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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het Pharmaceutical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0

Sep 9,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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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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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62 证券简称:嘉事堂 公告编号:2010—003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 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于2010 年9 月7 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公司于2010 年 8 月27 日以专人送达及电子邮件、传真形式通知了全体监事,出席 本次监事会会议的监事为8 人,实到人数8 人,其中职工监事3 名。 本次会议的出席人数、召集召开程序、议事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监事长翁先定为本次监事 会主持人。

与会监事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进行讨论,并以通讯投票表 决的方式,进行了审议表决:

1、关于同意全资子公司北京嘉和嘉事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和华泰 联合证券有限公司、招商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关于同意全资子公司北京嘉和嘉事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和华泰联 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建国路支行签署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目前协议尚未签订,签订后另行公告。

表决结果:8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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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 议案

根据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十三节“募集资金运用”的说明,如 果本次发行的实际募集资金量超过项目需求时,则剩余资金用于补充 公司主营业务所需的营运资金。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 贷款5,000 万元,补充公司流动资金10,000 万元。

该议案需经股东大会通过。

表决结果:8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一致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2010 年9 月9 日公司公告2010-004 号

3、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 案及对全资子公司北京嘉和嘉事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73,520,625.77 元,全部用于“医药物流二期建设项目”的资金置换。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医药物流二期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是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京嘉和嘉事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截止2010 年8 月31 日,共投入建设资金 73,520,625.77 元,全部由公司筹资垫付, 根据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十三节“募集资金运用”的说明,“医药 物流二期建设项目”共需要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额10,949.85 万元,为 了更加顺利的使用“医药物流二期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公司拟采 用对北京嘉和嘉事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增资的模式开展医药物流二期 建设。其中,使用募集资金增资10,949.85 万元,使用自筹资金增资 50.15 万元。本次增资后,北京嘉和嘉事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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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6,000 万元增加到17,000 万元。

该议案需经股东大会通过。

表决结果:8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一致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2010 年9 月9 日公司公告2010-005 号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根据上市后《公司章程》的调整,拟授权经营班子办理《公司章

程》工商变更登记相关手续。《公司章程》变更条款见附件一。

该议案需经股东大会通过。

表决结果:8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一致通过。

特此公告。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0 年9 月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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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变更条款

第三条修改前: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万股,于【】年【】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三条修改后: 公司于2010 年7 月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4,000 万股,于2010 年8 月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修改前: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六条修改后: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000 万元。

第十九条修改前: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

第十九条修改后: 公司股份总数为16,00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 构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200 万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2,800 万 股。

第一百七十七条修改前: 公司指定【】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 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七十七条修改后: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七十九条修改前: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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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九条修改后: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一条修改前: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 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一条修改后: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 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 报》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三条修改前: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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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三条修改后: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 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九条修改前: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九条修改后: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 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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