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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het Pharmaceutical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23
May 12,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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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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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京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 号财富金融中心36 层 邮 编:100026 9/F, Tower 3, Anlian Plaza, No.38 North Road East Third Ring,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6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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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文件编号:安理法意(2023)嘉字第051201 号
致: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嘉事堂”或“公司”)委托,指派张晓光律师、王硕律师(以下简 称“承办律师”)担任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 年5 月12 日召开的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特别法律顾问,出席会议,并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并结合《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的 公告》、《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及《嘉 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而出具。
第一节 律师声明
-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以前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问题发表意见,并
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 本法律意见书制作过程中,承办律师已按照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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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审查。
-
承办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嘉事堂的承诺和保证,即公司 向承办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隐瞒、虚假、遗漏和误 导之处,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嘉事堂为进行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 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
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嘉事堂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必备的法定 文件,随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 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3 年4 月20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董事会2022 年度工作报告》、《监事会2022 年度工作报告》、《2022 年度经营 工作总结》、《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2 年度内部控制规则落实 自查表》、《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22 年年度 报告及其摘要》、《关于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2022 年度企业社 会责任报告》、《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2022 年度商誉减 值测试报告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嘉事堂董事会于2023 年4 月2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 讯网站发布了《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 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公告。
2023 年5 月12 日下午15:00 时,公司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在北京市海 淀区昆明湖南路11 号1 号楼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了本次股东大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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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嘉事堂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及股东大 会规则的规定。
股东大会公告中明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5 月8日。在2023 年5 月8 日下午15:00 时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嘉事堂全体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该规定符合股东大会规则 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9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 101,050,02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6409%;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7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17,992,7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681%。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 名,代表公司股份为 100,465,18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440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4 人, 代表股份 584,84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2005%。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均持有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表 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亦提交了股东授权委托书及个人有效身份证 件。承办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 规定。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办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 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董事会2022 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为:同意100,870,5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24%;反对17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17,813,28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0024%;反对179,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976%;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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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股份的0.0000%。
2、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监事会2022 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为:同意100,870,5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24%;反对17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17,813,28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0024%;反对179,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976%;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3、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为:同意100,870,5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24%;反对17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17,813,28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0024%;反对179,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976%;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4、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100,870,5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24%;反对17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17,813,28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0024%;反对179,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976%;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5、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为:同意100,870,5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24%;反对17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76%;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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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17,813,28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0024%;反对179,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976%;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6、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2023 年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关联股东中国光大医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回避表 决。
表决情况为:同意17,813,2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024%;反对17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9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17,813,28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0024%;反对179,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976%;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7、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中国光大医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北京海 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为:同意5,052,4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5692%;反对17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430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5,052,48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6.5692%;反对179,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308%;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股东大会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股东代表赵洞纬、范爱军及律师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公司对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和表决情况单独统计,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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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结论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六份,无副本。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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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 意见书》盖章签字页)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盖章)
承办律师:
张晓光 律师
王 硕 律师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