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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het Pharmaceutical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Sep 11,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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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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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62 证券简称:嘉事堂 公告编号:2014-046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4 年9 月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改〈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作出如下修订:
一、修改条款
| 修改前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
| 原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在法律、 行政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作出要 求或董事会作出要求时,通过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 系统等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现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等 相关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 原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
现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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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权。 |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 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 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
|---|---|
| 原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 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现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 原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11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4 人,设董事长1 人,副 董事长1 人。 |
现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 人, 设董事长1 人,副董事长1 人。 |
| 原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9 名监 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 人,由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 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
现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7 名监事组成,监 事会设主席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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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 |
持监事会会议。 |
|---|---|
| 原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 投资者的合理回报。 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 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 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二)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 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 (四)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 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五)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 配预案的,应当就不进行现金分 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 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 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 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公司 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 的,或利润分配不符合本条第 (四)款规定的,不得向社会公 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
现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 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 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 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 利润。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且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二)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 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30%。 (五)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预留 法定公积金后,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利润不 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六)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配预案的, 应当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 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 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或利 润分配不符合本条第(四)款规定的,不得 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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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 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七)具体利润分配中,公司实现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八)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为:盈利及 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九)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在满足上述现 金分配股利之余,结合公司股本规模和公司 股票价格情况,公司可以与现金分红同时或 者单独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
|---|---|
| 原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的 发行申请之日起生效。 |
现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之日起生 效,修改时亦同。 |
二、新增条款
新增条款序号 新增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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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第一百六十五条 |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如下: (一)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 董事会结合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资金需求及股东 意愿等情况拟定,应当注重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并 给予其合理回报。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还 应当认真研究并充分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 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经全体独立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应详细记录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 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 档案妥善保存。 (二)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 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未经监事会 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的,董事会不得将该利润 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方案:股东大会审议 利润分配方案时,将通过公司网站、公众信箱或者来访 接待等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维护中小股东的决策参与权。与 中小股东的上述交流和沟通应当形成记录。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四)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 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调整或修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满足以 下条件: 1、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 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 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使得现有利润分配政策已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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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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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或长期发展的需要;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 范性文件中规定确有必要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调整或修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依照本条 第(一)、(二)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并经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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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第一百六十六条 |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 执行情况。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公司应在年 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 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公司在前次发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分红政策、股东回 报规划和分红计划的,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其执行情况作 为重大事项加以提示。 |
除上述条款的内容及序号变更,其他条款的序号或引用条款的序号亦做相应 的调整,本次章程修改后,总计有二百零九条。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4-037)已于9 月 11 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全文已于9 月11 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
特此公告。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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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