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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het Pharmaceutical Co., Ltd. Director's Dealing 2011

Apr 14,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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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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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10 年 月 日 北京

经 届董事会第 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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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加强对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 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 情形下不得转让:

  •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 期限内的;

  •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 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 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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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 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 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 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 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 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 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 委托上市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 (一)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

  • 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 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 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 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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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 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 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 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 本规则,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规 则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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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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