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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SUN — AGM Information 2016
Jul 29,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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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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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一○五年度股東常會議案參考資料
一 討論事項 ( )
-
一 -
( )
修訂「公司章程」
承認事項
-
(
一)請承認民國一○四年度決算表冊 -
(
二)請承認民國一○四年度虧損撥補案
討論事項 ( 二 )
-
一 -
( )
修訂「資金貸與他人之作業程序」
選舉事項
-
一 -
( )
選舉第十六屆董事、獨立董事及監察人
其他議案
-
一 -
( )
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
1 -
討論事項(一)
(一) 修訂「公司章程」
說明: (1) 為配合法令修訂,擬修改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
-
(2)
修訂條文前後對照表,請參閱本手冊附件一(第7頁)。 -
決議:
: 承認事項
董事會 提
(一) 民國一Ο四年度決算表冊,提請 承認案 。
-
說明:(1)本公司民國一Ο四年度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 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業經會計師及監察人審查竣事。 -
(2)
民國一Ο四年度營業報告書、會計師查核報告及上述財務報表,請參閱本 手冊附件二(第8頁)及附件四(第12~26頁)。 -
(3)
敬請 承認。
決議:
董事會 提
(二) 民國一Ο四年度虧損撥補案,提請 承認案 。
-
說明:(1)本公司民國一Ο四年度營業結果稅後淨損新台幣495,895,017元,期末待彌 補虧損為新台幣265,866,566元。 -
(2)
因本年度係虧損,故依法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同時依章程規定亦不擬配 發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
(3)
本公司民國一Ο四年度虧損撥補表如下,謹提請 承認。
志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虧損撥補表
民國一百零四年度
單位:新台幣元
項目 |
金額 |
金額 |
|---|---|---|
小計 |
合計 |
|
期初未分配盈餘 |
235,231,522 | |
精算損益列入保留盈餘(註) |
(5,203,071) | |
調整後未分配盈餘數 |
230,028,451 | |
本年度稅後虧損 |
(495,895,017) | |
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10% |
||
累積待彌補虧損 |
(265,866,566) |
董事長:梁茂生 總經理:梁茂生 會計主管:陳芬蓉
決議:
- 2 -
討論事項(二)
(一) 修訂「資金貸與他人之作業程序」,提請 承認案。
-
說明:(1)配合公司實際運作,擬修訂「資金貸與他人之作業程序」部分條文。 -
修訂條文前後對照表,請參閱本手冊附件五(第27頁)。
選舉事項
董事會提
案由:第十六屆董事、獨立董事及監察人改選案,提請 改選。
說明:
-
(1)
第十五屆董事及監察人任期至民國一○五年六月十八日屆滿三年,依規定應全面改 選。 -
(2)
依本公司章程第十九條及二十五條規定,本次應選出董事五人(其中獨立董事2 人) 及監察人三人,任期三年,自民國一○五年六月十四日起至一○八年六月十三日止, 現任董事及監察人於新任董監事選任後即卸任。 -
(3)
依照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規定選舉之。 -
(4)
敬請 選舉。
選舉結果:
八、其他議案
董事會提
案由: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說明:
-
(1)
依公司法第209 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 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許可。 -
(2)
本公司於民國105 年6 月14 日股東會選舉之新任董事兼任其他企業之職務,為配合實際 業務需要,在無損及公司的利益下,擬俟提請股東會同意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 -
決議: -
3 -
附件一
「公司章程」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如下 :
修正前 |
修正後 |
修正原因 |
|
|---|---|---|---|
第三十三條:本公司當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一、依法繳納一切稅捐。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三、提撥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四、依證交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五、董監酬勞:依一至四款規定數額後剩餘之數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三。六、員工紅利:依一至四款規定數額後剩餘之數提撥百分之六~十二。七、股東股利:依一至六款提列款項後之餘額,併同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視公司營運情況酌予保留部份後擬具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並依第三十三條之一本公司股利政策。前項分配員工之股票紅利,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相關辦法授權董事會訂定之。 |
第三十三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4.5%~9 %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超過2.25%為董監酬勞。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一、依法繳納稅捐,二、彌補累積虧損後,三、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四、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五、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視公司營運情況酌予保留部份後擬具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並依第三十三條之一本公司股利政策。 |
為鼓勵企業加薪,企業應於公司章程明訂以當年獲利狀況定額或比率分派作為員工酬勞。主要差異在於員工酬勞是以稅前之獲利狀況為計算基礎,而員工分紅是以稅後盈餘為計算基礎。 |
|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六十七年 三月二十二日。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四月六日。…………第二十九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0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六十七年 三月二十二日。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四月六日。…………第二十九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0一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三十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O五年六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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