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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het Pharmaceutical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3

Mar 27,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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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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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一、 修订前:《章程》第一章 第十条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修订后:《章程》第一章 第十条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二、修订前:《章程》第一章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

修订后:《章程》第一章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 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总裁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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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 修订前:《章程》第五章 第二节董事会第一百零九条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

  • 证券及上市方案;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 出售资产、综合授信、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事项;

  •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

  •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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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

职权

修订后:《章程》第五章 第二节董事会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

  • 证券及上市方案;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综合授信、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事项;

  •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总裁助理、财务总监,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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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 修订前:《章程》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1 名,财务总监1 名,董事会秘 书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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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 (七)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和奖惩事项,决定公司职工的

  • 聘用和解聘;

  •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 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并保 证该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 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 事先听取工会委员会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

  • 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 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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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八条 副总经理向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副总经理 的职权由总经理拟定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 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 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第一百四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修订后:《章程》第六章 首席执行官、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设首席执行官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 设总裁1 名,由首席执行官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 裁若干名,财务总监1 名,总裁助理若干名,由总裁提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公司首席执行官、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 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 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 首席执行官、总裁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董事会未聘任首席执行官时由董事长兼任,首席执行官可兼任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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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四条 首席执行官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统筹实施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

(二)组织实施公司的资本运营;

(三)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宜和签订包括投资、 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借贷等在内的重大经济合同;

(四)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除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另 有规定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需经首席执行官批 准后方可实施: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或 者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

2、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于公司内部项目投资(扩建、技术改 造等项目)的权限为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15%的;

  • 3、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公司对外信贷(指贷款增加额,不含周 转贷款)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15%的;

  • 4、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于对外股权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 委托理财分别为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5%的;

5、公司处置报废固定资产和坏帐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不 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15%的;

6、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因公司借款发生的资产抵押的权 限为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15%的;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 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但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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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其绝对值计算。 首席执行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

  •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总裁助理;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

  •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总裁工作细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 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七条 首席执行官、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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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副总裁由总裁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副总裁协助总裁开展工作。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 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 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 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修订前:《章程》第七章监事会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人数不得少于监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修订后:《章程》第七章 监事会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首席执行官、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兼任监事。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人数不得少于监事总人数的三分 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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