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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het Pharmaceutical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Apr 27,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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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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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嘉事堂 证券代码: 002462 公告编号:2020-018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第二条 | 第二条 | |
|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 |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 | |
| 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 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 |
|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 事项: | |
|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 |
| (三)提供财务资助; |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 |
| (四)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 (三)提供财务资助; | |
|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 (四)提供担保; | |
|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 |
|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
| (八)债权、债务重组; |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 |
|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 |
|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 |
|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 (十)签订许可协议; | |
|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 |
|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 |
|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 |
| (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 |
|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 |
| (十六)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 ||
|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 ||
| 第四条: | 第四条: | |
| 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 | 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 | |
|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 (二)由本条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 | (二)由本条第(一)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 | |
| 其控 | 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 | |
|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 | 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 |
| 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 | 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 | |
|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 行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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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 | |
|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 | 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 | |
| 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 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 第五条: | 第五条: | |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 |
|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 |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 (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 | (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 | |
| 级管 | 高级管 | |
| 理人员; | 理人员; | |
|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 |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 | |
|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 | 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 | |
|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 | 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 |
| 偶的父母; | 子女配偶的父母; | |
|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 (五)公司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 |
|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 |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 | |
| 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 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 |
| (六)公司或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 | ||
| 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 | ||
| 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 | ||
|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 | ||
| 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 ||
|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 | ||
| 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 | ||
| 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 ||
| 第七条: | 第七条: | |
|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为修订版第 |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含集团党委任命的 | |
| 十一条) | 领导班子成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及其 | |
|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在其任职或成为公司主要股东 | |
| (二)关联人回避的原则; | 之日起的二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申报或确认下列关 | |
| (三)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 | 联方情况: | |
| 能偏 | (一)关系密切家庭成员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 | |
| 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 关系密切人员的名单; | |
| (四)书面协议的原则,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 | (二)其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持有权益的法人或其他组 | |
| 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 织的名单; | |
|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损 | (三)其本人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害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 的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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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报告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在变动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向公司 | |
| 申报。 | |
| 第八条: | |
|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在其成为 | |
|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日起的二个工作日内,向公 | |
| 司董事会申报或确认下列关联方情况: | |
| (一)其控股股东的名单(如有); | |
| (二)由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单; | |
| (三)担任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名单; | |
| (四)上述第(三)款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或持有权益 | |
|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单; | |
| (五)上述第(三)款人员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 | |
| 人或其他组织的名单;报告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在变动后 | |
| 的二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申报。 | |
| 第九条: | |
| 上述申报的义务将持续至有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 |
| 织不再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日起满 | |
| 12 个月止。 | |
| 第十条: | |
| 公司证券部会同财务部、审计部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应 | |
| 确定公司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清单,在提交审计委员会 | |
| 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后,由财务部下发到各子公司和 | |
| 相关部门。 | |
| 证券部和财务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 |
|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章程及董监高任职情况等的变 | |
| 化对公司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清单进行持续更新,并及 | |
| 时下发到各子公司和相关部门。 | |
| 第十一条: | |
|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 |
|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 |
| (二)关联人回避的原则; | |
| (三)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 | |
| 不能偏 | |
| 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 |
| (四)书面协议的原则,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 | |
| 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 |
|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 | |
| 损害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 | |
| 问。 | |
| 第十二条: | 第十六条: |
| 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外,公司其他关联交易由公 | 除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外,公司其他关联交易由 |
| 司总裁决定。 | 公司党委会审议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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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三十条: | 第三十四条: |
| 经公司总裁批准执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 | 经公司党委会批准执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相关部门 |
| 实施。 | 负责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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