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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het Pharmaceutical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Sep 11,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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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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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62 证券简称:嘉事堂 公告编号:2014-046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4 年9 月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改〈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作出如下修订:

一、修改条款

修改前条款 修改后条款
原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在法律、
行政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作出要
求或董事会作出要求时,通过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
系统等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现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等
相关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原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现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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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权。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
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
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原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
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现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原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11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4 人,设董事长1 人,副
董事长1 人。
现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 人,
设董事长1 人,副董事长1 人。
原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9 名监
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 人,由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
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现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7 名监事组成,监
事会设主席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
持监事会会议。
原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
投资者的合理回报。
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
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
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二)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
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
(四)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
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五)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
配预案的,应当就不进行现金分
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
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
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
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公司
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
的,或利润分配不符合本条第
(四)款规定的,不得向社会公
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现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
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
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
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
利润。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且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二)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
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30%。
(五)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预留
法定公积金后,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利润不
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六)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配预案的,
应当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
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
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或利
润分配不符合本条第(四)款规定的,不得
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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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七)具体利润分配中,公司实现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八)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为:盈利及
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九)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在满足上述现
金分配股利之余,结合公司股本规模和公司
股票价格情况,公司可以与现金分红同时或
者单独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原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的
发行申请之日起生效。
现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之日起生
效,修改时亦同。

二、新增条款

新增条款序号 新增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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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如下:
(一)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
董事会结合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资金需求及股东
意愿等情况拟定,应当注重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并
给予其合理回报。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还
应当认真研究并充分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
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经全体独立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应详细记录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
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
档案妥善保存。
(二)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
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未经监事会
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的,董事会不得将该利润
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方案:股东大会审议
利润分配方案时,将通过公司网站、公众信箱或者来访
接待等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维护中小股东的决策参与权。与
中小股东的上述交流和沟通应当形成记录。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四)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
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调整或修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满足以
下条件:
1、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
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
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使得现有利润分配政策已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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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或长期发展的需要;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
范性文件中规定确有必要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调整或修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依照本条
第(一)、(二)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并经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现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
执行情况。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公司应在年
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
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公司在前次发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分红政策、股东回
报规划和分红计划的,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其执行情况作
为重大事项加以提示。

除上述条款的内容及序号变更,其他条款的序号或引用条款的序号亦做相应 的调整,本次章程修改后,总计有二百零九条。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4-037)已于9 月 11 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全文已于9 月11 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

特此公告。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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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