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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illiance Technology Co., Ltd. —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21
Nov 1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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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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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9 层 邮编:100026 9/F, Taikang Financial Tower, 38 North Road E·ast Third Ring,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6, China 电话/Tel: (+86)(10) 6589 0699 传真/Fax: (+86)(10) 6517 6800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 [2021] 第 0666 号
致: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召开的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就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要的文件资料,本所律师对该等文件和 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发表意见。
B E I J I N G │S H A N G H A I │S H E N Z H E N │H A N G Z H O U │G U A N G Z H O U │K U N M I N G T I A N J I N │C H E N G D U │N I N G B O │F U Z H O U │X I ' A N │N A N J I N G │N A N N I N G H O N G K O N G │P A R I S 9[th] Floor, Taikang Financial Tower, No. 38 North Road East Third Ring,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6 China Tel: (+86)(10) 6589 0699 Fax: (+86)(10) 6589 0799 or 6517 6800 / 6801 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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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公告文 件一起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过程。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是由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决议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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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21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新晨科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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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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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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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4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 14:30 时在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东路 2 号院金源 时代商务中心 2 号楼 B 座 8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康路先生主持。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与上述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到表、股东账户登记证明、身份证明,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数为 75,510,508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163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在网络投票期间通 过网络投票平台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0 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数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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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所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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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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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收到 议案的程序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的 方式进行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 所持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按 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予以宣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董事、会议主持人、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在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上签名。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结果以及信息公司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 《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 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75,510,50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 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 ; 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2 、 《关于康路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 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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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 36,227,75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 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 ; 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关联股东已回避。本议案获得通过。
3 、 《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 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75,510,50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 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 ; 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4 、 《关于康路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 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 36,227,75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 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 ; 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关联股东已回避。本议案获得通过。
5 、 《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 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75,510,50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 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 ; 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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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关于康路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 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 36,227,75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 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 ; 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关联股东已回避。本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均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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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签字盖章页仅用于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出具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丽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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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O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仲崇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