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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illiance Technology Co., Ltd. —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24
Apr 24,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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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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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薪酬管理,完善公司激 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 的要求,结合《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的对象为:
(一) 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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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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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 “高管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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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 薪酬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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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 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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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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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公司激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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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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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确定公司董事、高管人员薪酬方案、负责薪酬管理、 考核和监督的专门机构。监事会是确定公司监事薪酬方案、负责薪酬管理、考 核和监督的专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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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及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经公 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独立董事津贴应当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 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监事的薪酬方案由监事会提出拟订, 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由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拟订,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确定及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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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薪酬依据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执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依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决议执行。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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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薪酬采取年薪制,是以年度为单位,每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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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董事薪酬
公司对独立董事发放董事津贴。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 (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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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监事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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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任职的监事,按照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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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公司任职的监事,公司发放一定金额的监事津贴,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其亦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收入及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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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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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 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基本工资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确定,绩 效工资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目标指标完成情况为考核基 础。
第四章 薪酬考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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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及高管人员进行绩效考评,具体程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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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当年公司与董事及高管人员签订的绩效合 同,对董事及高管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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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董事、高管人员的调整薪酬数额和方案, 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核批准,并将董事会核准的考核结果以 书面形式通知考核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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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由监事会对监事进行绩效考评,具体程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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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监事会按当年公司与监事签订的绩效合同,对监事进行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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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监事会提出监事的调整薪酬数额和方案,将监事会核准的考核结果以 书面形式通知考核对象,并报公司监事会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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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董事、高管人员如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考核和评价有异议,可在收到 通知后一周内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作出处理;如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处理结果仍不认可,可向董事会 提出申诉。
监事如对监事会的考核和评价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后一周内向监事会提出 申诉,由监事会做出处理。
- 第十四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 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调整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通胀水平、公司盈利状况、公司 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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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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