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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M CHEMICAL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Oct 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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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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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金证法意 [2021] 字 1008 第 058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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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金证法意[2021]字 1008 第 0589 号
致: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 人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
为本次发行,本所律师已于 2021 年 9 月 3 日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 务所关于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绍兴贝斯美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 工作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1 年 9 月 16 日出具的审核函〔2021〕020246 号 《关于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 (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同时发行人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金额 及用途进行了调整。有鉴于此,本所律师现就本次发行方案调整以及涉及《审核 问询函》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补充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外,与本所已 经出具的前述法律文件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前述法律文件中所作的各项声 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前述法律文件的必要补充。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之外,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其他法律 问题的意见和结论仍适用前述法律文件中的相关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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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 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内容时,均为严 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已核查或做出任何保证。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管理办法》和《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法律、法规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执业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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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第一部分 发行方案调整
2021 年 10 月 8 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 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 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以及《关于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方案进行了调整,发行人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发行人 2021 年 6 月 3 日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本次发 行方案调整事项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根据 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会议文件,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具体内 容如下:
“(7)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调整前: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55,000.00 万元(含),扣除发行费用后,将 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拟投资金额 |
|---|---|---|---|
| 1 | 年产8,500吨戊酮系列绿色新材料项目 | 55,623.02 | 50,000.00 |
| 2 | 补充流动资金 | 5,000.00 | 5,000.00 |
| 合计 | 60,623.02 | 55,000.00 |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 情况以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若本次募集资金净额 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按照项目的 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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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解决。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按照 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调整后: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0,000.00 万元(含),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 集资金净额将用于年产 8,500 吨戊酮系列绿色新材料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拟投资金额 |
|---|---|---|---|
| 1 | 年产8,500吨戊酮系列绿色新材料项目 | 55,623.02 | 40,000.00 |
| 合计 | 55,623.02 | 40,000.00 |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 情况以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若本次募集资金净额 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按照项目的 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 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融资方式解决。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按照 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事宜已根据 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授权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人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已获得 发行人内部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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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审核问询函》回复
反馈问题 3
发行人本次拟募集资金 5 亿元用于年产 8,500 吨戊酮系列绿色新材料项目 (以下简称 “ 戊酮系列项目一 ” ),项目建设期为两年,综合毛利率为 34.32% ,高 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戊酮系列项目一中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和建筑 工程费合计 34,960.5 万元,特许权使用费为 7,000 万元,建设期利息 869.01 万元。 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于 2020 年 7 月与上海派尔科化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 派尔科 ” )签订《工艺包转让协议》,交易金额为 7,000 万元。此外,发 行人曾披露拟与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 “ 年产 2.6 万吨戊 酮系列绿色新材料项目 ” (以下简称 “ 戊酮系列项目二 ” )投资协议书,项目总投 资金额约为 10 亿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 1 )戊酮系列项目一投资构成中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的 具体情况,将建设期利息作为本次募投项目投资金额的合理性;( 2 )发行人与派 尔科签订的工艺包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技 术权属是否具有排他性、款项支付安排等,相关工艺包及技术专利权属是否清 晰、是否存在争议,目前款项支付情况、双方有无违约或已(拟)签署其他协 议情形,工艺包及相关技术专利的取得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是否会对本次 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 )派尔科将相关工艺包转让给发行人的背景,发 行人从派尔科处购买的工艺包的主要内容,是否为行业成熟的通用技术,如否, 进一步说明发行人购买的工艺包相较于目前行业成熟的通用技术的优劣势,是 否存在无法大批量生产等技术缺陷,是否存在即将被淘汰或不满足环保等政策 要求的情形 , 发行人是否存在相关人才储备、技术储备、经验储备不足等情形, 是否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本次募投项目造成影响,发行人拟采取的替代措施; ( 4 )结合年产 8,500 吨戊酮系列绿色新材料项目的产品及产能情况, “ 绿色新材 料 ” 的具体含义等,说明该募投项目的称谓是否准确,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 的情形;( 5 )请用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语言说明年产戊酮系列项目一的生产流 程,发行人是否具备实施募投项目的能力,是否存在开拓新业务、新产品的情 况,募投项目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6 )本次募投项目与戊酮系列项目二 的区别与联系,发行人后续投资计划,并结合发行人后续投资进度安排、募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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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新增资产、现有在建工程的建设进度、预计转固时间以及公司的折旧摊销 政策等,量化分析相关折旧或摊销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 7 )结合效益测 算的过程,单位价格、成本等关键参数的选取依据,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毛利率 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的原因及其合理性,并就关键参数变动对本次募投 项目预计效益的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 8 )结合报告期内募投项目相关业务销售 收入、产能利用率、产销率、市场占有率等情况,本次募投项目及发行人其他 已(拟)投建项目产能释放计划、本次募投项目各产品的竞争格局、发行人产 品竞争优势、现有或潜在客户情况,所处行业发展前景、下游客户需求与协议 签订情况、产能消化措施,同行业可比公司项目投资情况,上游原材料涨价或 限制供应、化工品生产工艺淘汰升级、环保督察或限产等环保政策的变化等, 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和未来产能规划的合理性,是否存在未来市场发展 和客户开拓不及预期、产能闲置、项目延期或者无法推进等情形,是否存在安 全生产风险;( 9 )发行人是否具备开展募投项目所必需的业务资质和产品许可, 相关业务资质和产品许可是否存在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情形,后续取得相关资 质或许可、履行相关程序的具体时间安排,结合相关规定,说明是否存在实质 障碍,是否会对本次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0 )本次募投项目涉及使用、 生产危险化学品,本次募投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当地土地环保政策及城市规划, 募投项目用地是否可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相关产线营建、生产、耗用、 存储、运输(如有)是否需要相应环保审批程序,在上述过程中拟采取的环保 安全措施及其有效性。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 2 )( 3 )( 5 )( 6 )( 7 )( 8 )( 9 )项涉及的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 2 )( 4 )( 9 )( 10 )项核查 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对( 1 )( 3 )( 6 )( 7 )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关于 “ ( 2 )发行人与派尔科签订的工艺包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但 不限于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技术权属是否具有排他性、款项支付安排等,相关 工艺包及技术专利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争议,目前款项支付情况、双方有 无违约或已(拟)签署其他协议情形,工艺包及相关技术专利的取得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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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不确定性,是否会对本次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1 、发行人与派尔科签订的工艺包转让合同主要条款
贝斯美(甲方)与上海派尔科化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尔科”) (乙方)、派尔科化工材料(启东)有限公司(派尔科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派 尔科(启东)”)(丙方)、石康明(丁方,派尔科法定代表人)签署了《工艺 包转让协议》,主要条款内容如下:
| 项目 | 内容 |
|---|---|
| 转让标的 | 包含间戊二烯制备二乙基酮、正戊烯,副产醋酸甲酯(可联产甲基丙基酮),并实 现2-戊醇循环利用相关技术工艺和专利。 |
| 定价依据 | 以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截至2020年6月30日的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相 应的《资产评估报告》(中水致远评报字[2020]第020361号)确定的评估值7,130万 元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为7,000万元人民币。 |
| 技术权属 | 乙方和丙方保证本协议约定的专利是其所拥有的与工艺包相关的全部专利,且已经 覆盖使标的项目稳定达产并实现设计产量所需的全部技术。该等专利权属清晰,不 存在争议或负担抵押、质押等担保权利限制等情形。截至协议签署日,其未与其他 任何第三方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工艺包涉及的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转让、研发、 合作、投资等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约定。 乙方和丙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及时且完整地向甲方转让工艺包相关的全部技术、工 艺、催化剂配方、技术诀窍等资料; 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二笔转让价款后,工艺包相关专利所有权即归甲方所有。乙方和 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办理相关专利的权属变更,专利权属变更应于2021年12月31日 前完成。 |
| 竞业、排他性条 款 |
乙方和丙方保证,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其自身及其关联方将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 任何形式自营或与第三方合作从事与工艺包相关的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 境内外直接或以投资控股、参股、合资、联营、合作、委托经营等任何方式从事与 工艺包相关业务;不向任何其他从事与工艺包相关业务的个人、公司、企业或其他 任何组织提供任何技术、信息、人员或其他任何有形或无形的支持或协助。 |
| 支付安排 | 第一阶段:协议生效之日起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交易价格的30%,即2,100万元人 民币; 第二阶段:乙方和丙方向甲方提供完整的工艺包资料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交 易价格的20%,即1,400万元人民币; 第三阶段:标的项目获得安监、环保等主管部门的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等标的 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主管部门审核,试生产五个月且稳定达产后,甲方向乙方支付 交易价格剩余50%转让价款,即3,500万元人民币。 |
就本次转让的标的资产的价值,发行人聘请了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且 评估机构选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标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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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水致远评报字[2020]第 020361 号)。同时,交易各方在评估机构确定的评 估值的基础上,通过协商最终确定交易价格。
综上所述,发行人与派尔科及派尔科(启东)签订的工艺包转让合同对交易 作价、技术权属及款项支付安排等已进行了明确的约定,本次转让的标的资产的 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值为基础确定,最终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交易定价公允, 相关技术权属具有排他性,且根据工艺包资料的交付及项目试生产情况分阶段安 排款项支付。
2 、相关工艺包及技术专利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
本次转让工艺包涉及的与 C5 新型技术相关的专利情况如下:
| 序 号 |
|||||
|---|---|---|---|---|---|
| 专利名称 | 专利权人名称 | 申请日期 | 专利号 | 状态 | |
| 1 | 一种戊烯的制备方法 | 派尔科 | 2013/7/24 | 201310314884.3 | 专利权维持 |
| 2 | 一种正戊烯的制备方 法 |
派尔科 | 2013/7/24 | 201310314859.5 | |
| 3 | 一种由2-戊烯制备2- 戊醇和3-戊醇混合物 的方法 |
派尔科(启东) | 2014/12/11 | 201410764355.8 | |
| 4 | 一种由2-戊烯制备3- 戊酮的方法 |
派尔科(启东) | 2014/12/11 | 201410768423.8 | |
| 5 | 一种由2-戊烯制备2- 戊酮的方法 |
派尔科(启东) | 2014/12/11 | 201410766677.6 | |
| 6 | 一种2-戊醇脱水生产 戊烯的方法 |
派尔科(启东) | 2017/12/15 | 201711347271.4 | |
| 7 | 一种2-戊醇脱水生产 正戊烯的方法 |
派尔科(启东) | 2017/12/15 | 201711352707.9 | 一通出案待 答复 |
| 8 | 一种3-戊醇脱氢制备 3-戊酮的方法 |
派尔科(启东) | 2019/8/28 | 201910802715.1 | 等待实审提 案 |
本次转让的工艺包为派尔科及派尔科(启东)通过自主研发和长期技术积累 形成,根据上述权属条款主要内容,协议签署前交易对方拥有该工艺包全部知识 产权,经本所律师核查,该工艺包相关专利均不存在权属争议或纠纷,以及抵押、 质押等权利受限的情形。
综上所述,派尔科及派尔科(启东)拥有本次转让的相关工艺包及技术专利 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争议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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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次工艺包转让目前款项支付情况、双方有无违约或已(拟)签署其他 协议情形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已根据《工艺包转让协议》约定,取得了全部 工艺包技术资料,支付了第一、第二阶段转让款合计 3,500 万元,符合协议约定 的款项支付安排。
除本次《工艺包转让协议》之外,公司与派尔科于 2021 年 1 月 18 日签署了 《技术转让合同》,公司以 200 万元作价获得派尔科拥有的“间戊二烯分离提纯” 技术工艺包,以便公司能够处理间戊二烯标准产品,获得精间戊二烯产品,加强 原材料的自主可控性,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已支付上述款项并获得了“间 戊二烯分离提纯”技术工艺包涉及的技术资料。
综上,公司已经按照《工艺包转让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的支付了相应阶 段的转让,且双方均无相关违约行为。同时,除上述已披露的《技术转让合同》 外,双方未签署其他协议。
4 、工艺包及相关技术专利的取得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是否会对本次募 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工艺包转让协议》约定,公司向派尔科支付第二笔转让价款后,工艺 包相关专利所有权即归公司所有。目前,公司已根据《工艺包转让协议》约定, 支付了第一、第二阶段全部转让款,符合款项支付安排。按照《工艺包转让协议》 约定,相关专利权属已归公司所有。
派尔科及派尔科(启东)后续将积极配合公司办理相关专利的权属变更,专 利权属变更应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其中暂未授权的专利若暂时未变更 权属的,派尔科及派尔科(启东)同意将继续积极推动专利授权事宜直至取得专 利授权,取得后立即向公司进行变更,由于发明专利申请流程较长,目前工艺包 中尚有 2 个发明专利处于申请过程中,该等专利相关技术已包含在其他已授权专 利技术中,派尔科及派尔科(启东)预计未来取得不存在实质障碍,并将督促其 关键技术人员积极协助发行人完成标的项目并实现设计产量。
综上所述,本次转让的工艺包及相关技术专利权属清晰,不存在重大争议或 者纠纷,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经取得了全部工艺包技术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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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且按照协议的约定,相关专利权属已归发行人所有,派尔科派尔科(启东) 后续将积极配合发行人办理相关专利的权属变更,工艺包及相关技术专利的取得 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不会对本次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关于“( 4 )结合年产 8,500 吨戊酮系列绿色新材料项目的产品及产能情 况, “ 绿色新材料 ” 的具体含义等,说明该募投项目的称谓是否准确,是否存在 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
(一)本次募投项目产品及产能情况
根据铜陵经开区经济发展局项目备案表(项目代码 2101-340760-04-01-828050),本次募投项目主要产品为二甲基丙酮(3-戊酮), 联产甲基丙基酮、醋酸甲酯、正戊烯等联产品,相关产品产能情况如下:
| 单位:吨/年 | |
|---|---|
| 产品 | 产能(吨/年) |
| 二甲基丙酮 | 5,500 |
| 甲基丙基酮 | 3,000 |
| 粗醋酸甲酯 | 3,900 |
| 精醋酸甲酯 | 8,800 |
| 正戊烯 | 4,000 |
| 环戊烯 | 13,000 |
| 溶剂油 | 3,000 |
| 醋酸戊酯 | 3,000 |
根据《铜陵贝斯美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8500 吨戊酮系列绿色新材料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书》,本次募投项目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本项目属于 C2614 有机 化学原料制造,主要产品为高效、安全、环境友好型农药二甲戊灵的专用中间体, 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鼓励类类别,属于绿色环保领域项目,并且项 目选址位于铜陵经开区东部园区中的化工新材料集中区内,《铜陵经开区东部园 区产业发展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已将本次募投项目纳入园区规划,项 目产品符合园区符合准入条件,符合园区“新材料”的发展定位要求。
(二)本次募投项目名称“绿色新材料”的具体含义
国务院印发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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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本次募投项 目的主要产品二甲基丙酮(3-戊酮)为生产高效、低毒、低残留的新型环保农药 二甲戊灵的重要原材料,二甲戊灵具有杀草谱广、适用范围广、作物安全好、毒 性低的特点。本次募投项目有利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实现 绿色防控。因此,项目名称中包含“绿色”描述。
本次募投项目的重要联产品甲基丙基酮是一种重要的新型有机材料中间体, 主要用于生产 2-戊酮肟,可作为肟型交联剂使用,替代有环境毒性的丁酮肟,在 建筑材料及涂料领域大范围推广应用。此外,甲基丙基酮还可以用于制造高端电 子新材料光刻胶;在医药领域作为西地那非的原材料;在香料应用领域,甲基丙 基酮可以用来合成 2,3-戊二酮,在食用香精和日化香精中有广泛应用。因此,项 目名称中包括“新材料”描述。
(三)募投项目的称谓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
本次募投项目名称已获得项目备案并已获得环评批复。鉴于本次募投项目主 要产品二甲基丙酮是绿色环保除草剂二甲戊灵的重要原材料,甲基丙基酮为新型 有机材料中间体,本次募投项目名称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
三、关于“( 9 )发行人是否具备开展募投项目所必需的业务资质和产品许可, 相关业务资质和产品许可是否存在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情形,后续取得相关资 质或许可、履行相关程序的具体时间安排,结合相关规定,说明是否存在实质 障碍,是否会对本次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一)发行人具备开展募投项目目前所必需的业务资质和产品许可
1 、本次募投项目已合法取得有权机关的备案并在有效期内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及《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以下简称“《国务院核准目录》”)的相关规定,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 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实行核准管 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核准目录》确定。除国 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 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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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安徽省实 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核准目录》和 《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安徽省政府核准目录》”) 确定,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根据《铜陵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以下简称“《铜 陵市政府核准目录》”),本目录所列核准事项,均为《安徽省政府核准目录》明 确由市级政府或县、区政府核准的事项。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备案管理。
根据上述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属于《国务院核准目 录》《安徽省政府核准目录》《铜陵市政府核准目录》外的投资项目,应按属地原 则备案,由发行人向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行政机关备案。发 行人已就本次募投项目在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完成备案,并取得《铜 陵经开区经济发展局项目备案表》。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规定,项目自备案后两年内未开 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单位如果决定继续实施该项目,应当通 过在线平台作出说明;如果不再继续实施,应当撤回已备案信息。发行人本次募 投项目备案时间为2021年7月5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募投项目备 案在有效期内。
2 、本次募投项目已合法取得环保主管部门的批复并在有效期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的相关规定,除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以外,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权限的规定(2019年本)>的公告》《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审批目录(2019年本)》(以下简称“《安徽省主管部门审批清单》”)的相关规 定,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列入《安徽省主管部门审批清单》应当编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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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核与辐射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以及跨设区 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由省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 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县(市、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在设 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授权范围内承担部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具体工作。
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本次募投项目属于《安徽省主管部门审批清单》中所 列的审批事项以外的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县(市、区)级生态环境 部门审批。
2021年5月8日,铜陵贝斯美向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与生态环境局提 交《关于审批铜陵贝斯美科技有限公司年产8500吨戊酮系列绿色新材料项目的申 请》。2021年8月9日,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与生态环境局作出《关于铜 陵贝斯美科技有限公司年产8500吨戊酮系列绿色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批复》(安环〔2021〕22号),原则同意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建设性质、 规模及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 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申请人本次募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之日为 2021年8月9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环保主管部门批复在有效期内。
3 、募投项目用地落实情况
本次募投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安徽省铜陵市经济开发区东部园区临津大道旁, 具体用地情况如下:
| 序 号 |
土地使 用权人 |
使用权面积 (m²) |
使用权类型/ 权利性质 |
|||
|---|---|---|---|---|---|---|
| 土地使用证书编号 | 终止日期 | 用途 | ||||
| 1 | 铜陵 贝斯美 |
皖(2021)铜陵市不动 产权第0048211号 |
103,053.11 | 2071.06.18 | 工业用地 | 出让 |
4 、本次募投项目已合法取得节能审查主管部门的批复并在有效期内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 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本次募投项目需办理节能审查。
本次募投项目已于2021年10月8日取得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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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关于铜陵贝斯美科技有限公司年产8500吨戊酮系列绿色新材料项目节能报告 的审查意见》(经发〔2021〕40号),原则同意项目的节能报告,有效期为两年,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能评主管部门批复尚在有效期内。
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安徽省、铜陵市及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产业政策, 项目使用能源结构合理,能源供应有保障,不存在使用国家、省、市明令淘汰及 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不存在单位产品能耗 超过国家、行业或者地方限额标准等不符合节能审查规定或标准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募投项目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 求,不存在违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已按规定取得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5 、本次募投项目因尚未开工建设,其他资质许可将根据建设进度及时办理
鉴于本次募投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申请人将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证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项目进度要求,及时办理项目实施运营所需的各 项资质许可,确保项目的合法合规性。
(1)募投项目排污许可证取得情况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 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铜陵贝斯美需在取得环评批复后、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试生产之前申请排污 许可证。本次募投项目已取得环评批复,相关环评文件中已明确污染物排放标准、 可行的污染物防治设施或技术以及符合国家监测技术要求的监测方案。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由于本次募投项目尚未开始建设,亦未产生实 际排污。后续铜陵贝斯美将在本次募投项目启动生产设施或试生产之前,根据排 污许可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 定排放污染物,后续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不存在法律障碍。
(2)募投项目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取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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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募投项目生产产品中二甲基丙酮、甲基丙基酮、醋酸甲酯、正戊烯等以 及募投项目所使用的原材料甲醇、氢气等为《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规 定的危险化学品。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危险化学品生 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需在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提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由于本次募投项目尚未开始建设,故该募投项 目的实施主体铜陵贝斯美暂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后续铜陵贝斯美将在 本次募投项目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及时办理相关许可,后续申 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存在法律障碍。
(3)募投项目履行安评程序情况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新建、改建、扩 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 件审查和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并且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由于本次募投项目尚未开始建设,故该募投项 目的实施主体铜陵贝斯美尚未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申请工 作。铜陵贝斯美将在本次募投项目相关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后续申请办理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不存在法律障碍,并将在 安全设施完工后及时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二)后续取得相关资质或许可、履行相关程序的具体时间安排
如前所述,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已依法履行项目建设所需的备案程序,并已 取得目前阶段所需要的资质许可,发行人将根据项目进度及时办理相应的审批程 序并取得各阶段所必需的全部资质,发行人取得该项目所需的各项相关资质均不 存在实质障碍,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不会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
四、关于“( 10 )本次募投项目涉及使用、生产危险化学品,本次募投项目 用地是否符合当地土地环保政策及城市规划,募投项目用地是否可用于危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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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品的生产储存,相关产线营建、生产、耗用、存储、运输(如有)是否需要 相应环保审批程序,在上述过程中拟采取的环保安全措施及其有效性。”
(一)本次募投项目用地符合当地土地政策
根据《铜陵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2018年修改)、《铜陵市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铜陵经开区东部园区产业发展总体规划》等相关 政策,铜陵承接产业转移集中示范园区是铜陵市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用地安排的重 点地区,统筹安排工业、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等各类用地,示范园区内的用地已 为允许建设区,募投项目所在地为允许建设区,符合当地土地政策。
(二)本次募投项目用地符合当地环保政策
根据《铜陵经开区东部园区产业发展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铜陵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铜陵经开区东部园区产业发展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 告书审查意见>的函》《铜陵贝斯美科技有限公司年产8500吨戊酮系列绿色新材料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文件,本次募投项目位于新材料片区范围内的化工新材 料集聚区,本次募投项目以戊二烯为原料,采用加氢、酯化、酯交换、脱氢等工 序,操作简便,得到的目产物经济性高,选择性高,项目生产工艺、设备、污染 治理技术以及资源利用率均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项目采用的工艺和设备符 合清洁生产要求,项目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实现废水“分类收集、分 质处理”;项目使用天然气作为燃料,并按规范建设危废库,对工艺废气、污水 处理站废气和危废库废气进行深度处理,符合当地环保政策。
(三)本次募投项目用地符合当地城市规划
根据《铜陵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2018年修改),铜陵经开区东 部园区产业发展以发展新材料等产业为核心,配套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建设长江 黄金经济带一流的绿色制造临港产业区。根据《铜陵经开区东部园区产业发展总 体规划》(2018年~2025年)划分东部园区为新材料片区等三大产业片区,其中新 材料产业发展重点为先进化工材料、绿色环保材料等。
本次募投项目位于新材料片区范围内的化工新材料集聚区,以戊二烯为原料, 采用加氢、酯化、酯交换、脱氢等工序,操作简便,得到的目产物经济性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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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性高,具有较好的先进性。同时《铜陵经开区东部园区产业发展总体规划环境 影响评价报告书》已将本次募投项目纳入园区规划,本次募投项目用地符合当地 城市规划的相关要求。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土地环保政策、符合当地 城市规划。
(四)募投项目用地可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 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 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 意见》规定,从2010年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 门区域内建设,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没有划定危 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区提出的立项申请和安全审查申请,新的化工 建设项目必须进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逐步推动现有化工企业进区入园。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促进化工园区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工 信部原(2015)433号),化工园区包括以石化化工为主导产业的新型工业化产业 示范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专业化工园区及由各级政府 依法设置的化工生产企业集中区。
根据上述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 内建设,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
根据《铜陵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2018年修改)、《铜陵经开区 东部园区产业发展总体规划》(2018年~2025年)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 开的《第一批安徽省化工园区名单》,铜陵经开区系创建于1992年7月,1993年5 月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为全省首批省级开发区,铜陵经开区化工园区经安徽省 人民政府认定为符合《安徽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条件的省级化工园区。
根据本所律师与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访谈确认,铜陵经开区东部园区 划分为新材料片区等三大产业片区,其中新材料产业发展重点为先进化工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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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认定为符合《安徽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条件的安徽省级化工园区,本次募投 项目正位于新材料片区范围内的化工新材料集聚区内。该园区规划符合《危险化 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募投项目用地可用于危险化学品的 生产储存。
(五)本次募投项目相关产线营建、生产、耗用、存储、运输(如有)所 需环保审批程序,在上述过程中拟采取的环保安全措施及其有效性。
1 、本次募投项目所需环保审批程序
( 1 )本次募投项目已履行环保审批程序
2021 年 5 月 8 日,铜陵贝斯美向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与生态环境 局提交《关于审批铜陵贝斯美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8500 吨戊酮系列绿色新材料项 目的申请》。
2021 年 8 月 9 日,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与生态环境局作出《关于 铜陵贝斯美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8500 吨戊酮系列绿色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的批复》(安环〔2021〕22 号),原则同意项目《报告书》所列建设性质、规模 及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 2 )相关产线营建、生产、耗用、存储所需环保审批程序
| 审批程序 | 涉及环节 | 取得情况 | 法律依据 |
|---|---|---|---|
|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 书及批复 |
产线建设、生产、 耗用以及存储 |
1、编制了环境影响 报告书;2、取得了 主管部门的的环评 批复 |
《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 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 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 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 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 目,不得开工建设”。 |
| 项目竣工环境保护 验收意见 |
产线建设 | 本次募投项目尚未 进入建设期,尚未 完成项目竣工,暂 无需取得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第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 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 (调查)报告”。 |
| 排污许可证 | 生产、存储 | 企业应在试生产前 取得《排污许可 证》,本次募投项目 尚未进入建设期, |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 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 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 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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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程序 | 涉及环节 | 取得情况 | 法律依据 |
|---|---|---|---|
| 尚未进入试生产阶 段,暂无需取得 |
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 污染物”。 |
||
| 环境突发事件应急 预案 |
生产、存储 | 本次募投项目尚未 进入建设期,尚未 进入试生产阶段, 暂无需取得 |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企业事业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 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 有关部门备案”。 |
2 、本次募投项目环保措施及有效性
|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项目 | 环保措施 | 环保投资 | |
| 废气 | 焚烧尾气 | 采用“SNCR脱硝+急冷+干法脱酸+活性炭喷射系统+布袋除 尘器+碱液喷淋塔”净化后通过35m高的1#排气筒排放;配 套烟气在线监测系统。 |
1000 |
| 戊酮装置工艺废气、甲 醇制氢装置工艺废气、 罐区小呼吸废气 |
收集进入“焚烧炉焚烧”焚烧处理达标后经35m高1#排气筒 高空排放。 |
1500 | |
| 导热油锅炉燃烧废气 | 采用“低氮燃烧器和烟气再循环”的方式处理后通过15m高 2#排气筒高空排放;配套烟气在线监测系统。 |
50 |
|
| 污水处理站废气及危 废仓库废气 |
采用“碱喷淋吸收+二级活性炭吸附脱附”处理达标后,经 15m高3#排气筒高空排放。 |
50 | |
| 无组织废气 | 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计划,定期检测、及时修复,防 止或减少跑、冒、滴、漏现象。 |
10 | |
| 废水 | 废水处理 | 厂区实现“雨污分流、污污分流”,污水管网采用可视化设计 经架空管道进行输送,建设1座300t/d污水处理站。 |
, 400 |
| 车间雨污分流 | 分流管道 | 50 | |
| 固废 | 一般固废暂存场 | 厂内需设密闭的防渗、防雨和扬尘的一般固废暂存场。 | 100 |
| 危险废物临时暂存场 | 设置1间危废仓库,占地面积192m2,配套防风、防雨、防 晒、防渗、导流沟、集液池、废气收集及处理设施等。 |
||
| 噪声 | 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减震基础、厂房隔声。 | 50 | |
| 风险 | 新增1座应急事故池与1座初期雨水池合建,新增初期雨水 收集管网和切换装置,初期雨水池有效容积1058m3,事故池 有效容积2700m3。 |
60 | |
| 围堰、预警、事故水收集切断系统等。 | 30 | ||
| 地下水 和土壤 |
重点防渗区 | 戊酮装置车间、甲醇制氢车间、污水处理站、初期雨水池、 甲类仓库、应急事故池、导热油站、危废仓库、焚烧炉、罐 区。 |
200 |
| 地下水监控 | 设置3个地下水监测井 | ||
| 土壤监控 | 设置2个土壤监测点 | ||
| 合计 | / | 3500 |
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性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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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废水
本次募投项目废水主要来自戊酮装置酸性尾气吸收液、戊酮装置脱水反应废 液、焚烧炉喷淋废水、车间地面冲洗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循环水系统排水、废 气喷淋废水、再生废水、锅炉排污水、化验废水、蒸汽冷凝水、生活污水、初期 雨水等。本次募投项目戊酮装置脱水反应废液送入厂区焚烧炉焚烧处理不外排, 本次募投项目蒸汽冷凝水回用于软水制备与急冷塔等工序不外排,本次募投项目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汇同其他生产废水收集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工 艺“调节池均质+隔油沉淀”)处理达标后排入园区污水排放管网。废水经钟顺污 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一级 A 标准后外排放。
本次募投项目总废水产生量约为 573t/d,其中 312t/d 为蒸汽冷凝水直接纳管, 剩余需要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的废水量为 261t/d,本次募投项目配套建设一 座污水处理站,处理规模 300t/d。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能够满足本次募投项 目废水处理需求。
(2)废气
本次募投项目有组织废气主要包括戊酮装置工艺废气、甲醇制氢装置工艺废 气、焚烧炉废气、罐区小呼吸废气、导热油锅炉燃烧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危 废仓库废气;无组织废气主要为戊酮装置车间、甲醇制氢车间、污水处理站、危 废仓库无组织废气。
戊酮装置工艺废气、甲醇制氢装置工艺废气、罐区小呼吸废气经“焚烧炉焚 烧”处理后通过 35m 高 1#排气筒排放。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可达到上海市地 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 1 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 求。
焚烧炉废气经“SNCR 脱硝+急冷+干法脱酸+活性炭喷射系统+布袋除尘器+ 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 35m 高 1#排气筒排放。废气经处理后各种污染物的排 放浓度可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中的污染物排放 标准限制要求,处理能力达标。
导热油锅炉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处理后通过 15m 高 2#排气筒排放。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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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污染物中颗粒物、 SO2 排放浓度可以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14)中燃气锅炉排放标准限值要求;NOx 排放可以满足“安徽省 大气办关于印发《安徽省 2020 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中低于 50mg/m3 标准限值要求。
污水处理站废气与危废仓库废气经“碱喷淋吸收+二级活性炭吸附脱附”处 理后通过 15m 高 3#排气筒排放。废气中氨、硫化氢排放速率可以满足上海市《恶 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排放标准限值要求;非甲烷总 烃排放浓度可以满足上海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1/933-2015)标准限值要求。
本次募投项目的无组织废气来源主要是戊酮装置车间、甲醇制氢车间的动静 密封点无组织废气;污水处理站、危废仓库的未收集无组织废气。
戊酮装置车间、甲醇制氢车间的动静密封点无组织废气通过采取密封焊管道 布置、密封性能好管道材料、阀门以及填充阻隔介质的双向机械密封泵类等设备 后,可使废气污染物各厂界无组织最高浓度能够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 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 A.1 标准的相关要求与上海市地方标准《大气 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污水处理站、危废仓库的未收集无组织废气通过各废水水池加盖密封、在车 间外侧种植绿化隔离带、采用封闭式的危废运输车等环保措施后,可使废气污染 物各厂界无组织最高浓度能够达到上海市《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1/1025-2016)中厂界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3)噪声
本次募投项目通过选用低噪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隔声、减震,加隔声罩等措 施减少噪声对外环境的影响,确保厂界噪声均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 放标准》(GB12348-2008)中 3 类标准要求。
(4)固废
本次募投项目建成后产生的危险废物和一般固废均能妥善处理处置,危险废 物可存于 192 平方米的危废仓库内,公司可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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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标。
3 、本次募投项目安全措施及有效性
本次募投项目项目安全生产措施方面的投入主要包括安全设施、人员及制度 管理等方面的投入。其中,安全设施设备投入包括:(1)为确保装置的安全运行, 设置 SIS 系统,对重要的工艺参数设置了报警及安全联锁,使在紧急情况下,能 快速、安全、准确停车,避免任何火灾和爆炸的危险以及其它不安全因素;(2) 在装置区可燃气体易泄漏处设置了可燃气体报警器,在装置区有毒气体易泄漏处 设置了有毒气体报警器;(3)在防爆区内仪表均优先选用本安防爆仪表,对于没 有本安仪表的仪表选用隔爆型仪表,其防爆等级根据相应的危险区域确定;(4) 为了确保操作人员及生产装置的安全,控制系统均采用双路配电方式供电等。
根据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核查,本次募投项目所需职业安全 卫生专用投资共 1,090 万元,包括下列方面费用:检测报警等预防事故措施;泄 压止逆等控制事故措施;消防、事故应急等减少与消除事故措施等费用等。本次 募投项目安全措施设计完备,具备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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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问题 5
根据申报材料,最近一期末发行人在建工程中包括宁波研发中心项目,此 外,发行人还持有部分住宅及科教用地。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 1 )宁波研发中心项目建设的具体内容及进展情况,是 否涉及房地产相关业务;( 2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持有住宅用地、科教 用地、商服用地等具体情况,取得上述用地及相关房产的方式和背景,相关土 地的开发、使用计划和处置安排,并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 围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房地产业务,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等及后续处置计划。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宁波研发中心项目建设的具体内容及进展情况,是否涉及房地产相关 业务
(一) 宁波研发中心项目建设的具体内容及进展情况
1 、宁波研发中心项目建设的具体内容
宁波研发中心未来主要将开展环保型农药中间体、农药原药及农药制剂等领 域的新产品研发和生产工艺技术优化改进等工作。公司将积极引进高端技术人才, 结合贝斯美创新发展战略以及农药产品技术、市场发展趋势,创建专注于高效、 低毒、低残留农药原药、中间体、制剂等产品创新开发的研发平台。
2 、宁波研发中心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
宁波研发中心项目建设总投资估算为 1.53 亿元人民币,资金来源为公司自 有资金及自筹资金,该项目于 2019 年进行勘测立项,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经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于 2020 年 11 月正式启动建设。2018 年至 2021 年上半年在建工程的新增额分别为 0 万元、19.04 万元、914.89 万元和 1,706.66 万元。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该项目仍处于建设 初期,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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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 序 号 |
预计投资 金额 |
2021 年6 月30 日 在建工程余额 |
工程累计投入 占预算比例 |
截至2021 年6 月30 日末在建工程进展 |
|
|---|---|---|---|---|---|
| 项目 | |||||
| 1 | 宁波研发中心项目 | 15,300.00 | 2,640.59 | 17.26% | 项目初期 |
3 、宁波研发中心项目建设不涉及房地产相关业务
根据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 2020 年 7 月 17 日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建字第 33021220200080 号),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要求。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出具的《建筑 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 330212202011110101),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截 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该项目仍处于建设初期,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通过查阅《项目备案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等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现 场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宁波研发中心大楼建设项目设计用途为自 有科研中心,该项目的实施建设与规划内容一致,不涉及房地产相关业务。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持有住宅用地、科教用地、商服用地 等具体情况,取得上述用地及相关房产的方式和背景,相关土地的开发、使用 计划和处置安排,并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 产开发、经营、销售等房地产业务,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等及后续处置计 划
1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持有住宅用 地、科教用地、商服用地情况
| 序 号 |
面积 (㎡) |
|||||
|---|---|---|---|---|---|---|
| 权证编号 | 权利人 | 座落 | 类型 | 用途 | ||
| 1 | 浙(2017)绍兴市上虞区 不动产权第0022496号 |
发行人 | 百官街道江广路1111 号求是家园7幢1304室 |
出让 | 住宅 用地 |
3.62 |
| 2 | 浙(2020)宁波市鄞州不 动产权第0095019号 |
贝斯美 新材料 |
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 道柴家村 |
出让 | 科教 用地 |
6,913.00 |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未持有商服用地。
2 、取得上述用地及相关房产的方式和背景,相关土地的开发、使用计划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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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安排
( 1 )关于住宅用地
发行人所持权证编号为浙(2017)绍兴市上虞区不动产权第 0022496 号的土 地用途为住宅用地,系公司为解决部分公司管理人员住房问题,为公司管理人员 提供良好的居住条件,增强对人才的吸引力与忠诚度,公司购置了上述住宅用途 的不动产。目前,上述不动产用作员工宿舍;对于后续使用安排,上述不动产公 司仍将继续作为员工宿舍自用,无后续出售计划。
( 2 )关于科教用地
发行人子公司宁波贝斯美所持权证编号为浙(2020)宁波市鄞州不动产权第 0095019 号的土地用途为科教用地,系宁波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所在地,根据《土 地出让合同》等相关文件,该土地取得方式为出让,该项目设计用途为科研中心, 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亦无后续开发、出售计划。
综上所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住宅用地、科教用地及房产主要用于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员工宿舍,以及研发、办公等内部需求,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经 营、销售等业务。
3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 售等房地产业务,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等及后续处置计划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经营范围情况
| 与发行人 关系 |
是否涉及房地 产开发业务 |
是否具有房地 产开发资质 |
||
|---|---|---|---|---|
| 主体 | 经营范围 | |||
| 发行人 | - |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 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 产品);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
否 | 否 |
| 铜陵贝斯美 | 全资子公 司 |
化工产品(除危险品)的研发,化工原料 及产品(除危险品)的生产、销售。(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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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 与发行人 关系 |
是否涉及房地 产开发业务 |
是否具有房地 产开发资质 |
||
|---|---|---|---|---|
| 主体 | 经营范围 | |||
| 开展经营活动) | ||||
| 贝斯美新材 料 |
全资子公 司 |
新材料的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 技术服务;新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的销 售。 |
否 | 否 |
| 江苏永安 | 控股子公 司 |
二甲戊灵原药、乳油、悬浮剂、微囊悬浮 剂生产(《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 年12月09日);聚2,3-二甲基苯胺、3-硝 基邻苯二甲酸、2-甲基-3-硝基苯甲酸生产; 化工产品销售(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除外);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 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 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
否 | 否 |
| 桓台县涵商 兴桓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 伙) |
参股企业 |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 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 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否 | 否 |
如上表所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 司的经营范围中均未包含“房地产开发”,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房 地产业务类型。
通过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营业执照、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持有的资质文件、不动产权证书以及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参股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参股公司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房地产业务,均不具有房地 产开发资质,不存在房地产业务后续开发及处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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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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