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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SUN AGM Information 2016

Jul 29,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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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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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一○五年度股東常會議案參考資料

一 討論事項 ( )

  • ( ) 修訂「公司章程」

承認事項

  • ( ) 請承認民國 四年度決算表冊

  • ( ) 請承認民國 四年度虧損撥補案

討論事項 ( )

  • ( ) 修訂「資金貸與他人之作業程序」

選舉事項

  • ( ) 選舉第十六屆董事、獨立董事及監察人

其他議案

  • ( ) 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 1 -

討論事項(一)

(一) 修訂「公司章程」

說明: (1) 為配合法令修訂,擬修改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

  • (2) 修訂條文前後對照表,請參閱本手冊附件一(第 7 頁)。

  • 決議:

承認事項

董事會 提

(一) 民國一Ο四年度決算表冊,提請 承認案

  • 說明: (1) 本公司民國一Ο四年度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 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業經會計師及監察人審查竣事。

  • (2) 民國一Ο四年度營業報告書、會計師查核報告及上述財務報表,請參閱本 手冊附件二 ( 8 ) 及附件四 ( 12~26 )

  • (3) 敬請 承認。

決議:
董事會  提

(二) 民國一Ο四年度虧損撥補案,提請 承認案

  • 說明: (1) 本公司民國一Ο四年度營業結果稅後淨損新台幣 495,895,017 元,期末待彌 補虧損為新台幣 265,866,566 元。

  • (2) 因本年度係虧損,故依法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同時依章程規定亦不擬配 發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 (3) 本公司民國一Ο四年度虧損撥補表如下,謹提請 承認。

志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虧損撥補表

民國一百零四年度
單位:新台幣元
項目 金額 金額
小計 合計
期初未分配盈餘 235,231,522
精算損益列入保留盈餘(註) (5,203,071)
調整後未分配盈餘數 230,028,451
本年度稅後虧損 (495,895,017)
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10%
累積待彌補虧損 (265,866,566)
董事長:梁茂生         總經理:梁茂生         會計主管:陳芬蓉
決議:
  • 2 -

討論事項(二)

(一) 修訂「資金貸與他人之作業程序」,提請 承認案。

  • 說明: (1) 配合公司實際運作,擬修訂「資金貸與他人之作業程序」部分條文。

  • 修訂條文前後對照表,請參閱本手冊附件五 ( 27 )

選舉事項

董事會提
案由:第十六屆董事、獨立董事及監察人改選案,提請  改選。
說明:
  • (1) 第十五屆董事及監察人任期至民國一○五年六月十八日屆滿三年,依規定應全面改 選。

  • (2) 依本公司章程第十九條及二十五條規定,本次應選出董事五人(其中獨立董事2 人) 及監察人三人,任期三年,自民國一○五年六月十四日起至一○八年六月十三日止, 現任董事及監察人於新任董監事選任後即卸任。

  • (3) 依照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規定選舉之。

  • (4) 敬請 選舉。

   選舉結果:

八、其他議案

董事會提

案由: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說明:
  • (1) 依公司法第209 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 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許可。

  • (2) 本公司於民國105 年6 月14 日股東會選舉之新任董事兼任其他企業之職務,為配合實際 業務需要,在無損及公司的利益下,擬俟提請股東會同意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

  • 決議 :

  • 3 -

附件一

「公司章程」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如下 :

修正前 修正後 修正原因
第三十三條:
本公司當年度決算如有盈餘:
一、依法繳納一切稅捐。
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三、提撥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
四、依證交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提列或
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董監酬勞:依一至四款規定數額
後剩餘之數提撥不高於百分之
三。
六、員工紅利:依一至四款規定數額
後剩餘之數提撥百分之六~十
二。
七、股東股利:依一至六款提列款項
後之餘額,併同以前年度未分配
盈餘,由董事會視公司營運情況
酌予保留部份後擬具分配議案,
提請股東會決議。並依第三十三
條之一本公司股利政策。
前項分配員工之股票紅利,得包括
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相關辦法授權董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三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
4.5%~9%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
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
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
議提撥不超過2.25%為董監酬勞。員工
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
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
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
勞及董監酬勞。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
一、依法繳納稅捐,
二、彌補累積虧損後,
三、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
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
時,得不再提列,
四、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
別盈餘公積;
五、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
餘,由董事會視公司營運情況酌予
保留部份後擬具分配議案,提請股
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並依
第三十三條之一本公司股利政策。
為鼓勵企業加
薪,企業應於公
司章程明訂以
當年獲利狀況
定額或比率分
派作為員工酬
勞。主要差異在
於員工酬勞是
以稅前之獲利
狀況為計算基
礎,而員工分紅
是以稅後盈餘
為計算基礎。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六十
七年 三月二十二日。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四月
六日。
…………
第二十九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0一年
五月二十五日。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六十七
年 三月二十二日。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四月
六日。
…………
第二十九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0一年
五月二十五日。
第三十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O五年六
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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