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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ingspring Science & Technology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2
Mar 7,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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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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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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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90 证券简称:荣科科技公告编号:2012-003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2143 号《关于核准荣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700 万股(每股面值1 元), 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每股发行价格为11.11 元,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 限公司已于2012 年2 月13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 验,并出具了会验字[2012]0345 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69,237,800 元(已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19,632,200.00 元),扣除其他相关发行费 用6,657,00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2,580,800.00 元。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公司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兴工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兴工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1120154740000437,截止2012 年2 月29 日, 专户余额为4,702.05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数据中心IT 服务能力提升及市场拓 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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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为124902463710602,截止2012 年2 月29 日,专户余额为4,178.08 万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社保医疗行业信息化解决方案研发升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6181601040001253,截止2012 年2 月29 日,专户余 额为7,377.95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金融 IT 外包服务基地建设项目(3,990.03 万元)和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项目(3,387.92 万元)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 储,并及时通知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 议规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募 集资金存单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质押。
二、公司、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平安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平安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 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 配合平安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平安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平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禹、李东泽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 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平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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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平安证券。开户 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孰 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 方式通知平安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平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平安证券更换保荐代 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的要求向公司、开户 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平安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平安证券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平安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平安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平安证券督导期结束后 失效。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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