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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het Pharmaceutical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1
Apr 14,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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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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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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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2010 年 月 日 北京
经 届董事会第 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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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强化内部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 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加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对财务报告的编制、审核等过程的管理和监控作用,以充分发挥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工作中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及 《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 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六十日内,公司应向审计委员会汇 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审计委 员会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公司编制的 财务会计报表。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 财务会计报表,并就审核的情况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后 应加强与其的沟通。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 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间内提 交审计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 会会议审议年报之前,安排审计委员会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 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见面会应当有书面记录和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 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前,审计委员应对公司 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并将形成的决议提交董事会审核。审计 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 的总结报告。
第九条 年报审计期间,公司如果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 形,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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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 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 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下年度续聘或改聘年审会 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 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 (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审计委员会在续聘 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 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 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 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 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 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北京市 证监局。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审计费用的合理性进行讨论,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获知的与公司年度审计相关的重要信 息在对外正式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审计委员会做好年报审计的组织 协调工作,为其履行职责创造有利的条件。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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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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