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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het Pharmaceutical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3
Apr 24,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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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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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止川行 臻于至善
中国北京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 3 号楼安联大厦 9 层 邮编: 100026 电话 /Tel: 010-8587-9199 9/F, Tower 3, Anlian Plaza, No.38 North Road East Third Ring, Chaoyang 传真 /Fax: 010-8587-9198 District, Beijing 100026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网址 /URL: http://www.anlilaw.com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文件编号:安理法意(2013)嘉字第01 号
致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嘉事堂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事堂”或“公司”)委托,指派张晓光、 夏雪律师(以下简称承办律师)担任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 年4 月24 日召开的201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特 别法律顾问,出席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及《嘉事堂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公告》及《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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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关于召开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而出具。
第一节 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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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以前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问题 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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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制作过程中,承办律师已按照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审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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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嘉事堂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的承诺和保证,即公司向承办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完 整、真实和有效的,无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其中文件资料 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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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嘉事堂为进行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 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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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嘉事堂进行本次股东大 会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 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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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26日,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会议同意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的《董事会2012年度工作报告》、《监事会2012年度工作报 告》、《201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 告》、《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1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01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关于续聘201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2012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修 订〈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拟投资建设北京嘉 事京西现代医药物流中心的议案》、《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 案》提交本次股东会议审议。议案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2013年3月28日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的决议公告。
嘉事堂董事会于2013年3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及巨潮资讯网站发布了《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的公告》、《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度股东 大会的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 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公 告。
2013 年4 月24 日下午14:00,公司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在 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11 号1 号楼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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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召开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承办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我国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二、 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嘉事堂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丁元伟先生主持会 议,符合公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股东大会公告中明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2 年4 月 19 日。在2013 年4 月19 日下午3:00 时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嘉事堂全体股东均有权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该规定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为31 人,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6479.1713 万股,占嘉事堂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全部有表决权股份的68.68%。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均持有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 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亦提交了股东授权委托书 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承办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 理人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办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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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所审议事项与会 议公告相符,没有临时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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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议案及表决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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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会2012 年度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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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通过。 2、《监事会2012 年度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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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通过。 3、《201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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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通过。 4、《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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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通过。 5、《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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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通过。 6、《201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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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通过。 7、《201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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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通过。 8、《关于续聘201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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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通过。 9、审议《公司2012 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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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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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审议《修订〈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通过。 11、审议《拟投资建设北京嘉事京西现代医药物流中心的议案》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通过。 12、《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通过。
股东大会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股东代表马生良先生参加计票和 监票,股东大会表决时,由股东代表马生良先生、监事代表崇殿兵先 生及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公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代表股 份和表决情况单独统计,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对表决 结果未提出异议。
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且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均 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一致,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情况。
四、 结论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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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六份,无副本。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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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盖章签字页)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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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 张晓光 律师
夏 雪 律师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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