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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het Pharmaceutical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Jun 3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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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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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6 月30 日
(尚需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董事会与董事长的职权 ..................... 1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 3 第四章 董事会议事程序 ........................... 4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信息披露 ..................... 7 第六章 董事会决议案的执行和反馈.................. 7 第七章 附则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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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确保董事会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规范董 事会的议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与董事长的职权
第二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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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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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综 合授信、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裁、总裁助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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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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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制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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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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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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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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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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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决策本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提交党委会前置研究。
第三条 董事会可在下列权限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与 出售资产、综合授信、资产抵押及质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一)投资权限:单笔对外投资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10%;连续12 个月对外投资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30%;
(二)收购与出售资产权限:连续12 个月收购或出售资产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20%;
(三)综合授信、资产抵押、质押权限:为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申请 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为本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贷款所提供的抵押及质押资产,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50%;
(四)对外担保权限:除《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批准的对外 担保行为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宜;
(五)委托理财权限:单笔委托理财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 资产10%;连续12 个月内委托理财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20%;
(六)关联交易审议权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 万元且在300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 过300 万元且在3000 万元以下,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超过 0.5%且在5%以下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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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外捐赠权限:单笔金额2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的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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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12 个月累计金额5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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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超出以上权限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重大投资项目
-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四条 董事会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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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裁应向董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董事会能够作出科学、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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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和谨慎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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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可要求总裁或通过总裁要求公司有关部门提供为使其作出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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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速和谨慎的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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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独立董事认为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意见作为其决策的
-
依据,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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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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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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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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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工作,对执行情况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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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指导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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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其他有价证券和出资证明、股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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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六)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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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授予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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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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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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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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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五)总裁提议时;
(六)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九条 董事会的临时会议,在保证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 以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者书面传签等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董事签字。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应提前与董事 会秘书联系,董事可以书面委托公司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 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 权利。
董事如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四章 董事会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 议案的提出
董事会议案的提出,主要依据以下情况: (一)总裁提议的事项;
(二)相关董事提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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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计委员会提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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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关股东提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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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需要召开该等公司的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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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项;
(六)《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议案的征集
董事会秘书负责征集董事会会议所议事项的草案,各有关议案提出人 应在会议召开前递交议案及其有关说明材料。董事会秘书对有关资料整理 后,列明董事会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提呈董事长。
第十三条 会议的召集
董事会会议由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召集。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应当向全体董事、总裁及其他列席人员发出 会议通知。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期限;
3、事由及议题;
4、发出通知的日期。
(二)董事会会议按下列要求和方式通知:
- 1、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传真或邮件;
2、董事会定期会议于会议召开前1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董 事会临时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5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发生 特殊情况时,经董事长提议,可提前1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五条 议案的审议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会议正式开始后,与会董事应首 先对议程达成一致,如四分之一以上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 时,可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或缓议董事会所议的部分事项,会议主持人应 予采纳。与会董事对议程达成一致后,会议在会议主持人的主持下对每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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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逐项审议,首先由议案提出者或议案提出者委托他人向董事会汇报工 作或作议案说明。
董事会会议在审议有关方案、议案和报告时,为了详尽了解其要点和 过程情况,可要求承办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听取和询问有关情况说明, 以利正确作出决议。审议中发现情况不明或方案可行性存在问题的议题方 案,董事会应要求承办部门予以说明,可退回重新办理,暂不表决。 第十六条 议案的表决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记名投票或电子通信表决。 董事会审议提交议案,所有参会董事须发表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董事会作出决议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同意通过,但以下事项须由 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方可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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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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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
(二)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三)决定对外提供担保;
- (四)制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方案。
为保证董事会决议的公正性,董事会做出决议时,与该决议有关联关 系的董事不得表决,也不得委托或代理其他董事表决,该有关联关系的董 事也不得计入出席董事的表决权总数内。
第十七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准确、详细的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 秘书和记录人签字后存档。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 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临时会议采用通讯表决方式的,会议记录还应载明通讯表决的 具体方式、时间。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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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召集人和主持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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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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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董事会秘书要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会议所议事项。每次董事会会议的 会议记录应尽快提供给全体与会董事审阅,希望对记录作出修订补充的董 事应在收到会议记录后一周内将修改意见书面报告董事长。会议记录定稿 后,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 会秘书应将完整副本尽快发给每一董事。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的重 要档案妥善地保存于公司住所,保存期限为10 年。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必须严格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须予以披露的 董事会会议所议事项或决议。
第十九条 对需要保密的董事会会议有关内容,知情人员必须保守 机密,违者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董事会决议案的执行和反馈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后 方能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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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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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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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的方案;
(五)拟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方案;
(七)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后,属于总裁职责范围内或董事会授权 总裁办理的事项,由总裁组织贯彻实施,并将执行情况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有权或委托董事检查督促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每次召开董事会,总裁应将前次董事会决议中须予以落 实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会议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董事长的领导下,应主动掌握董 事会决议的执行进展情况,对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及时向董事会和董事长 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 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的制定和修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 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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