理水平,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 平、公正原则,规范嘉事堂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关系管理,提高管理水平,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监管 规则以及《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 ~~》~~ ~~、~~ ~~《证券法~~ ~~》~~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 ~~》~~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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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及其他适当的 方式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 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 现公司价值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 略管理行为。 |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 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 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 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 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 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及其~~ ~~他适当的方式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 ~~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
| ~~认同,实现公司价值及股东利益最~~ ~~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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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新增 |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 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 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 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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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第三条 公司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 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 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 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 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 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 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 公司的接待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和 准确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 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 行为。 (三)保密原则 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 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 载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 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 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 公司接待要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 待的成本。接待人员需着正装、用 语规范。 (六)互动沟通原则 |
第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 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 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 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 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 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 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 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 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 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 ~~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 ~~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 ~~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 ~~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 ~~大信息。~~ |
| 公司将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 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 ~~公司的接待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和~~ ~~准确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 ~~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 ~~行为。~~ ~~(三)保密原则~~ ~~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 ~~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 ~~载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 ~~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 ~~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 ~~公司接待要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 ~~待的成本。接待人员需着正装、用~~ ~~语规范。~~ ~~(六)互动沟通原则~~ ~~公司将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 ~~议~~ ~~,~~ ~~实现双向沟通~~ ~~,~~ ~~形成良性互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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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新增 | 第五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 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客观、真实、准确、完 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 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 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 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 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 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 |
| 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 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 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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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 新增 |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 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 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 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 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 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 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 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 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 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 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 取其他必要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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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第四条 公司接待事务工作的第一 负责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为公司接待事务的主要负责人;公 司证券部是负责接待事务的职能部 门,从事具体工作。 董事长可以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处 理接待工作。 |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 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 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 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接待事务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为~~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 ~~待事务的主要负责人;公司证券部~~ ~~是负责接待事务的职能部门,从事~~ ~~具体工作。~~ ~~董事长可以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处~~ ~~理接待工作。~~ |
| 8 | 新增 | 第八条 公司投资证券部/董事会 办公室为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的专职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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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 新增 | 第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 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 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 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 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 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 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 的其他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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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第五条 证券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 管理职责有: (一)收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 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 进行披露; (二)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 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三)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 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四)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 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 询; (五)不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 |
第十条 公司投资证券部/董事会 办公室 ~~证券部~~ 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 理职责有: (一)收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 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 《股票 上市规则》 的要求和公司信 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 定,及时进行披露; (二)筹备年度股东会 ~~股东大会~~ ~~、~~ 临时股东会 ~~股东大会~~ 、董事会,准 备会议材料; (三)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 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四)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 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 |
| 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 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六)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 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 方便投资者查寻和咨询; (七)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 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 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八)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引 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九)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 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 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 沟通; (十)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 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 沟通关系; (十一)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 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 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 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二)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 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 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十三)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 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的投资者 关系的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 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 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十四)证券部应当以适当方式对 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 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负 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 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 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 训。 |
询; (五)不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 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 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六)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 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 方便投资者查~~询~~ ~~查寻~~ 和咨询; (七)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 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 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八)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引 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九)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 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 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 沟通; (十)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 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 沟通关系; (十一)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 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 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 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二)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 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 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十三)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 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的投资者 关系的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 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 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十四)证券部应当以适当方式对 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 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负 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 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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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五)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 理的其他工作。 除本规定确认的人员或合法授权的 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参 与接待工作。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 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 对方有关公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 等提问的回答。 |
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 训。 (十五)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 理的其他工作。 除本规定确认的人员或合法授权的 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参 与接待工作。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 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 对方有关公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 等提问的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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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 第六条 公司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 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 状况,对公司有全面了解;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 证券、法律、财务等方面的相关知 识;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 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具有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 理 ~~接待~~ 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 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 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 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 行业的情况。 ~~(一)熟悉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 ~~状况,对公司有全面了解;~~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 ~~证券、法律、财务等方面的相关知~~ ~~识;~~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 ~~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具有~~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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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新增 |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参 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 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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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第四章 管理范围与方式 |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 方~~式~~ ~~管理范围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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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主要包括 公司产业发展方向、竞争战略; (二)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 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在符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不影响公司 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 与投资者沟通,包括:公司的生产 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 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重组、对 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 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 其变化、召开股东大会等公司运营 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三)企业文化; (四)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 其他信息。 |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 公司 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 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主要包括 公司产业发展方向、竞争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的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 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 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 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 ~~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在符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不影响公司~~ ~~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 ~~与投资者沟通,包括:公司的生产~~ ~~经营~~ ~~、~~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 ~~、~~ ~~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重组、对~~ ~~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 ~~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 ~~其变化、召开股东大会等公司运营~~ ~~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三)企业文化;~~ ~~(四)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 ~~其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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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 |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
第十四条 公司通过多渠道、多平 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 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 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 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与投资者沟 通。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 |
|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 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 |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 (二)股东~~会~~ ~~股东大会~~ ; (三)投资者说明会; (四)路演; (五)分析师会议; (六)接待来访; (七)座谈交流;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 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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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 | 新增 | 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 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 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 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 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 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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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新增 |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 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 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 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 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 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 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 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 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 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 |
| 更新。 | ||||
|---|---|---|---|---|
| 18 | 新增 |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 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 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 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 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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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新增 |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 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 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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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新增 |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 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 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 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 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 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 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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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新增 | 第二十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 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 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 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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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新增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 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 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 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 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 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 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 |
| 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 予以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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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予以答复。 | |||
| 23 | 新增 | 第二十二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 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 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 和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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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新增 | 第二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 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 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 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 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 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 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 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 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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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新增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 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 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 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 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 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 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 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 视频、语音等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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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新增 |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 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 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 |
| 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 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 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 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 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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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配合。 | |||
| 27 | 新增 |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 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 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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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新增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 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 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 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 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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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第九条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巨 潮 资 讯 网 站 (http://www.cninfo.com.cn)为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 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 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 报纸和网站公布。 |
第二十八条 《中国证券报~~》、~~ 《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 为公司信息披 露指定报纸,巨潮资讯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等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网站 为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 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 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 报纸和网站公布。 |
|
| 30 d |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举办业绩说明 会、专题研讨会、投资者接待等会 议,就公司的经营、财务等情况广 泛与投资者沟通和交流,仅限于公 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提供未公 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出席会议人员 包括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等高级管理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保 荐代表人等中介机构或者专门机构 出席。 |
删除 | |
| 31 | 第十二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 议、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 |
第三十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 议、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 |
| 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 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 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 以说明。 |
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 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 ~~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 ~~以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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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2 | 第十四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 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 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 式对外披露。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 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 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 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 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 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 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 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 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 内容。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 ~~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 ~~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 ~~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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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第十七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 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 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 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涉 及上市公司的基础信息涉及未公开 重大信息、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 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 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 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 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 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 |
第三十五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 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 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 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认 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 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 涉及~~上市~~ 公司的基础信息涉及未公 开重大信息、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 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 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 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 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 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 |
| 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 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 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 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 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 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 |||
|---|---|---|---|---|---|---|---|---|
| 34 | 第二十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 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股东会 ~~股东大~~ ~~会~~ 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 股东会 ~~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同时披 露。 |
股东会 | |||||
| 露。 | ||||||||
| 35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建立接待活动备 查登记制度(见附件五),对接受或 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 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由 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至少应记载 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其他内容。 |
删除 | ||||||
| 36 | 新增 | 第四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附 件五)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 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 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 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 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 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 少于3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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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于3 年。 | ||||||||
| 37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接待活动中一 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 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及时进行正式披露。 |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 ~~接~~ ~~待~~ 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 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及时进行正式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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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第六章 责任 |
第六章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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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 |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
|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 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 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 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 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 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 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 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 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 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 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 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 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 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 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 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 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 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 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 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 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 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 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 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 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 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 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 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 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 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 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 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 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 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
|||
|---|---|---|---|---|---|
| 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 |||||
| 40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 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办法,给公司造 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 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 责任。 |
第四十四条 参与 公司~~接待~~ 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的 人员~~及非合法授权~~ ~~人员~~ ~~违~~反本制度 ~~办法~~ ,给公司造成 重大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 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 任。 |
~~接~~ | ||
| 41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 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 动中违反本办法的,应当承担相应 责任。 |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 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 动中违反本制度 ~~办法~~ 的,应当承担 相应责任。 |
|||
| 42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本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日 |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 ~~办法~~ 未尽事 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 ~~本公司章程~~ ~~、~~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嘉事堂药 |
|||
| 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 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 ~~办~~ ~~法~~ 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 《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 《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
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 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 ~~办~~ ~~法~~ 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 《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 《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
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 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 ~~办~~ ~~法~~ 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 《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 《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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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3 |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和修订。 |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 ~~办法~~ ~~由~~公司董 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
制度 | ||
| 44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
第五十条 本制度 ~~办法~~ 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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