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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het Pharmaceutical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Jun 3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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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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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62 证券简称:嘉事堂 公告编号:2025-22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2025 年6 月30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改《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公司治 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监管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及其附 件予以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1、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中,新增33 条,减少31 条,修改152 条。 主要修改内容包括:调整文字表述,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新增独 立董事章节,进一步规范独立董事职责及履职要点;新增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章节, 进一步明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责及履职要点;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删除首席执行 官职务,完善总裁职权;删除援引已废止的监管规则的相关条目。具体修改内容 详见附件1。
2、本次对《公司章程》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的修订中,新增2 条,减 少11 条,修改50 条。主要修改内容为:调整文字表述,将“股东大会”修改为 “股东会”;新增公司如不能按期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的证监会 派出机构;新增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删除援引已废止的监管规则的相关条目。具体修 改内容详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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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对《公司章程》附件《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中,新增1 条,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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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2 条,修改21 条。主要修改内容为:调整文字表述,将“股东大会”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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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删除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内容;更新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批准后方能组织实施的事项;修订互相冲突的条款。具体修改内容详 见附件3。
上述事项待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办理相应的工 商备案手续。
特此公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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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对比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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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改对比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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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改对比说明。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7 月1 日
附件1: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对比表
| 序号 | 修改前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
|---|---|---|---|---|---|
| 1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章 总则 | |||
| 2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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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第七条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 限公司 |
第七条公司 限公司 |
~~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 | ||
| 4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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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无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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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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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第十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公司 法》有关规定,设立中共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公司 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 落实,并负责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 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
第十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公 司法》有关规定,设立中共嘉事堂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公 司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 保落实,并负责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 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 费。 |
|||
| 8 |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
第十二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
|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
| 9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裁、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总 裁助理。 |
第十三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裁、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总 裁助理等董事会决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
|
| 10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 |
|
| 11 |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29,170.7120 万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9,170.7120 万股。 |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29,170.712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股29,170.7120万股。 |
|
| 12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借~~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 以上通过。 |
|
| 13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股东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规~~定的其他方式。 |
|
| 14 |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
(~~四三~~)股东因对~~股东大会~~股东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四)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 |
(~~四三~~)股东因对~~股东大会~~股东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四)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 |
(~~四三~~)股东因对~~股东大会~~股东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四)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 |
(~~四三~~)股东因对~~股东大会~~股东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四)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 |
(~~四三~~)股东因对~~股东大会~~股东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四)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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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 16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 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 年内转让给 职工。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二 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股 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会的授权,经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四)项、第(五)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 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 ~~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 年内转让给~~ ~~职工。~~ |
|||||
| ~~; ~~ ~~职工。~~ |
|||||||
| 17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 让。 |
~~可以~~ | ~~应~~当依法转 | |||
| 18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作为~~质押权质~~权的标的。 |
~~股票~~ | 股份 | |||
| 19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 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 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 ~~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
|
|---|---|---|---|
| 20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 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购入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 制。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 21 |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 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
无 | |
| 22 | 第三十二条不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规定作 任何修改。 |
无 | |
| 23 | 第三十三条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书记1 名,副书记1-2 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 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符合条件的党 |
第三十二条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书记1 名,副书记1-2 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 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符合条件的党 |
| 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 会、高级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 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 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 |
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 ~~会、高~~级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 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 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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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 | 第三十四条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等党内法规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 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 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关,管 标准、管程序、管考察、管推荐、管监督,坚 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 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 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高级管理层依法履职;支持职工代表大 会开展工作。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 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 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 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五)加强公司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 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 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公司改 革发展。 (六)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 |
第三十三条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等党内法规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 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 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关,管 标准、管程序、管考察、管推荐、管监督,坚 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 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 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依法履职;支持职工 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党委研究讨论是董事会、 经理层决策重大事项的前置程序。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 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 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 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五)加强公司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 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 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公司改 革发展。 (六)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 |
|
| 25 | 第三十五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四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种类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同一~~种类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担同种义务。 |
|
| 26 | 第三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分 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股~~东会召 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 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
| 27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股东会,并行 |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
||
|---|---|---|---|---|
| 28 | 第三十八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 |
第三十七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但应当向公司提供书 面请求,说明目的。 股东查阅前条规定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 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 |
||
| 的规定。 | ||||
| 29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 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 |
~~股东大会~~ |
| 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
| 30 | 无 |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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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第四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审 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审计 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 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 |
| 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 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执行。 |
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 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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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2 | 第四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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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无 |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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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第四十三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无 | ||
| 35 | 第四十四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无 | ||
| 36 | 无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
| 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 市公司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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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公司利益。 | |||
| 37 | 无 | 第四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 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 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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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 | |||
| 38 | 无 | 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 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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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无 | 第四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 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 转让作出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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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大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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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一~~)选举和更换有关~~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八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八~~)修改本章程; (~~十一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四~~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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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1 | 第四十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连续十二个月内,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 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
第四十九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连续十二个月内,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 ~~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公司股东、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 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 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公司股东、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 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 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公司股东、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 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 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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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 | |||||
| 42 | 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 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大~~ ~~会股~~东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年度~~股东~~ ~~大会股~~东会每年召开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 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股东大会~~ | ||
| 43 |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三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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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 第四十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等相 关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以法律、行政法 规、证券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确定的方式确认股东身份。 |
第五十二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 东提供便利~~。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等相关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 ~~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为出席。~~ ~~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以法律、行政法~~ ~~规、证券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确定的方式确认股东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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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
第五十三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时 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
|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 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 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 |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 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 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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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6 | 第五十一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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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提案提~~议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 ~~会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48 | 第五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五十六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审~~计委 员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 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大会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审~~计委员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股东会,连续90 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审~~计委 员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 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大会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审~~计委员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股东会,连续90 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审~~计委 员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 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大会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审~~计委员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股东会,连续90 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审~~计委 员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 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大会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审~~计委员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股东会,连续90 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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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9 |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股东会通知及~~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公告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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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 第五十五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八条对于~~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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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 第五十六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九条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 用由本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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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四节~~ | ~~第~~五节 | ~~股东大会~~ |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 | |
| 知 | ||||||
| 53 | 第五十七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 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六十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股 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
| 54 | 第五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
第六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董 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合计持有公司~~3%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股~~东会召开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股~~东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 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股 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大会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 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股~~东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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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5 | 第五十九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 开当日。 |
第六十二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股东 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大会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 开当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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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 第六十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股东大会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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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
当在~~股东大会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股~~东会召开 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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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7 | 第六十一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股东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股东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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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 第六十二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五条发出~~股东大会~~股东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 取消,~~股东大会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 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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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 第六十三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 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六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股东会、寻衅滋事和 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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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 第六十四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七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 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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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 第六十五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
第六十八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者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 |
|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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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2 | 第六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九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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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 第六十七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
无 | |
| 64 |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七十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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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 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七十一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 ~~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 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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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 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股东会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67 |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股东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由过半数的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 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股东会,由召集人 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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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8 | 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 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 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 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五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股~~东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 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大会~~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 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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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 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六条在年~~度股东大会~~股东会上,董 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 作出述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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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 第七十五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 说明。 |
第七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大会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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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 第七十七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股东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 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 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 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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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2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 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八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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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 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八十一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股东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股东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股东大会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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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
第八十二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大会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 会议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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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的股东。 | ||||
| 75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的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的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
~~股东大会~~ |
|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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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6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大会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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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 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 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 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五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委托代 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 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 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 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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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 |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
|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在股东大会审议前,关联股东应主动提 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知情股东有权向股东 大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董 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决定该股东是否属关联 股东,并决定其是否回避; (三)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 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依本章程 第七十七条规定表决。 |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决总数;~~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在~~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前,关联股东应 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知情股东有权 向~~股东大会股~~东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董 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决定该股东是否属关联 股东,并决定其是否回避; (三)~~股东大会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的非关 联股东依本章程~~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二条规定 表决。 |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决总数;~~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在~~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前,关联股东应 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知情股东有权 向~~股东大会股~~东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董 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决定该股东是否属关联 股东,并决定其是否回避; (三)~~股东大会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的非关 联股东依本章程~~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二条规定 表决。 |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决总数;~~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在~~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前,关联股东应 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知情股东有权 向~~股东大会股~~东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董 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决定该股东是否属关联 股东,并决定其是否回避; (三)~~股东大会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的非关 联股东依本章程~~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二条规定 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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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9 | 第八十五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无 | ||||
| 80 | 第八十六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 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七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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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 第八十七条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职 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大会表决。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直接由 公司工会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无需通过董 事会以及股东大会的审议。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职 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包括独立独董)、非职工代表监事提名 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3%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股份1%以上的股东 |
第八十八条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职~~ ~~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大会~~股东会表决。~~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 ~~直接由公司工会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无需~~ ~~通过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的审议。~~ ~~股东大会股~~东会就选举董事(包括独立董 事~~)、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 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股~~东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提名。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 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 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 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 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 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三)监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3%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非职工监事候选人; (四)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时,应 当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将提名提案、提 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声明或承诺 函提交董事会。 公司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具体表决办 法如下:
(一)独立董事与普通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 投票方式。具体操作如下:选举独立董事时每 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份数乘以他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 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 普通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他有权选出的普 通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普通 董事候选人。
(二)股东在填写选票时,可以将其所持有的 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 投给数位候选董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 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目。如不同意某一 个或多个候选人而选举其他人的,则应填写 所选举人选的姓名,并在其后标注其使用的 投票权数。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 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则该选 票无效。
(四)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 没有超过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则该 选票有效。
(五)表决完毕后,应当清点票数,并公布每 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 所得票数多少,决定当选董事人选。 (六)董事当选原则如下:董事候选人根据得 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 当选董事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 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半数。
| (七)如果候选董事人数多于应选董事人数, 则根据每一名候选董事得票数按照由多至少 的顺序依次确定当选董事,但当选董事所需 要的最低投票权总数应达到本条第(六)项所 规定的要求。 (八)如果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同时当选 超过该类别董事应选人数,则需要按照本条 规定的程序对上述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 选举,直至选出为止。 (九)如果一次累积投票未选出符合本章程 规定类别的董事人数,则需要按照本条规定 的程序对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 票选举,直至选出符合本章程规定的人数为 止。 (十)在股东选举董事前,董事会应当负责解 释本章程所规定的累积投票具体表决办法, 以保证其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公司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监事的具体表决办 法适用本条关于普通董事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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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 原章程第八十七条。 | 第八十九条公司董事(包括独立~~独董董~~ 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持有或~~合并~~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3%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或~~合并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已发行股份1% 以上的股东提名。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 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 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 人。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 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 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 ~~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 ~~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 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 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三)监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3%~~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非职工监事候选人;~~ (三)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时,应 当在~~股东大会股~~东会召开10 日前,将提名提 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声明或 承诺函提交董事会。 |
| 83 | 原章程第八十七条。 | 第九十条公司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 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独立董事与普通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 投票方式。具体操作如下:选举独立董事时每 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份数乘以他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 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 普通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他有权选出的普 通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普通 董事候选人。 (二)股东在填写选票时,可以将其所持有的 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 投给数位候选董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 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目。~~如不同意某一~~ ~~个或多个候选人而选举其他人的,则应填写~~ ~~所选举人选的姓名,并在其后标注其使用的~~ ~~投票权数。~~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 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则该选 票无效。 (四)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 没有超过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则该 选票有效。 (五)表决完毕后,应当清点票数,并公布每 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 所得票数多少,决定当选董事人选。 (六)董事当选原则如下:董事候选人根据得 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 当选董事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 ~~会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股份的半数。 (七)如果候选董事人数多于应选董事人数, 则根据每一名候选董事得票数按照由多至少 的顺序依次确定当选董事,但当选董事所需 要的最低投票权总数应达到本条第(六)项所 规定的要求。 (八)如果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同时当选 超过该类别董事应选人数,则~~需要按照本条~~ ~~规定的程序对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 ~~次投票选举,直至选出符合本章程规定的人~~ ~~数为止视~~为均未当选。 ~~(九)如果一次累积投票未选出符合本章程~~ |
| ~~规定类别的董事人数,则需要按照本条规定~~ ~~的程序对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 ~~票选举,直至选出符合本章程规定的人数为~~ ~~止。~~ (九)在股东选举董事前,董事会应当负责解 释本章程所规定的累积投票具体表决办法, 以保证其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公司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监事的具体表决办~~ ~~法适用本条关于普通董事的相关规定。~~ |
~~规定类别的董事人数,则需要按照本条规定~~ ~~的程序对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 ~~票选举,直至选出符合本章程规定的人数为~~ ~~止。~~ (九)在股东选举董事前,董事会应当负责解 释本章程所规定的累积投票具体表决办法, 以保证其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公司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监事的具体表决办~~ ~~法适用本条关于普通董事的相关规定。~~ |
~~规定类别的董事人数,则需要按照本条规定~~ ~~的程序对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 ~~票选举,直至选出符合本章程规定的人数为~~ ~~止。~~ (九)在股东选举董事前,董事会应当负责解 释本章程所规定的累积投票具体表决办法, 以保证其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公司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监事的具体表决办~~ ~~法适用本条关于普通董事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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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 第八十八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 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 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九十一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股 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 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大会~~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大会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 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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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 |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 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 |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提案时, 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若~~变更~~,有关变更~~ 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 ~~东大会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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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 |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 决。 |
第九十四条 投票表决。 |
~~股东大会~~ |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 | |
| 87 |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 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联关系的,相关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
~~股东大会~~ | ||
| 88 |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股~~东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 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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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 | 第九十四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 |
第九十七条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 |
|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 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 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 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 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 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 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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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0 | 第九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 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 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 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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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 第九十七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 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一百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 ~~会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 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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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 | 第九十八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从股东 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算。 |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股东会通过有关董 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 间从~~股东大会股~~东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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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 | 第九十九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 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股东会通过有关派 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股~~东会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 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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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 |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 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未满的; |
第六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被宣告 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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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 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由~~股东大会股~~东会选举 或更换~~,任期三年,~~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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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 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对公 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 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 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将公司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利用 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 ~~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未向董事会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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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不 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 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 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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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7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 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 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 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 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 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 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
| 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监事审~~计 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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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8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 以撤换。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股~~ 东会予以撤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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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 |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辞任。董事~~辞职~~辞任应向~~董事会~~公司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 辞任生效,~~董事会公~~司将在2 个交易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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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 当然解除,在五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对公司秘 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 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 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辞~~ 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五年内仍然 有效。~~董事对公司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 ~~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 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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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 无 |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 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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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 |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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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 | 第一百零九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无 |
| 104 |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 负责。 |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 会负责。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3 人,设董事长1 人,副董事长1 人。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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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5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3 人,设董事长1 人,副董事 长1人。 |
无 | |
| 106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综合授信、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 总裁助理、财务总监,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 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决策本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提交党 委会前置研究。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股~~东会,并向~~股东大会股~~ 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综合授信、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裁、总裁助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 ~~理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决策本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提交党 委会前置研究。 |
| 107 |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 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 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大会股~~东会作出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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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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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可在下列权限范围 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与出售资产、 综合授信、资产抵押及质押、对外担保、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一)投资权限:单笔对外投资不超过公司最 近经审计的净资产10%;连续12 个月对外投 资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30%; (二)收购与出售资产权限:连续12 个月收 购或出售资产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 产20%; (三)综合授信、资产抵押、质押权限:为本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或绝对 金额不超过1 亿元;为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贷款所提供的抵押及质押资产,不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四)对外担保权限:除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 定的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对外担保行为之外 的其他对外担保事宜; (五)委托理财权限:单笔委托理财不超过公 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10%;连续12 个月内 委托理财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 20%; (六)关联交易审议权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3000 万元以 下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人民币300 万元以上3000 万元以下且 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0.5%以上5%以下 的关联交易。 对于超出以上权限的事项,董事会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批准。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可在下列权限范围 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与出售资产、 综合授信、资产抵押及质押、对外担保、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一)投资权限:单笔对外投资不超过公司~~最~~ ~~近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连续12 个 月对外投资不超过公司~~最近~~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净资产30%; (二)收购与出售资产权限:连续12 个月收 购或出售资产不超过公司~~最近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净资产20%; (三)综合授信、资产抵押、质押权限:为本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或绝对~~ ~~金额不超过1 亿元~~;为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贷款所提供的抵押及质押资产,不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四)对外担保权限:除本章程~~第四十三条~~第 四十八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的 对外担保行为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宜; (五)委托理财权限:单笔委托理财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连续12 个 月内委托理财不超过公司~~最近经一期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净资产20%; (六)关联交易审议权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在超~~过30 万元且在~~以上~~ 300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超过300 万元且在 ~~以上3~~000 万元以下,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值超过0.5%且在~~以上5~~%以下的关联 交易。 (七)对外捐赠权限:单笔金额200 万元以 上500 万元以下的捐赠,连续12 个月累计金 额5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的。 对于超出以上权限的事项,~~董事会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批准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
| 并报股东会批准。 | |||
|---|---|---|---|
| 110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副 董事长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无 | |
| 111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 报告工作,对执行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 (四)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其他有价证 券和出资证明、股权证; (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有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六)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授予的 职权。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 报告工作,对执行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 (四)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其他有价证 券和出资证明、股权证; (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六)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授予的~~ ~~职权。;~~ (~~八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112 |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 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 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过~~半数 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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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 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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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 | 第一百二十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审~~计委员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
|
| 115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传真、电传、电 报或邮件;通知时限:董事会定期会议于会议 召开前1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董事 会临时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5 日以书 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发生特殊情况时,经董 事长提议,可提前1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 董事。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传真~~、电传、电~~ ~~报或~~邮件;通知时限:董事会定期会议于会议 召开前1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董事 会临时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5 日以书 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发生特殊情况时,经董 事长提议,可提前1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 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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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6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 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 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
|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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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7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举手或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者书面 传签等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 签字。 董事会会议如采用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形式 召开,应保证与会董事能听清其他董事发言, 并能进行互相交流。以此种方式召开的董事 会会议应进行录音或录像。 董事在该等会议上不能对会议记录即时签字 的,应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并尽快履行书面 签字手续。董事的口头表决具有与书面签字 同等的效力,但事后的书面签字必须与会议 上的口头表决相一致。如该等书面签字与口 头表决不一致,以口头表决为准。 若董事会会议采用书面传签方式召开,即通 过分别送达审议或传阅审议方式对议案作出 决议,董事或其委托的其他董事应当在决议 上写明同意或者反对的意见,一旦签字同意 的董事已达到本章程规定作出决议所需的法 定人数,则该议案所议内容即成为董事会决 议。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采用现场 会议或电子通信等方式召开。董事会决议表 决方式为:举手~~或、~~记名投票或电子通信表 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者书面 传签等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 签字。 董事会会议如采用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形式 召开,应保证与会董事能听清其他董事发言, 并能进行互相交流。以此种方式召开的董事 会会议应进行录音或录像。 董事在该等会议上不能对会议记录即时签字 的,应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并尽快履行书面 签字手续。董事的口头表决具有与书面签字 同等的效力,但事后的书面签字必须与会议 上的口头表决相一致。如该等书面签字与口 头表决不一致,以口头表决为准。 若董事会会议采用书面传签方式召开,即通 过分别送达审议或传阅审议方式对议案作出 决议,董事或其委托的其他董事应当在决议 上写明同意或者反对的意见,一旦签字同意 的董事已达到本章程规定作出决议所需的法 定人数,则该议案所议内容即成为董事会决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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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8 |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 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 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 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有赔偿责 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 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 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会决 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给公司造成严重损 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有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 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 119 | 第一百三十条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 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各委员会设立3 名成员,其 中主任委员1 人,委员2 人。独立董事在各 委员会成员中占有1/2 以上的比例,且审计 委员会中至少有1 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 士。 |
无 | |||
|---|---|---|---|---|---|
| 120 |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 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 司承担。 |
无 | |||
| 121 |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该提交董 事会审议。 |
无 | |||
| 122 | 无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 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 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独立董事 | ||
| 123 | 无 |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 名股东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 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 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 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 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 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
| 124 | 无 | 第一百三十三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5 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
|
| 件。 | |||
| 125 | 无 |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 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 126 | 无 |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
|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
| 127 | 无 |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128 | 无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六条所列事项,应 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 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 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 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 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 支持。 |
|
| 支持。 | |||
| 129 | 无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 名、薪酬与考核、审计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 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各委员 会设立3 名成员。战略委员会由董事长担任 |
| 召集人,成员中至少有1 名独立董事。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 集人。 |
|||
|---|---|---|---|
| 集人。 | |||
| 130 | 第一百三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具体职责如下: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 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 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
||
| 131 | 无 | 第一百四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
|
| 露。 | |||
| 132 | 无 | 第一百四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 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 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
| 由,并进行披露。 | |||
|---|---|---|---|
| 133 | 无 | 第七章 审计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监事, 由审计委员会代行监事会职责: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 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 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及本章程的相关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
| 134 | 无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 名,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 独立董事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召集人。 |
|
| 担任召集人。 | |||
| 135 | 无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136 | 无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 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 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 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 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
|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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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7 | 第七章 首席执行官、总经理(总裁)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设首席执行官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总经理(总 裁)1 名,由首席执行官提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总裁)若干名, 财务总监 1 名,总经理(总裁)助理若干 名,由总经理(总裁)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公司首席执行官、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 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八章~~首席执行官、总经理(~~总裁~~)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设首席执行官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总经理(总~~ ~~裁)总~~裁1 名,~~由首席执行官提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总裁)副~~总 裁若干名,财务总监1 名,总裁助理若干名, 由~~总经理(总裁)总~~裁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 名,由董事长提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首席执行官、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 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 138 | 第一百三十四条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一百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七条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九十九条~~ 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六)~~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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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9 | 第一百三十五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八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代发薪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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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0 | 第一百三十六条首席执行官、总裁每届任 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董事会未聘任首席执 行官时由董事长兼任,首席执行官可兼任总 裁。 |
第一百四十九条 ~~首席执行官、~~公司总裁每 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董事会未聘任首~~ ~~席执行官时由董事长兼任,首席执行官可兼~~ ~~任总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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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 | 第一百三十七条首席执行官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统筹实施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发展战略 与规划; (二)组织实施公司的资本运营; (三)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处理对 外事宜和签订包括投资、合资经营、合作经 营、借贷等在内的重大经济合同; (四)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除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生 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需经首席执行 官批准后方可实施: |
无 |
|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 元以下的关联交易,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发 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 交易事项; 2、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于公司内部项 目投资(扩建、技术改造等项目)的权限为不 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15%的; 3、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公司对外信贷(指 贷款增加额,不含周转贷款)不超过公司最近 经审计净资产15%的; 4、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于对外股权投 资、收购和出售资产、委托理财分别为不超过 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5%的; 5、公司处置报废固定资产和坏帐在一个完整 会计年度内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 资产值的15%的; 6、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因公司借款发 生的资产抵押的权限为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 计净资产的15%的;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 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 定,但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上述指标计 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首席执行官列席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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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2 | 第一百三十八条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 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 财务总监、总裁助理;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裁 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五十条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 ~~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统筹实 施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组织 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组织实 施公司的资本运营;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 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 财务总监、总裁助理;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处理对 |
| 外事宜和签订包括投资、合资经营、合作经 营、借贷等在内的重大经济合同; (九)除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 司董事会授权总裁以下权限: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 联交易事项; 2、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于公司内部项 目投资(扩建、技术改造等项目)的权限为不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的; 3、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公司对外信贷(指 贷款增加额,不含周转贷款)不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 4、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于对外股权投 资、收购和出售资产、委托理财分别为不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 5、公司处置报废固定资产和坏帐在一个完整 会计年度内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值的10%的; 6、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因公司借款发 生的资产抵押的权限为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的; 7、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于对外捐赠不 超过500 万元的;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 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 定,但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上述指标计 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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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3 | 第一百三十九条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 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总裁工作细则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 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 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 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五十一条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 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总裁工作细则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 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 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 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144 | 第一百四十条首席执行官、总裁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 定。 |
第一百五十二条 ~~首席执行官、~~总裁可以在 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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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5 |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 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 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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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6 | 第一百四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一百五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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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7 | 无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 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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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8 |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四条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 首席执行官、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兼任监事。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人数不 得少于监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 ~~首席执行官、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兼任监事。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人数不~~ ~~得少于监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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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9 |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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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 |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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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1 |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 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本章程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 用于监事。 |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 ~~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本章程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 ~~用于监事。 ~~ |
| 152 |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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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3 |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 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 ~~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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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4 | 第一百五十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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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5 | 第一百五十一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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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6 |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9 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 人,由全体监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 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 1/3。监 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工会委员 会民主选举产生。 |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9 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 人,由全体监~~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 ~~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 1/3。监~~ ~~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工会委员~~ ~~会民主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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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7 | 第一百五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 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 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 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 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 ~~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 ~~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 ~~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 ~~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 |
| 158 | 第一百五十四条监事会每6 个月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每6 个月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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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9 | 第一百五十五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 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 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 ~~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 ~~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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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0 | 第一百五十六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 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其保存期限为10年。 |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 ~~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其保存期限为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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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1 | 第一百五十七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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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2 |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第一百五十八条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 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 托代理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表决权。 |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 ~~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 ~~托代理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表决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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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3 | 第一百五十九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 一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享有一票 表决权。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或投票表决。监事会决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 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 ~~一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享有一票~~ ~~表决权。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或投票表决。监事会决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 ~~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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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4 | 第一百六十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 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 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巨鹿上对 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 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 ~~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 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巨鹿上对~~ ~~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 ~~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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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5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 个月和前9 个月结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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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束之日起的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会计年度前3 个月和前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并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 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 ~~规定进行编制、~~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进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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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6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金~~,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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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7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 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 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 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大会~~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 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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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8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 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25%。 |
|
| 169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东大会股~~东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
| 170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回报。 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 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 润。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且具 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采取现 金方式分配利润。 (二)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 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30%。 (五)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预留法 定公积金后,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利润不低 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六)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 当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 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 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公 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或利润 分配不符合本条第(四)款规定的,不得向社 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 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七)具体利润分配中,公司实现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八)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为:【盈利及 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九)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在满足上述现金 分配股利之余,结合公司股本规模和公司股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回报。 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 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 润。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且具 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采取现 金方式分配利润。 (二)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 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30%。 (五)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预留法 定公积金后,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利润不低 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六)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 当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 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 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 ~~大会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 披露。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 或利润分配不符合本条第(四)款规定的,不 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七)具体利润分配中,公司实现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八)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为:盈利及现 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九)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在满足上述现金 分配股利之余,结合公司股本规模和公司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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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价格情况,公司可以与现金分红同时或者 单独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
票价格情况,公司可以与现金分红同时或者 单独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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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1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和机制如下: (一)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利润分 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 量、资金需求及股东意愿等情况拟定,应当注 重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并给予其合理回 报。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还应当 认真研究并充分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 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 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 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应详细记录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 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 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二)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 上表决通过。未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 上表决通过的,董事会不得将该利润分配方 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方案:股东 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将通过公司网站、 公众信箱或者来访接待等渠道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维护中小股东的决策参与权。与中小 股东的上述交流和沟通应当形成记录。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四)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 方案。 公司调整或修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 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 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 使得现有利润分配政策已不符合公司外部经 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或长期发展的需要;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违反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和机制如下: (一)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利润分 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 量、资金需求及股东意愿等情况拟定,应当注 重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并给予其合理回 报。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还应当 认真研究并充分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 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 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 且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应详细记录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 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 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二)~~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拟定的 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 ~~事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以上表~~决通 过。未经~~监事会全体监事~~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的,董事会不得将该 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 (三)~~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方 案~~: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将 通过公司网站、公众信箱或者来访接待等渠 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维护中小股东的决 策参与权。与中小股东的上述交流和沟通应 当形成记录。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股东大会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四)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以及~~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利 润分配方案。 公司调整或修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 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 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 使得现有利润分配政策已不符合公司外部经 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或长期发展的需要; |
|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 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确有必要对本章 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 其他情形。 公司调整或修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应依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程序进 行,并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违反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 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确有必要对本章 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 其他情形。 公司调整或修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应依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程序进 行,并经~~股东大会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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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2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 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若 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公司应在年度 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原因、未 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 计划。 公司在前次发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分红政 策、股东回报规划和分红计划的,应在年度报 告中对其执行情况作为重大事项加以提示。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年度 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 情况。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公司应 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原 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和使用计划。 ~~公司在前次发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分红政~~ ~~策、股东回报规划和分红计划的,应在年度报~~ ~~告中对其执行情况作为重大事项加以提示。~~ |
|
| 173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 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 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 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 对外披露。 |
|
| 对外披露。 | |||
| 174 | 无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 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 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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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5 | 无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 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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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6 | 无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 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 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 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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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报告。 | |||
| 177 | 无 | 第一百七十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
|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 支持和协作。 |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 支持和协作。 |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 支持和协作。 |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 支持和协作。 |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 支持和协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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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支持和协作。 | |||||||
| 178 | 无 | 第一百七十一条 计负责人的考核。 |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 ||||
| 179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 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无 | |||||
| 180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 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 续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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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1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 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由股东会决定。董 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 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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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2 | 第一百七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由股东大会决定。 |
第一百七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由~~股东大会股~~东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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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3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 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二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 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 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二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 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 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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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4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 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股东大会~~ | 股东会 | |||
| 185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传、电报或邮件方 式进行。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传、电报~~或邮件方 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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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6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报或邮件方式进行。 |
无 | |||||
| 187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 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 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 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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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8 |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 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 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 此无效。 |
第一百八十二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 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 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 因此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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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9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在指定媒体刊登公司 公告和其他需要信息披露的事项。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在指~~定《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等符 |
|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信息披露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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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0 | 无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 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 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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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1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 192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 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 公司承继。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 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 设的公司承继。 |
|
| 193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 194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 限额。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指 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 ~~限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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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 | 无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 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 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一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 |
| 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 在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 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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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6 | 无 | 第一百九十二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 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 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197 | 无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 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 购权的除外。 |
|
| 198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 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 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 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10%以上表决 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 日 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予以公示。 |
|
| 199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 通过。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 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 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 议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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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 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 ~~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 |
| 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 |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
|---|---|---|---|
| 201 |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 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 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 202 |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 |
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指定媒 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 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 |
|
| 203 |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 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 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 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二百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制~~订清算 方案,并报~~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 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 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 配给股东。 |
|
| 204 | 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
第二百零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
|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宣告破产~~ | ||
|---|---|---|---|
| 205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零二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
| 206 | 第二百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 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零三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怠 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207 | 第二百零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 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 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零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 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 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
| 208 | 第二百零三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 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 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 记。 |
第二百零六条 ~~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通过的 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 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 变更登记。 |
|
| 209 | 第二百零四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 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 章程。 |
第二百零七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股东会 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 修改本章程。 |
|
| 210 | 第二百零六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 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 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第二百零九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 本总额超过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 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股~~东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 ~~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 |
|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 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 |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 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 |
||
|---|---|---|---|
| 211 | 第二百零八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 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 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一十一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海淀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 文版章程为准。 |
|
| 212 | 第二百零九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二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过”、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
| 213 | 第二百一十一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 |
第二百一十四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
| 214 | 第二百一十二条本章程自自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
第二百一十五条本章程自~~自公~~司~~股东大会~~ 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
附件2: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改对比表
| 序号 | 修改前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
|---|---|---|---|---|
| 1 | 第一条为维护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简称“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 大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 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
第一条为规范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维护~~嘉~~ ~~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股~~东 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大会股~~东会 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嘉事堂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
||
| 2 |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 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列席股东大会会 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股~~ 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 理人、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 ~~理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和列席~~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 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
||
| 3 | 第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决 策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是~~ ~~公司的最高权力决策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二)~~选举和更换有关~~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二~~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四~~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六~~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重大对外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
(八~~十)~~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 括《~~股东大会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九~~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十二~~)审议批准~~重大~~《公司章程》 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一~~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十四)~~审议~~公司~~批准变更募集资 金用途事项; (十二~~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有~~ ~~权的部~~门规章~~和或~~《公司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 债券作出决议。 |
||
|---|---|---|---|
| 4 | 第四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 元人民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
第四条 ~~股东大会~~ |
|
| 5 | 第五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 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
第五条 ~~股东大会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 ~~大会股~~东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年 度~~股东大会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 |
| 一次,并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 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证券交易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 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 ~~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证券交易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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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 第六条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 现下列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 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三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总额达股本总额 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股份 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 面要求日计算。 |
第六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不定期召 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出现下列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6 人~~三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总额~~达股本总额 ~~三分之一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有表决股份总数百分之~~ ~~十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 ~~面要求日计算。~~ |
|
| 7 | 无 | 第七条 公司在上述第五条及第六条规 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 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
| 8 | 第七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 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 利。 公司董事会应切实履行职责,认真、 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 法行使职权。 |
第八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 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 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股东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股~~ 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
|
| 9 | 第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
第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应 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
|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 |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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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 第二章 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 |
第二章~~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股 东会的召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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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第九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 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 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及 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 ~~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 ~~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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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第十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 告。 |
第十一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 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 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的通知;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 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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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第十一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未作出书面 |
第十二条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 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 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 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
|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 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 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未作出 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 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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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持。 | ||||
| 14 | 第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第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 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 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审计委员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 发出~~股东大会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 ~~会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股~~ 东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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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第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第十四条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 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应当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 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 应在发出~~股东大会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 ~~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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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 | 第十四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 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 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 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十五条对于~~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 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股~~东会通知的相关 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 开~~股东大会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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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第十五条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 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 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 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 司承担。 |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 ~~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 ~~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 ~~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 ~~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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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 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 案,股东大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 议。 |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 ~~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 ~~案,股东大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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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 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股~~东会提案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 ~~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股东会职权范 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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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第十八条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 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 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 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 列出变更的内容。 |
~~第十八条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 ~~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 ~~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 ~~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 ~~列出变更的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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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第十九条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三 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 案。 |
第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 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天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此以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 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 案股东的持股比例。~~年度股东大会,单~~ ~~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 ~~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 ~~出临时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天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此以外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大会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 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七~~二十一~~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 ~~出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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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 |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 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规则 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 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规则 的规定对~~股东大会股~~东会提案进行审 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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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第二十一条对于前条所述的年度股东 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 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 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 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 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 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 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 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 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 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 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
~~第二十一条 对于前条所述的年度股东~~ ~~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 ~~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 ~~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 ~~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 ~~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 ~~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 ~~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 ~~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 ~~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 ~~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 ~~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
| 提案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 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 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 法)、资产的帐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 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 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 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 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提案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 ~~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 ~~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 ~~资产的帐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 ~~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 ~~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 ~~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 ~~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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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 |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 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 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 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 ~~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 ~~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 ~~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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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第二十三条对于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 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 股东可以提请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并按 股东大会决定的结果处理。 |
~~第二十三条 对于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 ~~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 ~~股东可以提请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并按~~ ~~股东大会决定的结果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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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第二十四条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 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 专项提案提出。 |
~~第二十四条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 ~~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 ~~专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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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第二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 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 所,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 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非会议期间,董事会因正当理由解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临时聘请其他会 计师事务所,但必须在下一次股东大会 上追认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 应在下一次股东大会说明原因。辞聘的 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 出席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 无不当。 |
第二十条 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 作。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 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 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 见。~~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 ~~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董事会提~~ ~~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并向~~ ~~股东大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 ~~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非会议期间,董事会因正当理由解~~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临时聘请其他会~~ ~~计师事务所,但必须在下一次股东大会~~ ~~上追认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 ~~应在下一次股东大会说明原因。辞聘的~~ ~~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 |
| ~~出席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 ~~无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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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8 | 第二十六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 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董~~ ~~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 ~~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相关的证~~ ~~明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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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第二十七条年度股东大会可以讨论 《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临时股 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 议。 |
~~第二十七条 年度股东大会可以讨论~~ ~~《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临时股~~ ~~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 ~~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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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第二十八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由董事 会负责发出,董事会应当于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公司股东。临时股 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 股东。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凡持有本公 司股票的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授权代理人不必为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 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由董事~~ ~~会负责发出,董事会召~~集人应当在~~于年~~ 度~~股东大会~~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公司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 ~~股东大会会议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凡持有本公~~ ~~司股票的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授权~~代理人不必 ~~为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 ~~(五)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 ~~和地点;~~ (五~~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
|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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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决程序。 | ||||
| 31 |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 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 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 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二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董事会~~ ~~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大会股~~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 ~~股东大会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 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 | |
| 32 | 第三十条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授权代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10 日前 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执送达公司。临时 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5 日前将出席 会议的书面回执送达公司。 公司根据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
~~第三十条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授权代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10 日前~~ ~~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执送达公司。临时~~ ~~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5 日前将出席~~ ~~会议的书面回执送达公司。~~ ~~公司根据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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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第三十一条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 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 东为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
第二十四条 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 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 东~~。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有权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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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第三十二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 会,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为 出席和表决,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代理人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 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
第二十五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 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 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大~~ ~~会,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为~~ ~~出席和表决,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一)~~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代理人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分别对列入股东~~ ~~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 ~~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
| ~~思表决。 ~~ | |||
|---|---|---|---|
| 35 | 第三十三条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由出席会议的人员签名。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二十六条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由出席会议的人员签名。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
| 36 | 第三十四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按通知要求的日期和地点进行登记, 并提供下列文件: (一)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 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持股凭证; (二)由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 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加盖法人印章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书面委托书、持股凭证; (三)个人股东亲自出席本次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 (四)由代理人代表个人股东出席本次 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持股凭 证、有委托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本人身份证; (五)由代理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 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持股凭 证、由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六)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应向大会登记 处出示前述规定的授权委托书、本人身 份证原件,并向大会登记处提交前述规 定凭证的原件或复印件;异地股东可用 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应包 含上述内容的文件资料。 |
第二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应当按通知要求的日期~~ ~~和地点进行登记,并提供下列文件:~~ ~~(一)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 ~~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持股凭证;~~ ~~(二)由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 ~~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加盖法人印章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书面委托书、持股凭证;~~ ~~(三)个人股东亲自出席本次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 ~~(四)由代理人代表个人股东出席本次~~ ~~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持股凭~~ ~~证、有委托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本人身份证;~~ ~~(五)由代理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 ~~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持股凭~~ ~~证、由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六)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应向大会登记~~ ~~处出示前述规定的授权委托书、本人身~~ ~~份证原件,并向大会登记处提交前述规~~ ~~定凭证的原件或复印件;异地股东可用~~ ~~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应包~~ ~~含上述内容的文件资料。~~ |
| 37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期间, 设立股东大会会务组,由董事会秘书具 体负责会议组织和记录、文件的准备等 有关方面的事宜。 |
第二十八条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召开 期间,设立~~股东大会股~~东会会务组,由 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会议组织和记录、 文件的准备等有关方面的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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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8 | 第三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 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
第二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 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 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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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 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 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 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 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 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 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 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 关部门查处。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 ~~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 ~~大会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 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 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 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 干扰~~股东大会股~~东会秩序、寻衅滋事和 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 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 门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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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主 持并担任会议主席;董事长因故不能出 席会议的,应当由副董事长担任会议主 席。 如果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无法出席 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 |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 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 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并~~ ~~担任会议主席;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 ~~议的,应当由副董事长担任会议主席。~~ ~~如果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无法出席会~~ ~~议,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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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第三十九条会议主席应按通知的时间 宣布开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在预定的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
~~第三十九条会议主席应按通知的时间~~ ~~宣布开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在预定的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
| (一)公司聘请的公证机关或鉴证律师 及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人 员未到场时; (二)会场条件、设施存在故障,影响 会议正常召开时; (三)其他影响会议正常召开的重大事 由。 |
~~(一)公司聘请的公证机关或鉴证律师~~ ~~及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人~~ ~~员未到场时;~~ ~~(二)会场条件、设施存在故障,影响~~ ~~会议正常召开时;~~ ~~(三)其他影响会议正常召开的重大事~~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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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2 | 第四十条主持人宣布开会后,应首先 公布到会股东人数及代表有效表决权的 股份数,然后宣布会议议程。 董事会或大会主席不将监事会或股 东的提案列入股东年会会议议程的,应 当在该次股东年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临时股东大会上,任何人不得要求 审议股东大会通知中未载明的新提案。 |
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主持人~~ ~~宣布开会后,应首先公布到会股东人数~~ ~~及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然后宣布~~ ~~会议议程。~~ ~~董事会或大会主席不将监事会或股~~ ~~东的提案列入股东年会会议议程的,应~~ ~~当在该次股东年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临时股东大会上,任何人不得要求审议~~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载明的新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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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第四十一条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 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 行。必要时,也可将相关议题一并讨论。 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 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 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 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及表决的方式。 股东大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予以合理的 讨论时间。 |
第三十三条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 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行 讨论和表决,累积投票制的议案除外。 ~~必要时,也可将相关议题一并讨论。对~~ ~~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 ~~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 ~~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 ~~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及表决的方式。~~ ~~股东大会股~~东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予以 合理的讨论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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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 第四十三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大会以来股东大 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 行情况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并公告。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 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 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 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 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
~~第四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大会以来股东大~~ ~~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 ~~行情况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并公告。~~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 ~~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 ~~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 ~~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 ~~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 ~~东大会做出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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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第四十六条如果关联交易拟在股东大 会中审议的,则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 大会通知中明确告知全体股东,并要在 |
~~第四十六条 如果关联交易拟在股东大~~ ~~会中审议的,则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 ~~大会通知中明确告知全体股东,并要在~~ |
| 股东大会上就有关关联交易的详细情况 向股东大会逐一说明。 与该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大会, 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 并就其他的质询作出说明。 |
~~股东大会上就有关关联交易的详细情况~~ ~~向股东大会逐一说明。~~ ~~与该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依照~~ ~~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并就~~ ~~其他的质询作出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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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6 | 第四十七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 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式投票表决。 |
第三十七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表 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方式投票表 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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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 第四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 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 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
第三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 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 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 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 予表决。~~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 ~~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 ~~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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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 第四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由持有 股份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出席, 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方为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由持有 股份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出席, 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方为通过。 |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分为 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 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 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股东大会做出普~~ ~~通决议,应由持有股份总额的二分之一~~ ~~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由持有~~ ~~股份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出席,~~ ~~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方为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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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 第五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第四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股~~东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非职工代表成员 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非职工代表~~成员 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五)~~公司年度报告; (五~~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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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0 | 第五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股~~东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二~~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回购本~~ ~~公司股票;~~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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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 第五十二条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
第四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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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 第五十三条股东大会审议董事(包括 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选举的提 案,实行累积投票制。改选董事、监事 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 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股东会就选 举董事(包括独立董事)进行表决时~~、~~ ~~非职工代表监事选举的提案~~,实行累积 投票制。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从股东会表决通 过之日起算。~~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 ~~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 ~~后立即就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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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 第五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 |
第四十四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 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
| 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 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上述特殊情况是指: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只有该关联 股东; (二)关联股东要求参与投票表决的提 案被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以特别决议程序表决通过; (三)关联股东无法回避的其他情形。 |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 ~~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 ~~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上述特殊情况是指:~~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只有该关联~~ ~~股东;~~ ~~(二)关联股东要求参与投票表决的提~~ ~~案被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以特别决议程序表决通过;~~ ~~(三)关联股东无法回避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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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4 | 第五十五条对于股东大会每一审议事 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 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 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当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大会主 席有权多投一票。 |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 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对于股东~~ ~~大会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 ~~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 ~~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当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大会主席有~~ ~~权多投一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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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 第五十六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 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 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
第四十六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 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 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 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 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 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即时点~~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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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 无 | 第四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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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股东会应有会议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 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者名称; |
|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 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 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 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 记录的其他内容。~~(一)出席股东大会~~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 ~~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 ~~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 ~~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 ~~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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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8 |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 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 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股东大会纪录的保 存期限为不低于10 年。 |
第四十九条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 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10 年~~。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 ~~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 ~~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股东大会纪录的~~ ~~保存期限为不低于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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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 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 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 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股~~东会各项决议的 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 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 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 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 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 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 |
|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 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 ~~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 ~~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 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 ~~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 ~~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 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 ~~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 ~~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 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 ~~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 ~~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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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0 | 第六十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得时间、地点、方式、召 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 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 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 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 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得时间、地点、方式、召~~ ~~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 ~~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 ~~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 ~~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 ~~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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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 第六十一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 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 公司总裁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 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 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股东会形成的决 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 容交由公司总裁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 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 ~~事项,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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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 第六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后,应 按《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和国 家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进行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的内容由董事长负责按有关法 规规定进行审查,并由董事会秘书依法 具体实施。 |
第五十三条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召 集、召开~~后和~~相关信息,应按《公司章 程》、《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披露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 法规以及相关监管规则等进行信息披 露。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 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 披露工作。~~,信息披露的内容由董事长~~ ~~负责按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并由董~~ ~~事会秘书依法具体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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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 第六十三条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后实施。 |
第五十四条本规则~~经~~ 审议批准后实施。 |
~~股东大会~~ | ~~股~~东会 | ||
| 64 | 第六十四条本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第五十五条 ~~国公~~司法》、《 |
本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法律、法 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相 悖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相悖时, 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执行。 |
||
|---|---|---|---|
| 65 |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修改后, 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有关法 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 (二)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修改 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有关 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股东大会股~~东会决定修改本 规则。 |
|
| 66 | 第六十六条本规则的修改由董事会拟 订修改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后生效。 |
第五十七条本规则的修改由董事会拟 订修改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大会股~~东 会批准后生效。 |
附件3: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改对比表
| 序号 | 修改前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
|---|---|---|---|---|---|
| 1 | 第一条为了确保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履行全 体股东赋予的职责,确保董事会做出科 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规范董事会的 议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 程》,特制定本规则。 |
第一条为了确保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落实股 东会决议~~履行全体股东赋予的职责~~,确 保董事会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 规范董事会的议事程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
|||
| 2 | 第二章 董事会与董事长的职权范围 | 第二章 | 董事会与董事长的职权 | ~~范围~~ | |
| 3 | 第二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的债务和财务政策、公 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 行任何种类证券(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债 券)及其上市或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的重大收购或出售方案 以及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的风险投资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的对外担保(包括资产抵押)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根 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二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董事会对股东大会~~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股东大会,~~并向 股东会~~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审议批准~~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的债务和财务政策、公~~ ~~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 ~~行任何种类证券(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债~~ ~~券)及其上市或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定公司的重大收购或出售方案~~ ~~以及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的风险投资事项;~~ |
| 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委派或更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委派、更换或推 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股东 代表、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 (十三)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置; (十四)制定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 方案; (十五)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的部门 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十)决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权 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由公 司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外的其他重大事 务和行政事务,以及签署其他的重要协 议。 |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的对外担保(包括资产抵押)事项;~~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综合授信、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根~~ ~~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总 裁助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定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 ~~方案;~~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 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裁~~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的部~~门 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或~~者股 东会~~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十)决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权~~ ~~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由公~~ ~~司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外的其他重大事~~ ~~务和行政事务,以及签署其他的重要协~~ ~~议。~~ 董事会决策本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提 交党委会前置研究。 |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的对外担保(包括资产抵押)事项;~~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综合授信、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根~~ ~~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总 裁助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定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 ~~方案;~~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 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裁~~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的部~~门 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或~~者股 东会~~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十)决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权~~ ~~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由公~~ ~~司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外的其他重大事~~ ~~务和行政事务,以及签署其他的重要协~~ ~~议。~~ 董事会决策本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提 交党委会前置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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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无 | 第三条 | 董事会可在下列权限范围内, |
| 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与出售资产、 综合授信、资产抵押及质押、对外担保、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一)投资权限:单笔对外投资不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连续 12个月对外投资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净资产30%; (二)收购与出售资产权限:连续12个 月收购或出售资产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净资产20%; (三)综合授信、资产抵押、质押权限: 为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 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为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贷款所提 供的抵押及质押资产,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四)对外担保权限:除《公司章程》 规定的应由股东会批准的对外担保行为 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宜; (五)委托理财权限:单笔委托理财不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 连续12个月内委托理财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20%; (六)关联交易审议权限:公司与关联 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且在 300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 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在 3000万元以下,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值超过0.5%且在5%以下的关联 交易。 (七)对外捐赠权限:单笔金额200万元 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捐赠,连续12个月累 计金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对于超出以上权限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批准。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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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第三条董事会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 | 第四条董事会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 |
| 总经理应向董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 料,以便董事会能够作出科学、迅速和 谨慎的决策。 董事可要求总经理或通过总经理要求公 司有关部门提供为使其作出科学、迅速 和谨慎的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 如独立董事认为必要,可以聘请独立机 构出具独立意见作为其决策的依据,聘 请独立机构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总裁 | ||
|---|---|---|---|
| 6 |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董事会 提请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董事会应对 该等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在股东年会上提出的临时 提案,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规定的关联性标准进行审议,决定是否 提交股东年会审议。 |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董事会~~ ~~提请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董事会应对~~ ~~该等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在股东年会上提出的临时~~ ~~提案,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规定的关联性标准进行审议,决定是否~~ ~~提交股东年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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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第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召集并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或不 定期报告工作,对执行情况提出指导性 意见; (四)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其他 有价证券和出资证明、股权证; (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有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六)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 授予的职权。 |
第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股~~东会和~~,召~~集、 ~~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或不 定期报告工作,对执行情况提出指导性 意见; (四)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其他 有价证券和出资证明、股权证; (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有~~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六)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 授予的职权;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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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 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 当召开临时会议~~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
|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 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总裁提议时。 |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 时; (四)~~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五)总裁提议时;~~。~~ (六)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提议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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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 第八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 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 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 会议。 |
第八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 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 ~~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 ~~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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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第九条董事会的临时会议,在保证董 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通 讯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 签字。 |
第九条董事会的临时会议,在保证董 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 会议、视频会议或者书面传签等方式召 开并作出决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进行并~~ ~~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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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第十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 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 因故不能出席,应提前与董事会秘书联 系,董事可以书面委托公司其他董事代 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如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应被视为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第十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由二~~ ~~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 因故不能出席,应提前与董事会秘书联 系,董事可以书面委托公司其他董事代 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项、授权范围~~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 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如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应被视~~为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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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第十一条议案的提出 | 第十一条议案的提出 |
| 董事会议案的提出,主要依据以下情况: (一)总经理提议的事项 (二)董事提议的事项 (三)监事会提议的事项 (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需 要召开该等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 审议的事项。 |
董事会议案的提出,主要依据以下情况: (一)~~总经理总~~裁提议的事项; (二)相关董事提议的事项; (三)~~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的事项; (四)相关股东提议的事项; (五)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需 要召开该等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 审议的事项;~~。~~ (六)《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其 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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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 | 第十二条议案的征集 董事会秘书负责征集会议所议事项的草 案,各有关议案提出人应在会议召开前 递交议案及其有关说明材料。董事会秘 书对有关资料整理后,列明董事会会议 时间、地点和议程,提呈董事长。 |
第十二条议案的征集 董事会秘书负责征集董事会会议所议事 项的草案,各有关议案提出人应在会议 召开前递交议案及其有关说明材料。董 事会秘书对有关资料整理后,列明董事 会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提呈董事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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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第十三条会议的召集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签发召集会 议的通知。董事长因故不能召集时,指 定其他董事召集。 |
第十三条会议的召集 董事会会议由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人员 召集。~~由董事长召集并签发召集会议的~~ ~~通知。董事长因故不能召集时,指定其~~ ~~他董事召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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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第十四条会议通知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应当向全体董 事、全体监事及其他列席人员发出会议 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般包括: 1、会议时间和地点 2、会议期限 3、议程、事由、议题及有关资料 4、发出通知的日期 (二)董事会会议按下列要求和方式通 知: 1、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 传真、电传、电报或邮件; 2、董事会定期会议于会议召开前10 日 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临时 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5 日以书面 形式通知全体董事。发生特殊情况时, |
第十四条会议通知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应当向全体董 事、~~全体监事总~~裁及其他列席人员发出 会议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般包括:~~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时间日~~期和地点; 2、会议期限; 3~~、议程、事由、议题及有关资料~~事由及 议题; 4、发出通知的日期。 (二)董事会会议按下列要求和方式通 知: 1、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 传真~~、电传、电报或~~邮件; 2、董事会定期会议于会议召开前10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临时会 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以书面形 |
| 经董事长提议,可提前1 日以书面形式 通知全体董事。 |
式通知全体董事。发生特殊情况时,经 董事长提议,可提前1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全体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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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 | 第十六条议案的表决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的表决方式为:记 名式表决。 董事会审议提交议案,所有参会董事须 发表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董事会作出决议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 决同意通过,但以下四项须由三分之二 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方可通过: (一)制定公司的债务和财务政策、公 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任何 种类证券(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债券)及 其上市或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 (二)拟定公司的重大收购或出售方案 以及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三)决定对外提供担保; (四)制定《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修 改方案等事项。 董事会会议可采用举手或投票方式表 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当反对票 和赞成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 为保证董事会决议的公正性,董事会做 出决议时,与该决议有利害关系的董事 不得表决,也不得委托或代理其他董事 表决,该有利害关系的董事也不得计入 出席董事的表决权总数内。 |
第十六条议案的表决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的表决方式为:举 手、记名投票或电子通信表决~~记名式表~~ ~~决。~~ 董事会审议提交议案,所有参会董事须 发表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董事会作出决议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 决同意通过,但以下~~四项~~事项须由三分 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方可通过: (一)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制定~~ ~~公司的债务和财务政策、公司增加或者~~ ~~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任何种类证券~~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债券)及其上市或~~ ~~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 (二)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拟定公司的重大收购或出~~ ~~售方案以及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三)决定对外提供担保; (四)~~制定制~~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的修改方案~~等事项。~~ ~~董事会会议可采用举手或投票方式表~~ ~~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当反对票~~ ~~和赞成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 为保证董事会决议的公正性,董事会做 出决议时,与该决议有关联关系~~利害关~~ ~~系的~~董事不得表决,也不得委托或代理 其他董事表决,该有关联关系~~利害关系~~ 的董事也不得计入出席董事的表决权总 数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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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第十七条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准确、详细的记录, 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 录人签字后存档。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 |
第十七条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准确、详细的记录, 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 录人签字后存档。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 |
| 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 说明性记载。 临时董事会会议采用通讯表决方式的, 会议记录还应载明通讯表决的具体方 式、时间。在下一次召开董事会会议时 履行董事补充签名程序。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召集人 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办理委托出 席手续的委托人、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六)董事签署 董事会秘书要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会议 所议事项。每次董事会会议的会议记录 应尽快提供给全体与会董事审阅,希望 对记录作出修订补充的董事应在收到会 议记录后一周内将修改意见书面报告董 事长。会议记录定稿后,出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董事会秘书应将完整副本尽 快发给每一董事。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作 为公司的重要档案妥善地保存于公司住 所,保存期限为10 年。 |
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 说明性记载。 ~~临时董~~事会临时会议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的,会议记录还应载明通讯表决的具体 方式、时间。~~在下一次召开董事会会议~~ ~~时履行董事补充签名程序。~~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召集人 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办理~~ ~~委托出席手续的委托人、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六)董事签署~~ 董事会秘书要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会议 所议事项。每次董事会会议的会议记录 应尽快提供给全体与会董事审阅,希望 对记录作出修订补充的董事应在收到会 议记录后一周内将修改意见书面报告董 事长。会议记录定稿后,出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董事会秘书应将完整副本尽 快发给每一董事。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作 为公司的重要档案妥善地保存于公司住 所,保存期限为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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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 |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必须严格执行公 司股票的上市地监管部门和交易所有关 信息披露的规定,全面、及时、准确地 披露须予以披露的董事会会议所议事项 或决议;涉及重大事项的信息必须在第 一时间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有关 监管部门备案。 |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必须严格执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真实、准确、 完整地披露须予以披露的董事会会议所 议事项或决议。~~公司董事会必须严格执~~ ~~行公司股票的上市地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全面、及时、准~~ ~~确地披露须予以披露的董事会会议所议~~ ~~事项或决议;涉及重大事项的信息必须~~ |
| ~~在第一时间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 ~~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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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 | 第十九条如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 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 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 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 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
~~第十九条 如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 ~~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 ~~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 ~~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 ~~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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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第二十一条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会议 审核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方能 组织实施: (一)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二)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 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市、回购本公司股票的方案的方案; (四)拟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 案; (五)制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议案。 |
第二十条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会议审 议通过~~审核同意后~~,提交股东会~~股东大~~ ~~会批~~准后方能组织实施: (一)~~制定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二)~~制定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公司~~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 ~~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回购本公~~ ~~司股票的方案的方案;~~ (四)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的方案; (五)拟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制定制~~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的修改方案; (七)向股东会~~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的~~议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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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作出决议后,属于 总经理职责范围内或董事会授权总经理 办理的事项,由总经理组织贯彻实施, 并将执行情况向董事会报告。 |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作出决议后,属于 ~~总经理总~~裁职责范围内或董事会授权~~总~~ ~~经理总~~裁办理的事项,由~~总经理总~~裁组 织贯彻实施,并将执行情况向董事会报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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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第二十四条每次召开董事会,总经理 应将前次董事会决议中须予以落实的事 项的执行情况向会议作出书面报告。 |
第二十三条每次召开董事会,~~总经理~~ 总裁应将前次董事会决议中须予以落实 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会议作出书面报 告。 |
| 23 |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 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 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本议事规则由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解释。 |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 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 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本议事规则由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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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的制定和修改经公 司全体董事一致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后实施。 |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的制定和修改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后,~~报~~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