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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M CHEMICAL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Nov 1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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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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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796
证券简称:贝斯美 公告编号:2021-084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贝斯美”)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披露了《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5), 公司因聘请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担任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事项的保荐机构,故终止与原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信建投证券”)的保荐协议,中信建投证券未完成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事项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泰证券承接。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783 号)核准,贝斯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 30,300,0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4.2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31,775,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38,797,400.00 元 (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92,977,600.00 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于 2019 年 11 月 11 日出具了“会验字[2019]7999 号”《验资报告》,对以 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 度。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永安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永安”)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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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国家高新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 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及保荐机构中 泰证券于近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截至 2021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人民币元
| 单位:人民币元 | |||||
|---|---|---|---|---|---|
| 序 号 |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用途 | 专用账户 | 专户余额 |
| 1 | 贝斯美 | 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宁波 国家高新区支行 |
加氢系列、二甲戊灵系 列、甲氧虫酰肼系列产 品技改项目 |
39011400292001808 82 |
125,974.22 |
| 2 | 江苏永安 | 39011400292001838 63 |
111,465,003.53 | ||
| 3 | 贝斯美 | 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宁波分行 |
加氢系列、二甲戊灵系 列、甲氧虫酰肼系列产 品技改项目 |
81147010146003187 98 |
29,383.71 |
| 4 | 江苏永安 | 81147010119866666 66 |
78,223,968.40 | ||
| 5 | 贝斯美 | 浙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宁波分行 |
新建企业研发中心技 改项目(已变更为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 |
33200201101201001 61213 |
18.29 |
| 6 | 江苏永安 | 33200201101201001 61930 |
280,765.62 | ||
| 7 | 贝斯美 | 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绍兴 上虞支行 |
营销网络扩建项目 | 19517001040009999 | 30,629,621.34 |
| 合计 | 220,754,735.11 |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 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根据实际需 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方式存放。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 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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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 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戴菲、万年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 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 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 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 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 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 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应将 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 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江苏永安化工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 国家高新区支行、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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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江苏永安化工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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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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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江苏永安化工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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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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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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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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