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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G Hotels (Group)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0

Jun 18, 2020

56603_rns_2020-06-18_353aab6b-0217-4c7c-abfa-0ed9630625d6.PDF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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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258 股票简称:首旅酒店 编号:临2020-027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首旅酒店”)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 年6 月18 日(星期四)上午9:30 以通讯方 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6 月15 日以邮件方式送达公司各位董事、监事和 公司高管人员。公司董事10 名,全部出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做的决议合法有效。

一、赞成10 票,占全体董事表决票数的100%;回避0 票;反对0 票的表决 结果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一名董事的议案》。

由于工作变动原因,张润钢先生提出辞去公司董事职务。根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张润钢先生不再担 任公司董事职务。张润钢先生自 2012 年担任公司董事以来,勤勉尽责,恪尽职 守,为公司的发展壮大、规范运作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公司董事会对张润钢 先生在任职期间所做的重要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公司董事会推荐霍岩先生(简历见附件 1)为董事候选人(任期为股东大会 选举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结束 2021 年 9 月 25 日)。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详见上交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赞成10 票,占全体董事表决票数的100%;回避0 票;反对0 票的表决 结果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以及《公

1

司章程》,现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如下:

具体修订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信息披露,促进
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障信息披露真
实、及时、准确、合法、完整,维护
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
《北京首都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信息披露,促进
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障信息披露真
实、及时、准确、合法、完整,维护
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直通车业务指引》(以下简称“《直
通车业务指引》”)以及《北京首旅
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
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而投资者
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
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
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
门备案。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
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
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
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
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监管部门或
相关组织备案。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是本公司与上海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的
指定联络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授权
范围内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是本公司与上海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的指定联络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授
权范围内负责信息披露事项。

2

信息披露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联系、
接待来访、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联
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
的资料等。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
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
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
得非正当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
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
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
得非正当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六条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的责任。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地披露信息。
第六条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的责任。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地披露信息。
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
的,公司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
境内同时披露。
第七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的信息;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三)公开披露的信息应按照《上市
规则》的要求报送上证所。
第七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债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
大影响的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确保信息披露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开披露的信息应按照《上市
规则》的要求报送上交所。
第八条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
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公司董
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八条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
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公司董
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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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
息。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
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
信息。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
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
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
上证所的要求报送有关公告文稿和相
关备查文件,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经
上证所登记后,在指定媒体《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证所指
定的网站上公告。
第九条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
监管部门或相关组织的要求报送有关
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公司公开
披露的信息经监管部门或相关组织登
记后,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等监管部门或相关组织指定的媒
体上公告。
第十一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
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
证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
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
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上证所提出
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
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
发生异常波动。
经上证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

第十一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
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
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
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
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上交所提出
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
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上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

4

关信息。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未获上证
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
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
关信息。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未获上交
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
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设置证券部,公司证券
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是公
司的信息披露负责机构,负责与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证所、投资
者、证券服务机构和新闻媒体等方面
的联系,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撰写公司信息披露文稿,确保公司真
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
露。
公司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协助
董事会秘书处理公司信息披露、投资
者关系管理等事务。
第十三条公司设置证券市场/投资者
关系部(下称“证券部”),证券部
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是公司
的信息披露负责机构,负责与监管部
门、相关组织、投资者、证券服务机
构和新闻媒体等方面的联系,健全和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撰写公司信息披
露文稿,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
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协助
董事会秘书处理公司信息披露、投资
者关系管理等事务。
第十六条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
议、披露基本程序如下:
(一)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证券监管
机构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及时编制定
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
案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
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四)董事会秘书在定期报告获得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监事会审核后负责

第十六条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
议、披露基本程序如下:
(一)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监管部门
或相关组织的相关规定及时编制定期
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
案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
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四)董事会秘书在定期报告获得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监事会审核后负责

5

组织安排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组织安排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
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
作日内向上证所报送季度报告,经上
证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
登披露报告。
第二十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
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
作日内向上交所报送季度报告,经上
交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
登披露报告。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须披
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
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报告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报告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应当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
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
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
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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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
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
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
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
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
进行预告。
第二十九条临时报告(监事会报告除
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
事会公章。
删除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
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
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重大事件
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重大事件签署意向
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知悉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
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
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重大事件
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重大事件签署意向
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知悉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
时。
第三十三条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
前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件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
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

第三十二条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
触及前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
件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
因素:
(一)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
现传闻;

7

常交易情况。 (三)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
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
件”,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
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
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
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
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
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
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
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
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
件”,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
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
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
包括:
(一)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
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
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
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
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
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
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
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

8

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
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
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
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
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
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
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
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
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
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
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

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
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
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
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
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
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
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
施;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
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
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
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

9

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
进行更正;
(二十一)交易或关联交易达到应披
露的标准;
(二十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十三)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
正;
(二十四)利润分配方案和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方案;
(二十五)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
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二十六)计提大额减值准备;
(二十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
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二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
者被抵押、质押;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
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18、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19、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
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
更正;
20、交易或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
准;
2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23、利润分配方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方案;
24、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25、计提大额减值准备;
26、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
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上
述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
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
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二)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0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
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
转让、划转、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
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
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
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
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
采取强制措施;
11、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
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
的;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
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
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
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
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

11

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
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
了解造成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八条除本章以上所述事件外
的其他重大事件,公司名称、股票简
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事件以及不
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或变更
定期报告披露时间、独立董事的声明
及报告等,由董事会秘书按有关规定
及时予以披露,公司相关部门应及时
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除本章以上所述事件外
的其他重大事件,公司名称、股票简
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以及不能在
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或变更定期
报告披露时间、独立董事的声明及报
告等,由董事会秘书按有关规定及时
予以披露,公司相关部门应及时提供
有关资料。
- 第六章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
市公告书的披露
第三十八条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
股说明书。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公司的监事会应当对董
事会编制的招股说明书进行审核并提

12

出书面审核意见。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四十条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 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公司应当将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 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公 司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 格信息,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四十一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 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 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 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四十二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 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 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公司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 制的上市公告书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四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 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 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

13

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
证券发行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
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
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
露。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第三十八条至第
四十三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
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四十五条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
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四十三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交所及本制度
的有关规定执行信息问询、管理和披
露制度。
第五十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按
照监管部门或相关组织及本制度的有
关规定执行信息问询、管理和披露制
度。
第四十九条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
列审批程序:
(一)相关人员将披露的信息提供给
公司证券部进行审核;
(二)公司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
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五十六条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
列审批程序:
(一)公司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履行法定审
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与证券发行文件等。
(二)证券部按照信息披露的监管要
求将编制好的文件报送董事会秘书审
批签字通过。
(三)签批通过的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按照《直通车业务指引》,完成最终

14

对外信息的发布环节。
第五十条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上证
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
联络,负责准备和递交上证所要求的
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
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
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
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
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
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
料;
(四)负责做好与公司信息披露的有
关保密工作,在获知信息泄露时,及
时采取补救措施;
(五)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上证所上市规则和其他规定及公
司章程。


第五十七条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监管
部门、相关组织之间的沟通和联络,
负责准备和递交监管部门或相关组织
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部门或
相关组织布置的任务;
(二)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
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
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
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
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
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
料;
(四)负责做好与公司信息披露的有
关保密工作,在获知信息泄露时,及
时采取补救措施;
(五)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上交所上市规则和其他规定及公
司章程。
第五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
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
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
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
第六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
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
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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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
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
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
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
员,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五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
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公司股票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
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
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公司股票、债
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
信息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 第六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
务流程按照《直通车业务指引》执行。

修订后的全文详见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6 月19 日

附件 1 :霍岩先生简历

1977 年出生,男,中国国籍,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学学士学位。 曾任上海京诺投资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首旅置业副总经理。现任北京首 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运营与管理中心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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