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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het Pharmaceutical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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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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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62
证券简称:嘉事堂
公告编号:2025-48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办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9 月30 日召开的第 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的议案》,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 号——股东 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及《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嘉事堂对《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本次对《管理办法》的修订包括:新增6 条,删除2 条,修订15 条。主要 修改内容为:
1、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表述;
2、修订表述,将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
3、根据最新规则更新董事、高管买卖公司股份的程序;
4、根据最新规则更新董事、高管不得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特此公告。
附件:《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办法》修订对比说明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10 月9 日
附件: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修订对比说明
| 序 号 |
修改前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
|---|---|---|---|---|---|
| 1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嘉事堂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 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 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 定,特制定本规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嘉事堂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 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0 号——股份变动管理》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和监管规则的规定,结合《嘉事堂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为加~~ ~~强对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 ~~简称~~ ~~“~~ ~~公司~~ ~~”~~ ~~或~~ ~~“~~ ~~本公司~~ ~~”~~ ~~)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 ~~维护证券市场秩~~ ~~序,根据《公司法~~ ~~》~~ ~~、~~ ~~《证券法~~ ~~》~~ ~~、中~~ ~~国证监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董事~~ ~~、~~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通知等法~~ ~~律~~ ~~、~~ ~~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 ~~特制定~~ ~~本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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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
第二条 公司董~~事~~ |
~~、~~ ~~监事~~ ~~和~~高级管理 |
| 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 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本办法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 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 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 所作出的承诺。 |
||
|---|---|---|---|
| 所作出的承诺。 | |||
| 3 |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 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 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条 公司董~~事、~~ ~~监事~~ ~~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 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所有本 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 ~~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 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 本公司股份。 |
|
| 4 | 第四条 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 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 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不得转让: (一)本人离职后6 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 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 判处刑罚未满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 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 个月 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 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 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情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 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
|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项所述期间内,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转让的股 份包括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 ~~(一~~ ~~)~~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 ~~董事~~ ~~、~~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 ~~(三~~ ~~)~~ ~~董事~~ ~~、~~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 ~~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的;~~ ~~(四~~ ~~)~~ ~~法律~~ ~~、~~ ~~法规~~ ~~、~~ ~~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项所述期间内,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转让的股 份包括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 ~~(一~~ ~~)~~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 ~~董事~~ ~~、~~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 ~~(三~~ ~~)~~ ~~董事~~ ~~、~~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 ~~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的;~~ ~~(四~~ ~~)~~ ~~法律~~ ~~、~~ ~~法规~~ ~~、~~ ~~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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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 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 股的,可一次 性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 制。 |
第五条 公司董~~事、~~ ~~监事~~ ~~和~~高级管理 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 任职期间内 和任期届满后6 个月内 ,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 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 ~~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 股的,可一次 性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 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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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 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 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 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
第六条 公司董~~事、~~ ~~监事~~ ~~和~~高级管理 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发~~ ~~行的~~ 股份总数 为基数,计算其~~中~~ ~~可~~转 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 ~~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 ~~规则~~ 本办法 第四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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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 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 |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 ~~因公司公开~~ ~~或非公开发行股份~~ ~~、~~ ~~实施股权激励计~~ |
| 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 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 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 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 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 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 量。 |
~~划~~ ~~,~~ ~~或因董事~~ ~~、~~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二级市场购买~~ ~~、~~ ~~可转债转股~~ ~~、~~ ~~行权~~ ~~、~~ ~~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 ,新增 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 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 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 进行权益分派导致 董~~事、~~ ~~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 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 转让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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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 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 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
第八条 公司董~~事、~~ ~~监事~~ ~~和~~高级管理 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 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 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
|
| 9 | 新增 |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 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 个交易日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 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规定的不得转让股份情形 的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 容。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 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 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 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 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 |
| 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 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 个交易日内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 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 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 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 个交 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 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 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 个交 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 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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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等。 | |||
| 10 | 新增 |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 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在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 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办法及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 |
|
| 11 |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上 市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 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 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 等): (一)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 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 |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 (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 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 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 易日内; |
| 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 间。 |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 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 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 任后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 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 申请~~。~~ ~~公司董事~~ ~~、~~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上市~~ ~~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 ~~人信息~~ ~~(~~ ~~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 ~~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 ~~等~~ ~~)~~ ~~:~~ ~~(一)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 ~~(二~~ ~~)~~ ~~新任董事~~ ~~、~~ ~~监事在股东大会~~ ~~(~~ ~~或~~ ~~职工代表大会~~ ~~)~~ ~~通过其任职事项、新~~ ~~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 ~~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 ~~)~~ ~~现任董事~~ ~~、~~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 ~~)~~ ~~现任董事~~ ~~、~~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 ~~)~~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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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 | 新增 |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 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 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
|
| 13 |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 ~~监事~~ ~~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
|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交易日 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 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 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 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 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 他事项。 |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交易 日内,向~~上市~~ ~~公~~司报告并由~~上市~~ ~~公~~司 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 告内容应当 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 ~~(二~~ ~~)~~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 ~~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 价格; ~~(五~~ 三 )本次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 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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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 |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 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 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 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 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 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是 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 个月内 卖出的;“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 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 个月 内又买入的。 |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 四十四 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 得收益~~归该上市~~ 本 公司所有,公司董 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 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 等具体情况,并 ~~应当~~ ~~收~~回其所得收益 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 ~~“~~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 ~~是~~ ~~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 ~~卖出的~~ ~~;~~ ~~“~~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 ~~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 ~~内又买入的。~~ |
|
| ~~内又买入的。~~ | |||
| 15 |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 股票: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 (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公告前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 |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 告前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 日起 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 绩快报公告前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
| 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 间。 |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 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 ~~、~~ ~~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 ~~0~~ ~~日内;~~ ~~(二~~ ~~)~~ ~~上市公司业绩预告~~ ~~、~~ ~~业绩快报~~ ~~公告前~~ ~~10~~ ~~日内;~~ ~~(三~~ ~~)~~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 ~~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 ~~)~~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 ~~间。~~ |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 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 ~~、~~ ~~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 ~~0~~ ~~日内;~~ ~~(二~~ ~~)~~ ~~上市公司业绩预告~~ ~~、~~ ~~业绩快报~~ ~~公告前~~ ~~10~~ ~~日内;~~ ~~(三~~ ~~)~~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 ~~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 ~~)~~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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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 |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 时、真实、准确、完整。 |
删除 | ||
| 17 | 新增 |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 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 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 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 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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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新增 |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 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 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
| 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 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
|||
|---|---|---|---|
| 织。 | |||
| 19 | 新增 |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 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
|
| 20 |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 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 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 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 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 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办 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 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相关人员办理 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 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 ~~、~~ ~~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 ~~数据和信息~~ ~~,~~ ~~统一为董事~~ ~~、~~ ~~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 ~~报~~ ~~,~~ ~~并定期检查董事~~ ~~、~~ ~~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 |
|
| 21 |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规则, 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 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办法,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 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8 号——股东及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规定予 以处罚、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公~~ ~~司董事~~ ~~、~~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 ~~公司股票违反本规则~~ ~~,~~ ~~中国证监会依~~ ~~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
|
| 22 | 第十七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 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规则第十二 条规定执行。 |
删除 |
| 23 |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修订并解释。 |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 办法 由公司董 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
|---|---|---|
| 24 |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 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 办法 自公司董 事~~会会议~~ 审议 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修 改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