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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het Pharmaceutical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2
Aug 17,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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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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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止川行 臻于至善
中国北京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 3 号楼安联大厦 9 层 邮编: 100026 电话 /Tel: 010-8587-9199 9/F, Tower 3, Anlian Plaza, No.38 North Road East Third Ring, Chaoyang 传真 /Fax: 010-8587-9198 District, Beijing 100026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网址 /URL: http://www.anlilaw.com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文件编号:安理法意(2012)嘉字第12081602 号
致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嘉事堂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事堂”或“公司”)委托,指派葛惠彪、 夏雪律师(以下简称承办律师)担任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 年8 月16 日召开的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特别法律顾问,出席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及《嘉事堂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公告》及《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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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关于召开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而出具。
第一节 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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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以前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问题 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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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制作过程中,承办律师已按照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审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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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嘉事堂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的承诺和保证,即公司向承办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完 整、真实和有效的,无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其中文件资料 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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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嘉事堂为进行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 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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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嘉事堂进行本次股东大 会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 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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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25日,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 案》。会议同意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 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 公司董事、监事人员薪酬调整方案的议案》、《关于建立〈嘉事堂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提交本次股东会议审议。议 案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2年7月26日嘉事堂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公告。
嘉事堂董事会于2012年7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及巨潮资讯网站发布了《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的公告》、《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 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 事项予以公告。
2012 年8 月16 日下午13:30,公司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在 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11 号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承办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我国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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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二、 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嘉事堂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丁元伟先生主持会 议,符合公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股东大会公告中明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2 年8 月 9 日。在2012 年8 月9 日下午3:00 时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嘉事堂全体股东均有权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该规定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为27 人,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7193.4154 万股,占嘉事堂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全部有表决权股份的71.6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均持有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 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亦提交了股东授权委托书 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承办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 理人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办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所审议事项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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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公告相符,没有临时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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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议案及表决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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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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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对以下7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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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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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提名丁元伟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17193.4154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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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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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关于提名谷奕伟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17193.4154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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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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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关于提名顾晓今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17193.4154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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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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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关于提名王文军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17193.4154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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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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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关于提名张建平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17193.4154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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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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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关于提名邵建云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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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票数17193.4154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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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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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关于提名许帅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17193.4154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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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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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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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对以下4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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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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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关于提名刘建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17193.4154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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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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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关于提名熊焰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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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票数17193.4154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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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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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关于提名马永义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17193.4154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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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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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关于提名武文生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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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票数17193.4154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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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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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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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对以下6 名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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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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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关于提名翁先定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17193.4154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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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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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关于提名姜新波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17193.4154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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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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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关于提名吕彦莉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17193.4154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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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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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关于提名刘雪琴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17193.4154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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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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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关于提名马生良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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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票数17193.4154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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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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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关于提名崇殿兵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17193.4154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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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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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193.4154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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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公司董事、监事人员薪酬调整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193.4154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6、《关于建立〈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193.4154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股东大会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2 股东代表、1 名监事代表和本 所律师共同计票和监票。公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和表 决情况单独统计,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以上议案均获审议通过。出席 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且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均 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一致,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的情况。
四、 结论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六份,无副本。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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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第一次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盖章签字页)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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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 葛惠彪 律师
夏 雪 律师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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