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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het Pharmaceutical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7

Mar 30,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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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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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及派出机构执业质量监管措施的

专项核查意见

信会师报字 [2017] 第 ZB10367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的要求,作为发行人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申报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或“申报会计 师”),对反馈意见所提到的有关本所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派出机构(以 下简称“证监会”)行政处罚、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要求核查的问题, 申报会计师进行了详细审慎核查,现回复如下:

1、本所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事项,自2013 年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被 证监会行政处罚、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共计收到如附件内所述相关文 件。除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本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89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外,其他立案事项尚无最终结论。对照相应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书提到的问题,各项目组已进行了全面、系统、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书 面形式向证监会等监管机构进行了汇报。

2、作为财政部许可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本所负责此次嘉事堂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申报文件的签字注册会计师罗 振邦、 王连云与后附证监会行政处罚、立案调查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无关。

3、本所持有财政部、证监会颁发《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 证》资格(证书号:34)依法存续有效。本所具备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审计机构的资格。此次发行中国注册会计师罗振邦、 王 连云具备签字资格,其持有的编号为100000510833、110001630370 的注册会计 师执业证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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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收到的后附行政处罚、立案调查事项或行政监管措施,不影 响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审计质量,不构成影响 其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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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 派出机构执业质量监管措施情况汇总》

(以下无正文,为《专项核查意见》签章页)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罗振邦 王连云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7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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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派出机构 执业质量监管措施情况汇总

现将报告期内(2013 年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及派出机构执业质量监管措施情况汇总说明如下:

一、本所收到的行政处罚情况

2016 年7 月20 日,本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2016】 89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简称“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在为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2013 年财务报表审计服务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文件存 在虚假记载。对立信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业务收入70 万元,并处以 210 万元罚款;对涉案注册会计师姜维杰、葛勤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 万元罚款。

二、本所收到的立案调查情况

(一)2015 年7 月16 日,本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调 查通知书(深专调查通字20151031)。该调查主要针对本所在湖北仰帆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武汉国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涉 嫌未勤勉尽责出具了含有虚假内容的审计报告而进行的立案调查。该项目注 册会计师为周铮文、陶奇。目前尚未最终结案。

(二)2016 年1 月8 日,本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 局出具的调查通知书(桂证调查字2016001-2)。本次调查主要针对本所在 广西康华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而 进行的立案调查。该项目注册会计师为王云成、肖常和。目前尚未最终结案。

(三)2016 年1 月26 日,本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调 查通知书(深专调查通字2016251)。本次调查主要针对本所在金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而进行的立案调查。 该项目注册会计师为邹军梅、程进。目前尚未最终结案。

本所认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派出机构会区分责任主体、落实 责任认定,依法公正处理上述立案调查。同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现有规定,上述调查不影响本所从事证券、期货业务审计工作,不构成影 响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重大事项。

三、本所收到的行政监管措施情况

(一)2014 年8 月26 日,本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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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决定书【2014】64 号。该决定涉及公司包括北京湘鄂情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 司,恒信移动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锻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要针对上 述公司2012 年度审计,并对本所以及注册会计师段奇、李超、庄继宁、吴 海燕、王乐栋、冯金刚、李彦峰、卞师军、李萍、张勇、诸旭敏、何卫明、 谭道义、刘欢出具“警示函”。

(二)2015 年1 月5 日,本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 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2 号。该决定涉及公司为利达光电股份有限 公司,以及注册会计师李顺利、陈佳,主要针对该公司2013 年度审计,并 对本所出具“警示函”。

(三)2015 年3 月4 日,本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书【2015】19 号。该决定涉及公司包括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分别针对上 述公司2010-2013 年度审计,2012 年审计部分项目及2013 年度审计,以及 2013 年度审计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专项审计,并对本所 出具“警示函”。

(四)2015 年5 月29 日,本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 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15】38 号。该决定涉及上海物资贸易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注册会计师钱志昂、童冰薇、 康吉言、丁陈隆、葛勤、姜维杰,分别针对上述公司2008-2011 年度审计, 以及2013 年度审计,并对本所以及注册会计师钱志昂、童冰薇、康吉言、 丁陈隆、葛勤、姜维杰出具“警示函”。

(五)2015 年7 月30 日,本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书【2015】26 号。该决定涉及公司为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针对该公司2014 年度审计,并对本所出具“警示函”。

(六)2015 年9 月6 日,本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 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38 号。该决定涉及公司为人人乐连锁商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针对该公司2013 年度审计,并对本所以及注册会计师 宣宜辰、杨艳出具“警示函”。

(七)2015 年11 月2 日,本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 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37 号。该决定涉及公司为河南森源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针对该公司2014 年度审计,并对本所实施“责令改正”。

(八)2016 年1 月11 日,本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 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6】1 号。该决定涉及公司为国电南京自动化股 份有限公司,针对该公司2014 年度审计以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 金情况专项审计,对本所以及注册会计师祁涛、汪开明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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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2016 年3 月4 日,本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书【2016】30 号。该决定涉及公司为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针对该公司2014 年度审计,并对本所以及注册会计师李长照、王志勇出具 “警示函”。

(十)2016 年4 月18 日,本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 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16】26 号。该决定涉及公司包括浙江 德美彩印有限公司、浙江德兴纸塑包装有限公司、湖州德美纸制品有限公司, 针对上述公司2012 年度审计,并对本所以及注册会计师唐涛、朱鑫炎出具 “警示函”。

(十一)2016 年9 月27 日,本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 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6】5 号。该决定涉及公司为保定天威保变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针对该公司下属子公司保定天威卓创电工设备科技有限公 司及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2015 年度审计,并对本所出具“警示函”。

(十二)2017 年2 月17 日,本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 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17】12 号。该决定涉及公司为上海 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针对该公司2014 年度审计,并对本所以及注册会 计师钱志昂、丁陈隆出具“警示函”。

本所认为,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影响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审计工作,不构成影响其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 关联交易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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