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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IGHT — AGM Information 2013
Jun 19, 2013
52264_rns_2013-06-19_8844599d-f69e-4a87-b859-0ce1b099c79c.pdf
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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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佰鸿工業股份標限公司 | 巩平 | 探赦 | $\mathbb{P}[\mathcal{S}^{\circ},\mathcal{S}^{\circ}]$ . $\mathbb{H}^{\circ}$ | 伊达孜 3 前,將股東會議事手 |
微解 | 規享 餘款 |
修正前 | 修正後 | 法源 |
|---|---|---|---|---|---|---|---|---|---|
| 一0二年腔東滿層議事錄 | 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製 | 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 | |||||||
| 間: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星期二)上午九時整 | 作宽子檔案傳送至公 | 代理之。 | |||||||
| 地 點:青青餐廳(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三段6號) |
開資訊觀測站。股東會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 外之其他有召集摧人 |
|||||||
| 席:出席股東及股東代理人所代表之股份計 105,400,675股, 佔本公司己發行股份 196,674,224 | 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 | 召集者, 其主席由該召 | |||||||
| 股之 53.59%, | 次股束會議事手冊及 | 集權人擔任之,招集權 | |||||||
| 紀錄:王怡娟 圖蘭 席:廖宗仁 |
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 | 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 | |||||||
| 隨時索閱,並陳列於公 | 推一人擔任之。 | ||||||||
| 一、主席致詞 | 司及其股務代理機 | (新增) | 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 | §€ | |||||
| 二、報告事項: | 構,且應於股東會現場 | 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 | |||||||
| (一)101年度营業報告書。(請參閱附件一) (二)101年度監察人查核報告。(請參閱附件二) |
發放。 通知及公告應载明召 |
十分缠辦理之;報到處 | |||||||
| (三) 修訂「董事會議事規則」報告。(請參閱附件三) | 集享由;其通知經相對 | 應有明確標示,並派適 | |||||||
| (四) 本公司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對保留盈餘之影響及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數額之報告。 | 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 | 足適任人員辦理之。 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 |
|||||||
| (請參閱附件四) | 式為之。 | 託之代理人(以下稱股 | |||||||
| 三、承認事項: 承認案一 |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 | 東)應憑出席證、出席 | |||||||
| 【董事會提】 案 由:本公司101年度財務決算表冊承認案,敬請 承認 |
人、變更章程、公司解 | 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 | |||||||
| 說 明:1、本公司101年度財務報表業經編製與會計師查核完成及101年度營業報告書,經監 | 散、合併、分割或公司 | 件出席股束會;屬徵求 | |||||||
| 察人查核完畢,出具書面查核報告書在案 | 法第一百八十五第一 項各款、證券交易法第 |
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 | |||||||
| 2、本案各項書表。(請參閱附件一及附件五) 決 議; 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
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 | 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 | |||||||
| 三條之六之事項應在 | (原第二條部分條文) | 備核對。 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 |
律師建議 | ||||||
| 承認案二 【董事會提】 案 由: 101 年度虧損撥補素,提請 承認。 |
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 | 出席股東或股東所委 | |||||||
| 說 明:1、依本公司章程第十八條規定,擬具101年度虧損撥補案。 | 以臨時動議提出。 | 託之代理人簽到,或由 | |||||||
| 2、本公司101年度稅後虧損為新台幣(以下同)356,086,524元,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 |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 出席股東緻交簽到卡 | |||||||
| 192, 454, 386元,合計本年度待彌補虧損為163, 632, 138元。 |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 | 以代簽到。 | |||||||
| 3、擬自法定盈餘公積中提撥163,632,138元彌補虧損後,尚餘待彌補虧捐為1元。 4、盈虧撥補表,請詳見下表: |
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 司提出股東常會議 |
(新增) |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 | ||||||
| 案。但以一項為限,提 | 冊、年報、出席證、發 | ||||||||
| 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 | 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 | ||||||||
| に、日に小説 全部検討 |
入議案。另股束所提議 | 議資料,交付予出席股 東會之股東;有選舉董 |
|||||||
| 案有公司法第一百七 | 事、監察人者,應另附 | ||||||||
| 十二條之一第四項各 | 選舉票。 | ||||||||
| $A = 3$ 机动丝膜 $-192,404,38$ |
款情形之一,董事會得 |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 | |||||||
| 減;本年度稅後純損 (356, 086, 524) |
不列為議案。 | 時,出席股東會之代表 | |||||||
| 加:以法定盈餘公積爛補虧損 (163, 632, 138) 虧損彌補後待彌補虧損 |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 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 |
人不限於一人。法人受 | |||||||
| 图11 本丰度有好运状束抗制,真正任用发量整剂等, | 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 | 託出席股東會時,僅得 | |||||||
| 之提案、受理處所及受 | 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 ||||||||
| 姜辛長:摩宗仁 愿图 经理人:摩宗仁 原国 舍计主管:廖柏颖 【原国】 |
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 | 第六條 (原第五條) | 股束會如由董事會召 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 |
\$7 | |||||
| 得少於十日。 | 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 | ||||||||
| 決 議: 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 | 因故不能行使職權 | |||||||
| 字為限,超過三百字 | 時,由副董事長代理 | ||||||||
| 討論及選舉事項: | 者,不予列入議案;提 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 |
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 | |||||||
|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由:公司章程修訂案,提請 討論。 |
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 | 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 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 |
|||||||
| 說明︰配合公司實際運作情形,擬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修訂條文對照表,請參閱下 | 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 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 | |||||||
| 表: | 本公司應於股東會召 | 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 | |||||||
| 公司章程修正對照表 | 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 | 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 | |||||||
| 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 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 |
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 | ||||||||
| 修正援僚文 修正前條文 修正理由 第十三條:本公司設董事五第十三條:本公司設董事七人, 配合公司實際運作修訂。 |
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 | 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 | |||||||
| 人,監察人三人,任期三年, 監察人三人, 任期三年, 由股東 | 列入議案之股東提 | (新增) | 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
| 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連選 | 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 | 前項主席係由常務董 事或董事代理者,以任 |
|||||||
| 任,連選得速任,且董事、監得連任,且董事、監察人最低持 | 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 戰六個月以上,並瞭解 | |||||||
| 察人最低持股比例應符合證券 股比例應符合證券主管機關之規 | 第三條 股東會召開之表決,應【調整至第十一條】 | s9 | 公司财務業務狀況之 | ||||||
| 主管機關之規定。 定。 |
以股份為計算基礎。 | 常務董事或董事擔任 | |||||||
|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訂立於中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訂立於中華增列修訂日期 | (新增) |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 | \$4 | 之。主席如為法人董事 | |||||
| 華民國七十年三 民國七十年三月二 |
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 書, 載明授權範圍, 委 |
之代表人者,亦同。 | |||||||
| 月二十八日。 十八日。 第二十九次修訂 第二十八次修訂於 |
托代理人 出席股東 | (新增) | 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 | ||||||
| 於民國-0二年 民國一0一年六月 |
$\hat{z}$ . | 含· 宜有董事會過半數 | |||||||
| 六月十一 日。 六日。 |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 | (原第五條) | 之董事參與出席。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 |
||||||
| 書,並以委託一人為 | 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 | ||||||||
| 決 議: 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 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 | 召集者,其主席由該召 | |||||||
| 第二案 【董事會提】 |
日前送達本公司,委託 | 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 | |||||||
| 案由: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提請 討論。 | 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 | 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 | |||||||
| 說明:為強化股東會作業程序及公司治理,擬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 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 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
推一人擔任之。 | |||||||
| 請參閱下表: |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 | 本公司所委任之律本公司所委任之律 | |||||||
| 股東會議事規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 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 | 師、會計師、或相關人 師、會計師、或相關人 | |||||||
| 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 | 員得列席股東會。 辨理股束會之會務人 (調整至第十六條) |
員得列席股東會。 | \$17 | ||||||
| 規章 條款 修正前 修正後 法源 |
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 | 員應佩戴識別證或臂 | |||||||
| 股東會議 第二條 股東 實應設簽名簿供 (調整至第五條) 102.02.27 事規則 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 修正「〇〇 |
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 | 登。 | |||||||
| 91.06.12 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 股份有限公 |
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 | 第七條 股東會之間會過程應 股東會之開會過程應全 | -58 | ||||||
| 股東會通 代簽到。 司股東會議 |
之通知;逾期撤銷者, | 全程錄音或錄影,並至 程錄音及錄影,並至少 | |||||||
| 出席股数依簽名簿或《調整至第八條》 事規則」參 |
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 之表決權為準。 |
少保存一年。 | 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 | ||||||
| 缴交之簽到卡計算之。 考範例 |
第四條 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 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 | 85 |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 | ||||||
| (新增)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 §2 |
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 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 | 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 | |||||||
| 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 | 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 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 | 訴訟終結為止。 | |||||||
| 召集之。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 |
東會召開之地點為 召開之地點為之,會議 | 第八條 (新增) | 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 份為計算基準。 |
59 | |||||
| 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 | 之,會議開始不得早於 開始不得早於上午九時 | (原第二條) | 出席股数依簽名簿或繳 | ||||||
| 臨時會開會十五日 | 上午九時於下午三時。 或晚於下午三時, 召開 | 交之簽到卡計算之。 | |||||||
| 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 | 之地點應充分考量獨立 |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 | |||||||
| 書、委託書用紙、有關 | 第五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 〔調整至第六條〕 | 董事之意見。 | 即宣佈開會,惟未有代 即宣布開會,惟未有代 | ||||||
| 承認案、討論案、選任 | 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 | $\$7$ | 表已發行股份總數超 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 | ||||||
| 或解任董事、監察人事 | 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 | 過半數之股東出席 半数之股東出席時,主 | |||||||
| 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 | 因故不能行使職權 | 時,主席得宣佈延後開 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 | |||||||
| 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 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 |
時,由副董事長代理 | 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 挺後次數以二次為 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 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 |
|||||||
| 訊觀測站。並於股東常 | 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 | 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 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 | |||||||
| 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 | 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 | 次仍不足额而有代表 仍不足有代表已發行 | |||||||
| 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 | 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 | 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 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 | |||||||
| يسب الأقام معادي | 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 |
| 規章 | 條款 | 修正前 | 修正後 | 法源 |
|---|---|---|---|---|
| 之一以上股東出席 上股東出席時, 由主席 | ||||
| 時,得依公司法第一百 | 宣布流會。 | |||
| 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 前項延後二次仍不足 | |||
| 為假決議。 | 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 | |||
| 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 ||||
| 股東出席時, 得依公司 | ||||
| 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 | ||||
| 一項規定為假決議」並 | ||||
| 将假决議通知各股束 | ||||
| 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 | ||||
| 股東會。 | ||||
|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 |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 | |||
| 時,如出席股東所代表 | 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 | |||
| 股数達已發行股份總 | 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 | |||
| 数過半數時,主席得將 | 数過半數時,主席得將 | |||
| 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 | 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 | |||
| 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 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 | ||||
| 重新提請大會表決。 | 定重新提請 股束 會表 | |||
| 第九條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 | 決。 | ||
| 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 | 股束會如由董事會召 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 |
§10 | ||
| 訂定之,會議應依排定 | 訂定之,會議應依排定 | |||
| 之議程進行,非經股東 | 之議程進行,非經股東 | |||
| 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 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 |||
| 股束會如由董事會以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 | |||
| 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 | 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 | |||
| 召集者, 進用前項之規 | 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 | |||
| 定。 | 定。 | |||
| 前二项排定之議程於 | 前二项排定之議程於 | |||
| 議事(含臨時動議)未 | 镇事 (含臨時動議) | |||
| 终结前,非經決議,主 | 未终結前,非經決議, | |||
| 席不得逞行宣佈散會。 | 主席不得逸行宣布散 | |||
| 會主主席違反道事規 | ||||
| 则,宣布散會者,董事 | ||||
| 會其他成員應迅速協 | ||||
| 助出席股束依法定程 | ||||
| 序,以出席股東表決權 | ||||
| 過半数之同意推選一 | ||||
| 人擔任主席,繼續開 | ||||
| 會議散會後・除依公司([删) | 金。 | |||
| 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 | ||||
| 一第二項·股東不得另 | ||||
| 推選主席於原址或另 | ||||
| 见場所續行開會。 | ||||
| (原第十四條) | 主席對於議案及股東 | |||
| 所提之修正案或臨時 | ||||
| 動議·應給予充分說明 | ||||
| 及討論之機會,認為已 连可付表决之程度 |
||||
| 時,得宣布停止討論, | ||||
| 提付表決。 | ||||
| 第十條 | 出席股東發言前, 須先 | 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 | ŝΠ | |
| 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 | 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 | |||
| 要旨、股東戶號(或出 | 要旨、股東戶號 (或出 | |||
| 席證編號)及戶名,由 | 席證編號)及戶名,由 | |||
| 主席定其發言順序。 | 主席定其發言噸序。 | |||
|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 而為發言者, 視為未發 |
出席股束僅提發言條 而未發言者, 視為未發 |
|||
| 言。發言内容與發言條。 | 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 | |||
| 記載不符者,以發言內 記載不符者,以發言內 | ||||
| 容為準。 | 容為準。 | |||
| (原第十一條) | 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 | |||
| 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 | ||||
| 得超遇雨次,每次不得 | ||||
| 超過五分鐘,惟股東發 | ||||
| 言逮反規定或超出議 | ||||
| 超範圍者,主席得制止 其發言。 |
||||
| 出席股束發言時,其他 |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 | |||
| 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 | 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 | |||
| 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 | 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 | |||
| 發言干擾·違 序 者主席 | 發言干擾,違反者主席 | |||
| 應予制止。 | 應予制止。 | |||
| (原第十二條) | 法人股柬指派二人以 | |||
| 上之代表出席股束會 | ||||
| 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 一人發言。 |
||||
| (原第十三條) | 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 | |||
| 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 | ||||
| 員答覆。 | ||||
| 第十一 | 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 | (調整至第十條) | \$11 | |
| 條 | 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 | |||
| 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 | ||||
| 超過五分鐘。股東發言 | ||||
| 違反前項規定或超出 | ||||
| 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 止其發言。 |
||||
| (原第三條) | 股東會之表決,應以股 | \$12 | ||
| 份為計算基準。 | ||||
| (新增) | 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 | |||
| 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 | ||||
| 算入已發行股份之總 | ||||
| 数。 | ||||
$\sim$ $\alpha$
$\sim$
| 設東對於會議之事 | ||||
|---|---|---|---|---|
| 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 | ||||
| 有害於本公司利益之 | ||||
| 虞時,不得加入表決, | ||||
| 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 | ||||
| 使其表決權。 | ||||
| 前項不得行使表決權 | ||||
| 之股份数,不算入已出 | ||||
| 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 ||||
| (新增) |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 | |||
| 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 | ||||
| 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 | ||||
| 受二人以上股束委託 | ||||
| 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 | ||||
| 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 | ||||
| 数表决摧之百分之 | ||||
| 三 超通時其超過之表 | ||||
| 決權,不予計算。 | ||||
| 第十二 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 | 【調整至第十條) | §l 1 | ||
| 條 | 時,該法人僅得指派一 | |||
| 人代表出席。 | ||||
|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 | ||||
| 上之代表出席股束會 | ||||
| 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 | ||||
| 一人發言。 | ||||
| (新增) | 股東每股有一表決 | §l3 | ||
| 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 | ||||
| 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 | ||||
| 項所列無表決權者,不 | ||||
| 在此限。 | ||||
| (原第十七條) |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 | \$13 | ||
| 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规 | ||||
| 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 | ||||
| 摧遍半数之同意通過 | ||||
| 之。表决時, 應由 主席 | ||||
| 或其指定人员宣佈出 | ||||
| 席股東之表決權總數。 | ||||
| (新增) | 道案經主席徵詢全體 | |||
| 出席股東無異議者,視 | ||||
| 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 | ||||
| 表決同;有異議者,應 | ||||
| 依前項規定採投票方 式表决。 |
||||
| (原第十八條) |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 | §13 | ||
| 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 | ||||
| 原案定其表法之顺 | ||||
| 序 。如 其中一案已獲通 | ||||
| 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 | ||||
| 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 ||||
| (原第十五條) |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 | \$13 | ||
| 票人員,由主席指定 | ||||
| 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 | ||||
| 股東身分。 | ||||
| 股束會表決或選舉議 | ||||
| 案之計票作業應於股 | ||||
| 束會場內公開處為 | ||||
| 之,且應於計票完成 | ||||
| 後,當場宣布表決結 | ||||
| 果,包含統計之權數, | ||||
| 並作成紀錄。 | ||||
| 第十三 | 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 | (調整至第十條) | §11 | |
| 條 | 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 | |||
| 員答覆。 | ||||
| (新增) |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監 | \$14 | ||
| 察人時,應依本公司所 | ||||
| 訂相關選任規範辦 理,並應當場宣布選舉 |
||||
| 結果,包含當選董事、 | ||||
| 監察人之名單與其當 | ||||
| 選權數。 | ||||
| (新增) |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 | |||
| 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 | ||||
| 字後, 妥善保管, 並至 | ||||
| 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 | ||||
| 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 ||||
| 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 | ||||
| 存至訴訟终結為止。 | ||||
| 第十四 | 主席對於議案之討 | (調整至第九條) | §11 | |
| 條 | 输,認為已達可付表決 | |||
| 之程度時,得宜佈停止 | ||||
| 討論,提付表決。 (新増) |
||||
|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 | \$15 | |||
| 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 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 |
||||
| 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 | ||||
| 各股東·議事錄之製作 | ||||
| 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 |
$\sim$ $\sim$
| ras injs | ||||
|---|---|---|---|---|
| 前項議事錄之分發,本 | ||||
| 公司得以输入公開資 | ||||
| 凯觀測站之公告方式 | ||||
| 為之。 | ||||
|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 | ||||
| 之年、月、日、場所、 | ||||
| 主席姓名、決議方法、 | ||||
| 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 | ||||
| 結果記載之,在本公司 | ||||
| 存續期間,應永久保 | ||||
| 存。 | ||||
| 第十五 |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 | (調整至第十二條) | \$13 | |
| 條 | 票人员 由主席指定 | |||
| 之,但監栗人員應具有 | ||||
| 股束身份,表决之结果 | ||||
| 應當場報告,並做成記 | ||||
| 錄。 | ||||
| (新增) | 微求人微得之股数及 | 816 | ||
| 受託代理人代理之股 | ||||
| 数,本公司應於股東會 | ||||
| 開會當日,依規定格式 | ||||
| 編造之統計表,於股東 | ||||
| 會場內為明確之揭示。 | ||||
| 股東會決議事項, 如有 | ||||
| 屬法令規定、台灣證券 | ||||
| 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
| 規定之重大訊息者,本 | ||||
| 公司應於規定時間 | ||||
| 内,將內容傳輸至公開 | ||||
| 資訊觀測站。 | ||||
| 第十六 | 會議進行中,主席得酌 | (調整至第十七條) | ||
| 條 | 定時間宣佈休息。 | |||
| (原第六條) | 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 | §17 | ||
| 員應佩戴識別證或臂 | ||||
| 章。 | ||||
| (原第十九條) | 主席得指挥纠察员或 | §17 | ||
| 保全人员協助維持會 | ||||
| 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 | ||||
| 人员在場協助雏持秩 | ||||
| 序時,應佩戴「糾察員」 | ||||
| 字樣臂章或識別證。 | ||||
| (新增) | 盘 場 備 有 擴 音 設 備 | §17 | ||
| 者,股東非以本公司配 | ||||
| 置之設備發言時,主席 | ||||
| 得制止之。 | ||||
| 股東连反議事規則不 | ||||
| 服從主席糾正,妨礙會 | ||||
| 議之進行經制止不從 | ||||
| 者,得由主席指揮糾察 | ||||
| 员或保全人员請其離 | ||||
| 開會場。 | ||||
| 第十七 議案之表決, 除公司法 | (調整至第十二條) | |||
| 條 | 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 |||
| 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 | ||||
| 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 | ||||
| 表決時,如經主席徵詢 | ||||
| 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 | ||||
| 效力與投票表決同。 | ||||
| (原第十六條) | 會議進行時,主席得酌 | \$18 | ||
| 定時間宣佈休息,發生 | ||||
| 不可抗拒之情事時,主 席得裁定暂時停止會 |
||||
| 議,並視情況宣布續行 | ||||
| 開會之時間。 | §18 | |||
| (新增) | 股東會排定之議程於 | |||
| 議事 (含臨時動議) | ||||
| 未终结前,開會之場地 层時未能繼續使用,得 |
||||
| 由股東會決議另覓場 | ||||
| 地繼續開會。 | ||||
| (新増) | 股東會得依公司法第 | §18 | ||
| 一百八十二條之規 | ||||
| 定,決議在五日內延期 | ||||
| 或绩行集會。 | ||||
| 第十八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 | (調整至第十二條) | |||
| 條 | 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 | |||
| 原案定期表決之順 | ||||
| 序,知其中一案已獲通 | ||||
| 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 | ||||
| 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 ||||
| (原第二十條) | 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 | §19 | ||
| 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 ||||
| 第十九 | 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 | (調整至第十六條) | ||
| 條 | 保全人员)協助維持會 | |||
| 場秩序。糾察員(或保 | ||||
| 全人員)在場維持秩序 | ||||
| 時,應佩戴「糾察員」 | ||||
| 字樣臂章。 | ||||
| (原第二十條) | 本規則於中華民國入 | |||
| 十七年六月八日通過 | ||||
| 實施。 | ||||
| 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 | ||||
| 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 | ||||
| 日。 |
$\mathcal{A}_1$
$\frac{1}{3}$
÷.
Li
| 第二次修正於中華民 図一 0 二年六月十一 $a \cdot$ 第二十 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 (調整至第十八條) 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條 第二十一 本規則於中華民國八 (調整至第十九條) 十七年六月八日通過 43. 實施。 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 一年六月十二日。 決議: 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案,提請 討論。 說明:為強化股東會作業程序及公司治理、擬修訂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 」 修正條文對 |
ハー | HOLLY | Cin 1934 | |
|---|---|---|---|---|
| 第三案 | 照表,詩參閱下表: | |||
| 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
$m +$
$\mathcal{L}_{\rm eff}$
$\sim$ $\sim$
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 規章 | 條款 | 修正前 | 修正後 | 法源 |
|---|---|---|---|---|
| ◎董事及 第一條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 | 199.11.10 修 | ||
| 監察人選 | 選舉,依本辦法辦理之。 舉,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 正「「〇〇 | |||
| 舉辦法 | 定者外,應依本辦法辦理 | 股份有限公 | ||
| 91.06.12 | 之。 | 司董事及監 | ||
| 股束會通 第二條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 (調整至第五條) | 察人選任程 | ||
| 過 | 選舉採單記名累積選舉 | 序」参考範 | ||
| 法·選任董事時·每一股 | 例 | |||
| 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 | §2 | |||
| 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 | ||||
| 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 | ||||
| 人,選任監察人時亦同。 | ||||
| (新增) | 本公司董事之選任,應考量 | |||
| 董事會之整體配置。董事會 | ||||
| 成員應普遍具備執行職務 | ||||
| 所必須之知識、技能及素 | ||||
| 卷·其整體應具備之能力如 | ||||
| $\mathbf{F}$ : | ||||
| 一、營運判斷能力。 | ||||
| 二、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 三、經營管理能力。 |
||||
| 四、危機處理能力。 | ||||
| 五、產業知識。 六、國際市場觀。 |
||||
| 七、領導能力。 | ||||
| 八、決策能力。 | ||||
| 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 | ||||
| 次·不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 | ||||
| 以內之親屬關係。 | ||||
| 第三條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依 | (調整至第七條) | \$9 | |
| 本公司章程所規定之名 | ||||
| 額,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 | ||||
| 權較多者分別當選為董 | ||||
| 事或監察人,如有二人或 | ||||
| 二人以上 所得選票代表 | ||||
| 選舉權數相同而超過規 | ||||
| 定名額時,由所得權數相 | ||||
| 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 | ||||
| 由主席代為抽籤。 | ||||
| 依前項同時當選董事及 (刷) | ||||
| 監察人者,應自行決定充 | ||||
| 任董事或監察人,或當選 | ||||
| 之董事、監察人經查核確 認其個人資料不符或依 |
||||
| 法令規定不適任者,其缺 | ||||
| 额由原選次多數之被選 | ||||
| 舉人遞充。 | ||||
| (新增) | 本公司監察人應具備下列 | §4 | ||
| 之條件: | ||||
| 一、誠信踏實。 | ||||
| 二、公正判斷。 | ||||
| 三、專業知識。 | ||||
| 四、豐富之經驗。 | ||||
| 五、閱讀財務報表之能力。 | ||||
| 本公司監察人除需具備前 | ||||
| 項之要件外,全體監察人中 | ||||
| 應至少一人須為會計或財 | ||||
| 務專業人士。 | ||||
| 監察人之設置應參考公開 | ||||
| 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 | ||||
| 應遵循事項辦法有關獨立 | ||||
| 性之規定, 選任適當之監察 人, 以強化公司風險管理及 |
||||
| 財務、營運之控制。 | ||||
| 監察人間或監察人與董事 | ||||
| 間,應至少一席以上,不得 | ||||
| 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 | ||||
| 親屬關係。 | ||||
| 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 | ||||
| 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且 | ||||
| 宜在國內有住所,以即時發 | ||||
| 揮監察功能。 | ||||
| 第四條 | 董事會應製備選舉票並 | (調整至第六條) | §8 | |
| 加填其選舉權數,分發出 席股東會之股東。 |
||||
| 28 m | $\mathbb{E}[\mathcal{S}^{\mathsf{L}}]$ . If $\mathcal{S}^{\mathsf{L}}$ , $\mathcal{S}^{\mathsf{L}}$ , $\mathcal{S}^{\mathsf{L}}$ | 珍工饭 | 法欧 |
|---|---|---|---|
| (新增) | 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 | şб | |
| 者,公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 | |||
| 會補選之,但董事缺額達章 | |||
| 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者,公 | |||
| 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 | |||
| 十日内,召 | |||
| 開股東臨時會補還之。 | |||
| (新增) | |||
| 監察人因故解任,致人數不 | |||
| 足公司章程規定者 宣於最 | |||
| 近一次股泉會補選之。但監 | |||
| 察人全體均解任時,應自事 | |||
| 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 召 | |||
| 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 |||
| 第五條 | 選舉開始時由主席指定監 (調整至第八條) | \$10 | |
| 票员二名及記票員各若干 | |||
| 名, 執行各項有關任務。 | |||
| (原第二條)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 | §7 | |
| 舉採用單記名累積選舉 | |||
| 法,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 | |||
| 董事或監察人人數相同之 | |||
| 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 | |||
| 人,或分開選舉數人。 | |||
| 第六條 | 被選舉人若為股東,選舉 | (調整至第九條) | §11 |
| 人在選票上「被選舉人」 | |||
| 欄須填明被選舉人 姓 名 | |||
| 及股束户號, 如為法人股 | |||
| 柬時 须填明該法人名 | |||
| 稱, 並得加註該法人代表 | |||
| 人姓名:如不具股束身分 | |||
| 则须加註姓名及统一编 | |||
| 號。 | |||
| (原第四條) | 董事會應製備與應選出董 | §8 | |
| 事及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 | |||
| 舉票 , 並加填其權數,分發 | |||
| 出席殷柬會之股東,選舉人 | |||
| 之記名,得以在選舉票上所 | |||
| 印出席證號碼代之。 | |||
| 第七條 | 選舉票有下列情形之一 | (調整至第十條) | \$12 |
| 者無效; | |||
| (一)不用 本瓣法第四條所 | |||
| 規定之選舉票者。 | |||
| (二) 司一選票填列被選舉 | |||
| 人二人以上者。 | |||
| (三)除被選舉人 姓 名( 包 | |||
| 括法人名稱及代表人姓 | |||
| 名)及其股束户號或其統 | |||
| 一编號外,夾寫其他文字 | |||
| 者。 | |||
| (四)字跡模糊,無法辨認 | |||
| 者。 | |||
| (五)所填被選舉人如為股 | |||
| 東身分,未填寫被選舉人 | |||
| 之股東戶號或戶名或與股 | |||
| 東名簿不符者。 | |||
| (六)所填被選舉人如不具 | |||
| 股東身分,其姓名、統一 | |||
| 編號經核對不符者。 | |||
| (七)以空白之選票投入投 | |||
| 票箱者。 | |||
| (八)所填被選舉人姓名有 | |||
| 缺填者。 | |||
| (九)所填被選舉人姓名及 分配選舉權數之任何一項 |
|||
| 有塗改者。 | |||
| (原第三條)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依公 | §9 | |
| 司章程所定之名額計算選 | |||
| 舉權,由所得選舉票代表 | |||
| 選舉權數較多者分別依次 | |||
| 當選,如有二人以上得權 | |||
| 数相同而超過規定名額 | |||
| 時,由得權數相同者抽籤 | |||
| 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 | |||
| 為抽籤。 | |||
| 第八條 | (原第五條) | 選舉開始前,應由主席指定 | \$10 |
| 監票員上計票員各若干 人, | |||
| 執行各項有關 職務 · 監票員 | |||
| 應具有股東身分。 | |||
| 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由 提票箱由董事會製備之, | |||
| 董事會設置票箱,於投票 | 於投票前由監票員當眾開 | ||
| 前由監票員當眾開驗。 | 驗。 | ||
| 第九條 | 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 | (調整至第十一條) | 813 |
| 票結果由主席當場宣 佈 。 | |||
| (原第六條) | 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 | şll | |
| 者,選舉人須在選舉票被選 | |||
| 舉人欄填明被選舉人 户名 | |||
| 及股束户號;如非股束身分 | |||
| 者,應填明被選舉人姓名及 | |||
| 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惟政府 | |||
| 或法人股東為被選舉人 | |||
| 時,選舉票之被選舉人戶名 | |||
| 欄應填列該政府或 法人名 | |||
| 稱 ,亦得填列該政府或 法人 | |||
| 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代表 人有數人時, 應分別加填代 |
$\langle \omega^2 \omega \rangle = \langle \rho \rangle$
| ES 21-TR | 227, 258, | |||
|---|---|---|---|---|
| 第十條 | 當選董事及監察人由董 (調整至第十二條) | 814 | ||
| 事曾分别赞给雪莲通知 | ||||
| 書 。 | ||||
| (原第七條) | 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無效: |
§l2 | ||
| 一、不用董事會製備之選票 | ||||
| 者。 | ||||
| 二、以空白之選票投入投票 | ||||
| 籍者。 | ||||
| 三、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總 塗改者。 |
||||
| 四、所填被選舉人如為股東 | ||||
| 身分 者,其户名、 股東戶號 | ||||
| 與股東名簿不符者;所填被 | ||||
| 選舉人如非股東身分者,其 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經 |
||||
| 核對不符者。 | ||||
| 五、除填被選舉人之戶名 | ||||
| (姓名) 或 股束户號 (身分 | ||||
| 證明文件編號)及分配選 舉權數外,夾寫其他文字 |
||||
| 者。 | ||||
| 六、所填被選舉人之姓名 | ||||
| 奥其他股柬相同而未填股 東戶號或身分證明文件編 |
||||
| 號可賣識別者。 | ||||
|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公 | (删) | |||
| 司章程、公司法及有關法令 | ||||
| 規定辦理。 (原第九條) |
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 | |||
| 结果由主席當場宣布董事 | §13 | |||
| 及監察人當選名單。 | ||||
|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股東通過後施 (調整至第十三條) 行,修正時亦同。 |
||||
| (原第十條) | 當選之董事及監察人由本 | §l4 | ||
| 公司董事會發给當選通知 | ||||
| 第十三條 本辦法訂立於中華民國八十(調整至第十四條) | 書。 | |||
| 七年六月八日 | ||||
| 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 | ||||
| 月十二日 | ||||
| (原第十二條) | 本瓣法經股東會通過後施 行, 修正時亦同。 |
|||
| 第十四條】(原第十三條) | 本辦法訂立於中華民國八十 | |||
| 七年六月八日。 | ||||
| 第一文修正於中華民國九 | ||||
| 十一年六月十二日。 第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 |
||||
| 0 二年六月十一日。 | ||||
| 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 ||||
| 第四案 | 案由: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提請 討論。 | |||
| 說明:配合主管機關一〇一年七月一日因應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之導入而進行相關之條文修 | ||||
| 訂, 修正條文對照表, 請參閱下表: | ||||
|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 | ||||
| 規章 取得或處 |
條款 | 修正前 法令依據 |
修正後 | 原因 |
| 第二條 | 法令依據 | 「取得或 | ||
| 分賣產處 理程序 |
本處理程序係依證券交易 本處理程序係依證券交易 處分資產 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處理準則 |
|||
| 101.06.06 | 六條之一及「公開發行公」六條之一及金融監督管理 問答集」第 | |||
| 股東通過 | 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 委員會相關規定訂定之。 | 47 題 | ||
| 則」有關規定訂定。 | ||||
| 第四條 | 名词定義 | 名詞定義 | ||
| 一、衍生性商品:指其價 一、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 | ||||
| 值由資產、利率、匯率、由資產、利率、匯率、指數 指数或其他利益等商品所 或其他利益等商品所衍生 |
||||
| 衍生之遠期契約、選擇權 之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 | ||||
| 契约、期貨契約、槓桿保 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 | ||||
| 證金契約、交換契約,及 约、交换契约,及上述商品 | ||||
| 上述商品组合而成之複合 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约 | ||||
| 式契约等。所稱之遠期契等。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 約,不含保險契約、覆約 保險契約、覆約契約、售後 |
||||
| 契約、售後服務契约、長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 | ||||
| 期租赁契约及長期進(銷) 長期進(銷)貨合約。 | ||||
| 貨合約。 | ||||
| 二、依法律合併、分割、二、依法律合併、分割、收 | ||||
| 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 | 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 | |||
| 得或庭分之资產:指 | 或處分之資產:指依企 | |||
| 依企業併購法或其他 法律進行合併、分割 |
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 進行合併、分割或收購 |
|||
| 或收購而取得或處分 | 而取得或處分之資 | |||
| 之資產,或依公司法 | 產,或依公司法第一百 | |||
| 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六 项规定發行新股受讓 |
五十六條第六項規定 發行新股受讓其他公 |
【董事會提】 |
簡稱股份受讓)者。
受讓)者。
| 回纳仪以入略/9|
|三、關係人:指依財團法|三、關係人:指依金融監督
| 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 萱理委員會及財團法|
| 規章 | 操殺 | 修正前 | 修正後 | 原因 |
|---|---|---|---|---|
| 發展基金會(以下簡) | 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 | |||
| 稱會計研究發展基金 | 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 | |||
| 會)所發布之財務會 |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 |||
| 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 | 所發布之 相關 公报或 | |||
| 規定者。 | 解釋令所規定者。 | |||
| 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 | 四、子公司:指依會計研四、子公司及聯屬公司: | |||
| 财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 子公司指依金管會及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
|||
| 五號及第七號所規定 | 發布之祖關公報及解 | |||
| 者。 | 雅全所規定者。聯屬 | |||
| 公司係指母公司及其 | ||||
| 全部子公司之統稱。 | ||||
| 五、專業估價者;指不動 五、專業估價者: 指不動產 | ||||
| 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 | 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 | |||
| 律得從事不動產、其 | 得從事不動產·其他固 | |||
| 他固定資產 六、估價業務者。 |
定資產估價業務者。 | |||
| 土、事實發生日:指交易 六 、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 | ||||
| 簽約日、付款日、委 | 約 日、付款 |
|||
| 託成交日,過戶日, | 日、委託成交日、過戶 | |||
| 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 | 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 | |||
| 足竇確定交易對象及 | 他足资確定交易對象 | |||
| 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 孰前者。但屬需經主 |
及交易金额之日等日 | |||
| 管機關核准之投資 | 期孰前者·但屬需經主 管機關核准之投資 |
|||
| 者,以上開日期或接 | 者,以上開日期或接獲 | |||
| 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 | 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 | |||
| 孰前者為準。 | 前者為準。 | |||
| 八、大陸地區投資:指依 土、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 | ||||
|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 會在大陸地區從事投 |
濟 部投资审議委员 曾在大陸地區從事投 |
|||
| 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 | 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 | |||
| 法規定從事之大陸投 | 法規定從事之大陸投 | |||
| 資。 | 資。 | |||
| 九 、所稱「一年內」係以 八、所稱「一年內」係以本 | ||||
| 本次取得或庭分资產 之日為基準,往前追 |
次取得或處分資產之 日為基準, 往前追溯推 |
|||
| 溯推算一年,已公告 | 算一年,已公告部份免 | |||
| 部份免再計入。 | 再計入。 | |||
| 1. 每筆交易金額。 | 1. 每筆交易金額。 | |||
| 2. 一年內累積與同一 相對人取得或處分 |
2. 一年內累積與同一 | |||
| 同一性贸標的交易 | 相對人取得或處分 同一性質標的交易 |
|||
| 之金额。 | 之金額。 | |||
| 3. 一年內累積取得或 | 3. 一年內累積取得或 | |||
| 處分(取得、處分分 | 處分(取得、處分分 | |||
| 別累積)同一開發 計畫不動產之金 |
別累積)同一開發計 畫不動產之金額。 |
|||
| 額。 | 4. 一年内累積取得或 | |||
| 4. 一年內累積取得或 | 處分(取得、處分分 | |||
| 處分(取得、處分分 | 別累積)同一有價證 | |||
| 別累積)同一有價 證券之金額。 |
莽之金额。 | |||
| 十、所稱「最近期財務報九、所稱「最近期財務報表」 | ||||
| 表」係指公司於取得 | 係指公司於取得或處 | |||
| 或處分資產前依法公 | 分賣產前依法公開經 | |||
| 開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 會計師畫核簽證或核 | |||
| 第五條 | 或核閱之財務報表。 | 閱之財務報表。 | ||
| 投資非供營業用不動產與 投資非供營業用不動產或 有價證券額度 |
非屬聯屬公司之有價證券 | |||
| 本公司及各子公司個別取 額度 | ||||
| 得上述资產之額度訂定如 本公司及各子公司個別取 | ||||
| $\tau$ : 非供替業使用之不 下: ۰, |
得上述资產之額度訂定如 | |||
| 動產,其總額不得高 一、 非供營業使用之不 | ||||
| 於淨值的百分之二 | 動產, 其總額不得高 | |||
| + . | 於淨值的百分之二 | |||
| 二、 投資長、短期有價證 | $+ \cdot$ 券之總額不得高於二、 投資非屬聯屬公司 |
|||
| 淨值的百分之五十。 | 之有價證券總額不 | |||
| 三、 投資個別有價證券 | 得高於淨值的百分 | |||
| 之金额不得高於淨 | 之五十。 | |||
| 值的百分之二十五。三、 | 投資個別非屬聯屬 | |||
| 公司之有價證券金 額不得高於淨值的 |
||||
| 百分之二十五。 | ||||
| 第十九條 中華民國 87年4月8日通中華民國 87年4月8日通 | ||||
| 過。第一次修訂於民國 88 過。第一次修訂於民國 88 | ||||
| 年11月30日。 | 年11月30日。 第二次修訂於民國 88 年第二次修訂於民國88年12 |
|||
| 12月27日。 | 月27日、 | |||
| 第三次修訂於民國 92 年 31第三次修訂於民國 92 年 3 | ||||
| 月 26 日。 | 月26日。 | |||
| 第四次修訂於民國 93 年 3 第四次修訂於民國 93 年 3 | ||||
| 月8日。 | 月8日。 第五次修訂於民國 95 年 6 第五次修訂於民國 95 年 6 |
|||
| 月14日。 | 月14日。 | |||
$\sim$ 1 $^{\circ}$
$\sim 10^7$
$\sim 10^{11}$
$\sim$
$\sim 10$
$\sim 3^{\circ}$
| 規章 | 條款 | 修正前 | 修正接 | 原因 |
|---|---|---|---|---|
| 第六次修訂於民國 100 年第六次修訂於民國100年6 | ||||
| 6A9a | 月9日。 | |||
| 第七次修訂於民國 101 年第七次修訂於民國 101 年 | ||||
| 6月6日。 | 6月6日。 | |||
| 第八次修訂於民國 102年 | ||||
| 6月11日。 |
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董事會提】
$\sim 10^7$
$\sim 10^7$
第五案
资金货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 規章 | 條款 | 修正前 | 修正後 | 法源 |
|---|---|---|---|---|
| 資金貸與 | 第一條 本準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三 本準則依證券交易法(以 公 開 發 行 | |||
| 及背書保 | 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 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 公司 資金 | ||
| 證 | 之一規定訂定之。 | 資與及背 | ||
| 101.06.06 | 書保證處 | |||
| 股東會通 | 理準則 | |||
| 過 | 101.07.06 | |||
| 修正 §l | ||||
| 第二條 公司辦理責金貸與他人、 | 公司辦理責金貸與他人、 | §2 | ||
| 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 為他人背書保證者,應依 | ||||
| 者,應依本準則規定辦 | 本準則規定辦理。但其他 | |||
| 理·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 法全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 ||||
| 者,從其規定。 | 定。 | |||
| 第六條 | 本準則所稱子公司及母公 本準則所稱子公司及母公 | S6 | ||
| 司,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 同,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 | ||||
| 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 告编製準則之規定認定之。 | ||||
| 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 ||||
| 五號及第七號之規定認定 | ||||
| え・ | ||||
| (新增) | 公司財務報告條以國際財 | §6 | ||
| 務報導準則編製者,本準 | ||||
| 则所稱之淨值,係指證券 | ||||
| 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
| ١ | 规定之资產負债表歸屬於 | |||
| 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 ||||
| 第七條 本準則所稱之公告申報, | 本準則所稱之公告申報, 係 | §7 | ||
| 保指翰入行政院会融監督 指翰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 ||||
| 菅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 ||||
| 金)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 ||||
| (新増) | 本率則所稱事實發生日,係 | |||
| 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董 | ||||
| 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 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 |
||||
| 日等日期孰前者。 | ||||
| 第九條 | 公司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 | 公司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 | ||
| 業程序應載明下列項目: | 業程序應載明下列項目: | |||
| -、得贷與資金之對象。 | 一、得貸與資金之對象。 | |||
| 二、資金貸與他人之評估 二、資金貸與他人之評估標 | ||||
| 標準: | 继 | |||
| (一) 因 業務 往 来 關 傣 從 (一) 因 業務 往 来 關 傣 從 事 | ||||
| 事資金貸與,應明定 | 資金貸與,應明定貸 | |||
| 貸與金額與業務往來 | 與金額與業務往來金 | |||
| 金额是否相當之評估 | 额是否相當之評估標 | |||
| 揉準。 | 準。 | |||
| (二)有短期融通资金之(二)有短期融通资金之 必要者,應列舉得貸 |
必要者,應列舉得貸 | |||
| 與資金之原因及情 | 與資金之原因及情 | |||
| 形。 | 形 - | |||
| 三、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 三、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 | ||||
| 對象之限額,應分別 | 對象之限額,應分別 | |||
| 就業務往來、短期融 | 就業務往來、短期融 | |||
| 通資金訂定總額及 | 通货金訂定總額及 | |||
| 個別對象之限額。 | 個別對象之限額。 | |||
| 四、資金貸與期限及計息 四、資金貸與期限及計息 | ||||
| 方式。 | 方式。 | |||
| 五、資金貸與辦理程序。 | 五、資金貸與辦理程序。 | |||
| 六、詳細審查程序,應包 六、詳細審查程序,應包 | ||||
| 括: | 括: | |||
| (一) 黄金贷奥他人之必((一) 黄金贷奥他人之必要 | ||||
| 要性及合理性。 | 性及合理性。 (二)贷與對象之微信及((二) 贷奥對象之微信及風 |
|||
| 風險評估。 | 險評估。 | |||
| (三)對公司之營運風(三)對公司之營運風險、 | ||||
| 險、財務狀況及股東 | 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 | |||
| 權益之影響。 | 之影響。 | |||
| (四) 應否取得擔保品及(四)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 | ||||
| 擔保品之評估價值。 | 保品之評估價值。 | |||
| 七、公告申報程序。 | 七、公告申報程序。 | |||
| 八、已贷與金額之後續控 入、已貸與金額之後續控 | ||||
| 管措施、逾期債權處 | 管措施、逾期債權處 | |||
| 理程序。 | 理程序。 | |||
| 九、經理人及主辦人員違 九、經理人及主辦人員違 | ||||
| 反本準則或公司資 | 反本準則或公司資 | |||
| 盒贷奥他人作業程 | 金貸與他人作業程 | |||
| 序時之處罰。 | 序時之處罰。 | |||
| 十、對子公司資金貸與他 十、對子公司資金貸與他 | ||||
| 人之控管程序。 | 人之控管程序。 | |||
| 十一、其他依本會規定應 十一、其他依盒管會規定應 | ||||
| 訂定事項。 | 訂定事項。 |
| 規章 | - 條款 | 修正前 | 修正後 | 原因 |
|---|---|---|---|---|
| 第十二 公司訂定背書保證作業程 公司訂定背書保證作業程 | §12 | |||
| 条 | 序應载明下列項目: | 序應载明下列項目: | ||
| - 、得背書保證之對象。 | 一、得背書保證之對象。 | |||
| 二、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 二、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 | ||||
| 背書保證,應明定背 書保證金額與業務 |
背書保證,應明定背 書保證金額與業務 |
|||
| 往來金額是否相當 | 往來金額是否相當 | |||
| 之評估揉準。 | 之評估標準。 | |||
| 三、辨理背書保證之額 三、辦理背書保證之額 | ||||
| 度·包括公司背書保 镫之總額及對單一 |
度,包括公司背書保 證之總額及對單一 |
|||
| 企業背書保證之金 | 企業背書保證之金 | |||
| 額·與公司及其子公 | 額,與公司及其子公 | |||
| 司整體得為背書保】 證之總額及對單一 |
司整體得為背書保 證之總額及對單一 |
|||
| 企業背書保證之金 | 事業背書保證之金 | |||
| 额。公司及其子公司 额。公司及其子公司 | ||||
| 訂定整體得為背書! | 訂定整體得為背書 | |||
| 保證之總額達該公 司泽值百分之五十 |
保證之總額達該公 司淨值百分之五十 |
|||
| 以上者,並應於股東 | 以上者,並應於股東 | |||
| 會說明其必要性及 | 會說明其必要性及 | |||
| 合理性。 四、背書保證辦理程序。 四、背書保證辦理程序。 |
合理性。 | |||
| 五、详细客查程序,應包 五、詳細審查程序,應包 | ||||
| 括: | 括: | |||
| (一) 背蓄保證之必要性 (一)背書保證之必要性及 | ||||
| 及合理性。 | 合理性。 (二) 背書保證對象之微 (二)背書保證對象之微信 |
|||
| 信及風險評估。 | 及風險評估。 | |||
| (三) 對公司之營運風 (三)對公司之營運風險、 | ||||
| 险、財務狀況及股東 權益之影響。 |
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 之影響。 |
|||
| (四) 應否取得擔保品及 (四)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 | ||||
| 擔保品之評估價值。] | 保品之評估價值。 | |||
| 證之控管程序。 | 六、對子公司辦理背書保 六、對子公司辦理背書保 證之控管程序。 |
|||
| 七、印鑑章使用及保管程 七、印鑑章使用及保管程 | ||||
| 序。 | 序。 | |||
| 八、决策及授擢層級。 九、公告申報程序。 |
八、決策及授權層級。 九、公告申報程序。 |
|||
| 十、經理人及主辦人員違 十、經理人及主辦人員違 | ||||
| 反本準則或公司背 | 反本準則或公司背 | |||
| 書保證作業程序時 之處罰。 |
畜保證作業程序時 之處罰。 |
|||
| 十一、背書保證對象若為 十一、背書保證對象若為 | ||||
| 淨值低於實收資本 | 净值低於實故資本 | |||
| 額二分之一之子公 司·應明定其續後相 |
额二分之一之子公 司,應明定其續後相 |
|||
| 關管控措施。 | 關管控措施。 | |||
| 十二、其他依本會規定應 十二、其他依金萱會規定 | ||||
| 訂定事項。 (新增) |
應訂定事項。 子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 |
|||
| 面额非属新臺繁十元者· | ||||
| 依前项第十一款規定計算 | ||||
| 之實收資本額,應以股本 加計資本公積-發行溢價 |
||||
| 之合計數為之。 | ||||
| 二條 | 第二十 公司資金貸與達下列標準 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 |
公司資金貸與達下列標準 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 |
§22 | |
| 日起二日内公告申報: | 之 即 日起 算 二日内公告申 | |||
| 報: | ||||
| 貸與他人之餘額達 | -、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 一、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 貸與他人之餘額達 |
|||
| 該公司最近期財務 | 該公司最近期財務 | |||
| 報表淨值百分之二 十以上。 |
報表淨值百分之二 十以上。 |
|||
| 二、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 二、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 | ||||
| 一企業資金貸與餘 | 一企業資金貸與餘 | |||
| 额達該公司最近期 | 額達該公司最近期 | |||
| 财務報表淨值百分 之十以上。 |
财務報表淨值百分 之十以上。 |
|||
| 三、公司或其子公司新增 三、公司或其子公司新增 | ||||
| 資金貸與金額達新 | 資金贷與金額達新 | |||
| 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且速該公司最近期 |
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且達該公司最近期 |
|||
| 财務報表淨值百分 | 財務報表淨值百分 | |||
| 之二以上。 | 之二以上。 | |||
| 公司之子公司非属國內公 公司之子公司非属國內公 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 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 |
||||
| 有前項第三款應公告申報 | 有前項第三款應公告申報 | |||
| 之事項·應由該公司為 之。 |
之事項,應由該公司為 之。 |
|||
| 第二十 | 公司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 | 公司應評估資金貸與情形 | §23 | |
| 三條 | 則規定,評估資金貸與情 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且 | |||
| 帳,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 | 形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 淤财務報告中適當揭露有 關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 |
|||
| 揭露有關資訊,並提供相 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盡 | ||||
| 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 核程序 · 必要之畫核程序。 |
||||
| 規章 | 條款 | 修正前 | 修正後 | 法源 |
|---|---|---|---|---|
| 第二十 | 公司背書保證達下列標準 公司背書保證達下列標準 | \$25 | ||
| 五條 | 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 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且之 | |||
| 起二日内公告申报: | 四日起算二日内公告申报: | |||
| 一、公司及其子公司背書 一、公司及其子公司背書 | ||||
| 保證餘額達該公司 | 保證餘額達該公司 | |||
| 最近期财務報表淨 | 最近期财務報表淨 | |||
| 值百分之五十以上。 | 值百分之五十以上。 | |||
| 二、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 二、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 | ||||
| 一企業背書保證餘 | 一企業背書保證餘 | |||
| 額達該公司最近期 | 額達該公司最近期 | |||
| 财務報表淨值百分 | 財務報表淨值百分 | |||
| 之二十以上。 | 之二十以上。 | |||
| 三、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 三、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 | ||||
| 一企業背書保證餘 | 一企業背書保證餘 | |||
| 额连新臺幣一千萬 | 额连新臺幣一干萬 | |||
| 元以上且對其背書 | 元以上且對其背書 | |||
| 保證、長期投資及資 金貸與餘額合計數 |
保證、長期性質之投 資及資金貸與餘額 |
|||
| 達該公司最近期財 | 合計數達該公司最 | |||
| 務報表淨值百分之 | 近期财務報表淨值 | |||
| 三十以上。 | 百分之三十以上。 | |||
| 四、公司或其子公司新增 四、公司或其子公司新增 | ||||
| 背書保證金額達新 | 背書保證金額達新 | |||
| 臺幣三千萬元以上 | 臺幣三千萬元以上 | |||
| 且達該公司最近期 | 且達該公開發行公 | |||
| 财務報表净值百分 | 司最近期财務報表 | |||
| 之五以上。 | 淨值百分之五以上。 | |||
| 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 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 | ||||
| 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 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 | ||||
| 有前项第四款應公告申報 俯项第四款應公告申報之 | ||||
| 之事項,應由該公司為 事項,應由該公司為之。 | ||||
| 第二十 | 之。 | 公司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 公司應評估或認列背書保 | \$26 | |
| 六條 | 报第九號之規定,評估或認證之或有損失且於財務報 | |||
| 列背書保證之或有損失且告中適當揭露背書保證資 | ||||
| l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背tail,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 | ||||
| 書保證資訊·並提供相關資 會計師執行必要之查核程 | ||||
| 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序。 | ||||
| 之查核程序。 | ||||
| 第二十 | 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 | |||
| 七條 | 月八日。 | 月八日。 | ||
| 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 | ||||
| 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 ├┼ 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 |||
| 第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 第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 | ||||
| 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 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 |||
| 第三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第三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 | ||||
| 十八年二月四日。 | 十八年二月四日。 | |||
| 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 第四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 第四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 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
|||
| 第五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 第五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 | ||||
| 10 一年六月六日。 | 10 一年六月六日。 | |||
| 第六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 | ||||
| 0 二年六月十一日。 | ||||
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董事會提】 第六案
案由:改選董事及監察人案。 紫由:改逐董事及監察人案。
說明:1、依前案決議之修正後「公司章程」規定,提請股東會改選董事五人、監察人三人,新任
董事及監察人均自選任之日起接任,原任董事及監察人同時解任。
2、新任董事、監察人任期三年,自 102年6月 11 日起至 105 年6月 10 日止。 3、敬請 改選。 選舉結果:本案經選舉結果,由主席當場宣布當選董事及監察人名單如下:
| 當選別 | 股東戶號 (或身份證字號) |
股東戶名 (卖姓名) |
當選權數 |
|---|---|---|---|
| 董事 | 摩宗仁 | 123, 662, 756 | |
| 董事 | 王淑貞 | 94, 835, 371 | |
| 董事 | A1109* | 謝其嘉 | 94, 835, 021 |
| 董事 | 91 | 萬旭投資(股)代表人;皮紹文 | 94, 718, 321 |
| 菱事 | 97 | 億潤投資(股)代表人:陳長佳 | 94, 718, 021 |
| 監察人 | 展如卿 | 100, 600, 638 | |
| 監察人 | 209 | 余文清 | 100, 597, 818 |
| 監察人 | A1010 * | 黃晉隆 | 100, 597, 638 |
第七案
案由:解除董事競業禁止限制案。 灬 灬 灬 ☆ ▲ ☆ ☆ ☆ ☆ ☆ ☆ ☆ ☆ ☆ ☆ ☆ ☆ ☆ ☆ ☆ 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 本次新任董事兼任他公司職務情形 | ||||||
|---|---|---|---|---|---|---|
| 魅線 | 姓名/名稱 | 兼任公司名稱及職務 | ||||
| 蕃塞 | 廖宗仁 | 東莞佰旺電子有限公司董事長 | ||||
| 台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 ||||||
| 苦事 | 謝其嘉 | 康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
五、臨時動議
六、散 會
營業報告書
PIDA 指出 2012年全球 LED 封裝與棋組產值約 142億美元,較 2011年成長 3%。 全球 LED 封裝與模組產值已經連續 2 年呈現緩步成長,而台灣去年 LED 封裝與模組 產值僅 27 億美元,下滑5%,市佔率從 2011年的 21%跌至 19%,攻於日本及韓國,
過去佰鴻以中國大陸為主力銷售市場,由於中國政府眾多優惠政策支持當地的 LED 產業,使得大量資金注入 LED 行業,當地 LED 廠商的快速崛起下,努必在行銷 方面打亂戰,導致佰鴻客戶的應收賬款加大,貨款週期延長,公司依據收款政策增 提呆帳費用,是造成101年公司虧損主因。現將本公司101年度營業概況及102年度 營業計劃,簡要報告如下:
一、赘業計劃實施成果
【附件一】
101年度全年營業收入淨額為新台幣2,925,931 仟元,較100年營業收入淨額 4.099.505 仟元減少 28.6 %; 稅後淨損為 356,087 仟元,較前一年度稅後淨利 177,516仟元,减少301%。
二、財務收支及獲利能力分析
| 目 項 |
101年度 | 100年度 | ||
|---|---|---|---|---|
| 財務結構 | 負債佔資產比率 | 51.9% | 48.6% | |
| 資產報酬率 | $(6.1)$ % | 2.9% | ||
| 股東權益報酬率 | $(13.2)$ % | 5.6% | ||
| 獲利能力 | 普業利益 | $(7.4)$ % | 5.3% | |
| 占實收資本比率 | 稅前利益 | $(16, 1)$ % | 11.4% | |
| 純益率 | $(12.2)$ % | 4.3% | ||
| 每股盈餘(元) | (1.81) | 0.90 |
三、研究發展狀況
本年度在戶外照明新產品上,完成2款高壓版本70W、90W路燈設計,並通過 國家 CNS15233 測試。另外取得 150W 路燈之正字標記認證。此外,完成2款不 同造型之庭園燈、2款柱頭燈產品開發,使戶外LED產品更趨完整。在室內照 明產品上完成開發2款不同W數(12W、10W)球泡燈及1款1W神明蠟燭燈。 另外,已開發完成3款天井燈產品,並通過標準檢驗局 BSMI 認證,今年已推銷 至台灣多家客戶實際安裝使用。在LED光源模組部分,完成開發5款COB製程光 源模組,已推展至燈具製造廠商。另與客戶合作開發完成2款高功率紅外線光源 模組,可應用於安全監控系統的產品內,客戶已承認並進行量產。
四、102年度營業計劃概要
展望 102年,LED 照明應用產品,仍是帶動整個 LED 產業的成長動力。LED 照明 應用產品因節能環保、壽命長、應用廣泛,是作為推動綠色照明工程的重要照明 產品。大陸國家發改委等多部委聯合公布「丰導體照明節能產業規畫」宣布到 2015 年, 60 瓦以上普通照明白熾燈全部淘汰。同時, LED 照明產品市場以每年 30%的速度增長,2015年產值達4,500億元人民幣。佰鴻靠著長期上下游佈局 的完整性及掌握核心技術,展現較同業具優勢的接單能力。
佰鴻感謝各位股東的支持,本公司經營團隊將秉持平實的經營態度,執行既定目標, 以不負各位股東厚望與支持,最後,謹祝各位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監察人查核報告書
董事會造送本公司一〇一年度財務報表暨合併財務報表,業經安侯建業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王怡文會計師及郭冠纓會計師查核竣事,並出具報告, 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虧損彌補議案,經本監察人等查核完峻,認為符合公 司法等相關法令,爰依公司法第二一九條之規定,繕具報告,
敬請 鑒察。
【董事會提】
此 致
本公司一0二年股東常會
$\cap$

$\mathbf{E}$
| 【附件三】 | ||||
|---|---|---|---|---|
| 佰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議事規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
||||
| 規章 | 條款 | 修正前 | 修正後 | 法派 |
| 董事會議 | 第七條 | 公司對於下列事項應提董 公司對於下列事項應提董事 | 公開發行公 | |
| 事規則 | 事會討論: | 會討論: | 司董事會議 | |
| 101.03.19 | 一、公司之營運計畫。 | - 、公司之營運計畫。 | 事辦法 101.08.22 |
|
| 董事通過 | 二、年度财務報告及半年度 財務報告, |
二、年度财務報告及羊年度 財務報告, 但半年度財務報 |
侈正 §7 | |
| 告依法令规定無須經會計 | ||||
| 師查核簽證者,不在比 限。 | ||||
| 三、依本法第十四條之一規 三、依本法第十四條之一規 | ||||
| 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 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 | ||||
| 度。 四、依本法第三十六條之一 四、依本法第三十六條之一 |
度。 | |||
| 规定订定或修正取得或處 规定订定或修正取得或處 | ||||
| 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 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 | ||||
| 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 | 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 | |||
| 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 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 | ||||
| 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 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 |||
| 五、募集、餐行或私募具有 五、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 股摧性質之有償證券。 |
殷權性質之有償證券。 | |||
| 六、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 | 六、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 | |||
| 主管之任免。 | 主管之任免。 | |||
| 七、對關係人之捐贈或對非 | ||||
| 關係人之重大捐赠。但因重 | ||||
| 大天然災害所為急難救助 | ||||
| 之公益性質捐赠 得提下次 重事會追認。 |
||||
| 七、依本法第十四條之三、 | 1八、依本法第十四條之三、 | |||
| 其他依法令或章程规定愿 其他依法令或章程规定感 | ||||
| 由股束會決議或董事會決 由股束會決議或董事會決 | ||||
| 議事項或主管機關規定之 議事項或主管機關規定之 | ||||
| 重大事項。 | 重大事項。 | |||
| 前项第七款所稱關係人指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 |
||||
| 举则所规範之闕係人;所稱 | ||||
| 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損贈·指 | ||||
| 每筆捐赠金額或一年內累 | ||||
| 積對同一對象捐贈金額達 新臺帑一億元以上 或连崴 |
||||
| 近年度经会計師簽證之財 | ||||
| 務報告營業收入淨額百分 | ||||
| 之一或贯收资本额百分之 | ||||
| 五以上者: | ||||
| 前项所称一年内傣以本文 董事會召開日期為基準·往 |
||||
| 前追溯推算一年·已提董事 | ||||
| 會決議通過部分免再計入· | ||||
| 外國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 | ||||
| 股面额非属新臺幣十元 | ||||
| 者,第二項有關實收資本額 | ||||
| 百分之五之金額 以股東權 ※百公ヶ一點万計算少。 |
||||
| 公司设有獨立董事者,對於 | 公司投有獨立董事者 對於 | |||
| 本法第十四條之三應經董」 | 本法第十四條之三應經董 | |||
| 事會決議事項,獨立董事應 | 事會決議事項·獨立董事應 | |||
| 親自出席或委由其他獨立 | 親自出席或委由其他獨立 | |||
| 董事代理出席。獨立董事如 | 董事代理出席。獨立董事如 | |||
| 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 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 | ||||
| 事會議事錄載明;如獨立董 | 事會議事錄載明:如獨立董 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 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 |
|||
| 连反對或保留意見者,除有 達反對或保留意見者,除有 | ||||
| 正當理由外,應事先出具書 正當理由外,應事先出具書 | ||||
| 面意見,並載明於董事會議 | 面意見·並載明於董事會議 | |||
| 事錄。 | 事錄。 | |||
| 第十一條 公司召開董事會,得視議案 | 公司召開董事會·得視議案 内容通知相關部門非擔任 内容通知相關部門或子公 |
şli | ||
| 董事之經理人列席,必要 | 司之人員列席,必要時,亦 | |||
| 時,亦得邀請會計師、律師 | 得邀請會計師、律師或其他 | |||
| 或其他專業人士列席會議。 | 尊業人士列席會議及說 | |||
| 明。但討論及表決時應離 庵。 |
||||
| 第十六條 董事對於會議事項,與其自 | 董事對於會議事項 與其自 | §16 | ||
| 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 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 | ||||
| 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 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 | ||||
| 虞時·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 | 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 | |||
| 其自身利害腊保之重要内 | 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 | |||
| 容,得陳述意見及答詢,不 | 時,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 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 且 讨論 及表 决 時應子 迴 |
|||
| 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 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 ||||
|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 使其表决權。 | ||||
| 權。 | ||||
| 董事會之決議,對依前項規 董事會之決議,對依前項規 | ||||
| 事·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條 | 定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董 定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董 事,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條 |
|||
| 第三项準用第一百八十條 第三项率用第一百八十條 | ||||
| 第二項規定辦理。 | 第二項規定辦理。 | |||
| 第十七條 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 | 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 | §I7 | ||
| 錄·議事錄應詳實記載下列 錄·議事錄應詳實記載下列 | ||||
| 事項: -丶會議居次(或年次)及 |
事項: 一丶奢虢届次(或年次)及 |
|||
| 時間地點。 | 時間地點。 | |||
| 二丶主席之姓名。 | 二丶主席之姓名。 | |||
| 三、董事出席狀況,包括出! | 三、董事出席狀況,包括出 | |||
| 席、請假及缺席者之姓名與 席、請假及缺席者之姓名與 |
人数
人数
| 視章 | 绣款 | 修正前 | 修正後 | 法源 |
|---|---|---|---|---|
| 四、列盾者之姓名及職稱。 四、列席者之姓名及職稱。 | ||||
| 五、紀錄之姓名。 | 五、紀錄之姓名。 | |||
| 六、報告事項。 | 六、報告事項。 | |||
| 七、討論事項:各議案之決 | 七、討論事項:各議案之決 | |||
| 議方法與結果、董事、監察 | 議方法與結果、董事、監察 | |||
| 人、專家及其他人員發言摘 | 人、專家及其他人員發言摘 | |||
| 要、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 | 要、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涉及 | |||
| 练或吉面登明暨獨立董事 | 利害關係之董事姓名、利害 | |||
| 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出具 | 關係重要內容之說明、其應 | |||
| 之書面意見。 | 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 | |||
| 形、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 | ||||
| 錄或書面聲明及獨立董事 | ||||
| 依第七條第五項規定出具 | ||||
| 之書面意見。 | ||||
| 八、臨時動議;提案人姓 | 入、臨時動議:提案人姓 | |||
| 名、谎案之洪谈方法典结 名、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 | ||||
| 果、董事、監察人、專家及 果、董事、監察人、尊家及 | ||||
| 其他人员發言摘要、反對或 | 其他人員發言摘要、依煎錄 | |||
| 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 第一項規定涉及利害關係 | ||||
| 聲明。 | 之董事姓名·利害關係重要 | |||
| 内容之說明·其應迴避或不 | ||||
| 迴避理由、迴避情形及反對 | ||||
| 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 | ||||
| 面聲明。 | ||||
| 九、其他應記載事項。 | 九、其他應記載事項。 | |||
| 董事會之議決事項,如有下 | 董事會之議決事項,如有下 | |||
| 列情事之一者 除應於議事 列情事之一者 除應於議事 | ||||
| 錄载明外,並應於董事會之 綠載明外,並應於董事會之 日起二日內於主管機關指 |
||||
| 日起二日内於主管機關指 | 定之资讯申報網站辦理公 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辦理公 | |||
| 告申報: | 告申报: | |||
| - * 獨立董事有反對或保留 | - · 獨立董事有反對或保留 | |||
| 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 | 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 | |||
| 二、設置審計委員會之公 | 二、設置審計委員會之公 | |||
| 司,未經審計委員會通過, | 司·未經審計委員會通過· | |||
| 而短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 | 而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 | |||
| 上同意道過。 | 上同意通過。 | |||
| 董事會簽到簿為議事錄之 董事會簽到簿為議事錄之 | ||||
| -部分,應於公司存續期間 | -部分,應於公司存續期間 | |||
| 妥善保存。 | 妥善保存。 | |||
| 镇事绿须由會議主席及記 議事錄須由會議主席及記 | ||||
| 绿人员签名或盖章·於會後 | 錄人員簽名或蓋章·於會後 | |||
| 察人,並應列入公司重要檔 | 二十日内分送各董事及監 二十日内分送各董事及監 察人,並應列入公司重要檔 |
|||
| 案·於公司存續期間妥善保 | 案·於公司存續期間妥善保 | |||
| 存・ | 存。 | |||
| 第一项镇事錄之製作及分 | 第一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 | |||
| 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 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 |||
| 第二十條 打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 | 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 | |||
| 月二十四日通過。 | 月二十四日通過。 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 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 |
|||
| 十七年二月一日、 | 十七年二月一日, | |||
| 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 第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 第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 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
|||
| 第三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 | 第三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 | |||
| 10一年三月十九日。 | 0-年三月十九日。 | |||
| 第四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 | ||||
| 10 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 規章 | 條款 | 修正前 | 修正後 | 法源 |
|---|---|---|---|---|
| 董事会議 | 第三條 | 董事會於必要時召開,並於 董事會應至少每季召開一 | 公開發行公 | |
| 事規則 | 議事規範明定之。 | 次。 | 司董事會議 | |
| 101.12.28 |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 | 事辦法 | ||
| 菱事通過 | 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 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 | 101.08.22 | ||
| 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 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 | 修正 53 | |||
| 時·得隨時召集之。 | 1時 · 得隨時召集之。 | |||
| 本公司董事會之召集通知 本公司董事會之召集通 | ||||
| 得 以 書 面 、 電 子 郵 件 知, 短相對人同意者, 得以 | ||||
| (E-mail)或傳真方式通知 書面、電子郵件 (E-mail) | ||||
| 各董事及監察人。 | 或傅真方式通知各董事及 | |||
| 監察人。 | ||||
| 第七條第一項各款之事 第七條第一項各款之事 | ||||
| 項,除有突發緊急情事或正 項·除有突發緊急情事或正 | ||||
| 當理由外·應在召集事由中 當理由外·應在召集事由中 | ||||
| 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 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 | ||||
| 出 - | 出。 | |||
| 第七條 公司對於下列事項應提董 | 公司對於下列事項應提董 | |||
| 事會討論: | 事會計論: | |||
| - 、公司之管運計畫。 | 一丶公司之赘運計畫。 | |||
| 二、年度财務報告及半年度 二、年度财務報告及半年度 | ||||
| 财務報告 •但丰年度財 | 財務報告·但半年度財 | |||
| 務報告依法令規定無 | 務報告依法令規定無 | |||
| 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 须经会计師查核簽證 | |||
| 者·不在此限。 | 砉,不在此限。 | |||
| 三、依本法第十四條之一規 三、依本法第十四條之一規 | ||||
| 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 | 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 | |||
| 制制度。 | 制制度。 | |||
| 四、依本法第三十六條之一 四、依本法第三十六條之一 | ||||
| 规定訂定或修正取得 | 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 | |||
| 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 | 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 | |||
| 性商品交易、资金貸與 | 性商品交易、資金貨與 | |||
| 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 | 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 | |||
| 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丨 | 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 | |||
| 放 汗 盖 少 店 樱 靛 库 。 | 孩行总才成理程序。 |
| 規章 | 條款 | 修正前 修正孫 |
法源 |
|---|---|---|---|
| 五、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 五、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 | |||
| 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
| 六、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 六、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 | |||
| 主管之任免。 主管之任免。 |
|||
| 七、對關係人之捐贈或對非 化、對關係人之捐贈或對非 | |||
| 關係人之重大捐贈。但 關係人之重大捐贈。但 |
|||
| 因重大天然災害所為 因重大天然災害所為 |
|||
| 急難救助之公益性質 急難救助之公益性質 |
|||
| 捐赠,得提下次董事會 捐赠,得提下次董事會 |
|||
| 追認。 追認。 |
|||
| 八、依本法第十四條之三、 八、依本法第十四條之三、 其他依法令或章程規 |
|||
| 其他依法令或章程规 定應由股東會決議或 定應由股東會決議或 |
|||
| 董事會決議事項或主 董事會決議事項或主 |
|||
| 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 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 |
|||
| 項。 項。 |
|||
| 前项第七款所稱關係人指 前项第七款所稱關係人指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 |
|||
| 率则所规範之關係人;所稱 準則所規範之關係人:所稱 |
|||
| 对非关係人之重大捐赠,指 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 指 |
|||
| 每筆捐贈金額或一年內累 每筆捐贈金額或一年內累 | |||
| 積對同一對象捐贈金額達 精對同一對象捐贈金額達 | |||
| 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或達最 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或達最 近年度经会计師簽證之財 近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財 |
|||
| 務報告營業收入淨額百分 務報告營業收入淨額百分 |
|||
| 之一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2.一或寳收寳本额百分之 |
|||
| 五以上者·前項所稱一年內 五以上者。 |
|||
| 傣以本次董事會召開日期 前项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 | |||
| 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 董事會召開日期為基準,往 年,已提董事會浜議通過部 前追溯推算一年,已提董事 |
|||
| 分免再計入。 會決議通過部分免再計入。 |
|||
| 外國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 $(3 - 1)$ |
|||
| 股面额非属新查帑十元 者·第二項有關實收賣本額 |
|||
| 百分之五之金额,以股束權 | |||
| 益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 | |||
| 公司设有獨立董事者,對於 公司设有獨立董事者,對於 本法第十四條之三應經董 本法第十四條之三應經董 |
|||
| 事會決議事項,獨立董事應 事會決議事項,獨立董事應 |
|||
| 親自出席或委由其他獨立 親自出席或委由其他獨立 | |||
| 董事代理出席。獨立董事如 董事代理出席。獨立董事如 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 |
|||
| 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 事會議事錄載明;如獨立董 事會議事錄載明;如獨立董 |
|||
| 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 事不能貌自出席董事舍表 |
|||
| 達反對或保留意見者,除有 達反對或保留意見者,除有 | |||
| 正當理由外·應事先出具書 且當理由外,應事先出具書 面意見,並載明於董事會議 面意見,並載明於董事會議 |
|||
| 事錄。 事錄。 |
|||
| 第十七 | 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 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 | ||
| 條 | 绿·瑛事绿感详實記载下列 练·議事錄感詳實記載下列 | ||
| 事項 : 事項: 一丶會議层次(或年次)及 一丶會議层次 (或年次)及 |
|||
| 時間地點。 時間地點。 |
|||
| 二丶主席之姓名。 二、主席之姓名。 |
|||
| 三、董事出席狀況,包括出 三、董事出席狀況,包括出 | |||
| 席、請假及缺席者之姓 席、請假及缺席者之姓 名與人數。 |
|||
| 名與人數。 四、列席者之姓名及職稱。 四、列席者之姓名及職稱。 |
|||
| 五、纪錄之姓名。 五、紀錄之姓名。 |
|||
| 六、報告事項。 六、報告事項。 七、討論事項:各議案之決 |
|||
| 七丶討論事項:各議案之決 議方法與結果、董事、監察 議方法與結果、董事、監察 |
|||
| 人、專家及其他人員發言摘 人、專家及其他人員發言摘 | |||
| 要、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涉及 要、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涉及 | |||
| 利害關係之董事姓名丶利害 利害關係之董事姓名丶利害 關係重要內容之說明·其應 |
|||
| 關係重要內容之說明、其應 运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 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 |
|||
| 形、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 形、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 | |||
| 錄或書面聲明及獨立董事 錄或書面聲明及獨立董事 | |||
| 依第七练第五项规定出具 依第七绦第339项规定出具 之害面意見。 之書面意見。 |
|||
| 八、臨時動議:提案人姓 入、臨時動議:提案人姓 | |||
| 名、議案之決議方法與 名·議案之決議方法與 |
|||
| 结果、董事、監察人、 強果、董事、監察人、 |
|||
| 翠家及其他人员發言 專家及其他人員發言 摘要、依前條第一項規 |
|||
| 摘要、依前條第一項規 定涉及利害關係之董 定涉及利害關係之董 |
|||
| 事姓名、利害關係重要 事姓名、利害關係重要 |
|||
| 内容之說明、其應迴避 内容之說明·其應迴避 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 |
|||
| 或不迴避理由 迴避情 形及反對或保留意見 形及反對或保留意見 |
|||
| 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 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 |
|||
| 九、其他應記載事項。 九、其他應記載事項。 |
|||
| 董事會之議決事項,如有下 董事會之議決事項,如有下 |
|||
| 列情事之一者,除應於議事 列情事之一者,除應於議事 | |||
| 錄載明外,並應於董事會之 錄載明外,並應於董事會之 日起二日內於主管機關指 日起二日內於主管機關指 |
|||
| 定之资银申报纲站瓣理公 定之资訊申報網站辦理公 |
|||
| 告申報: 告申報: |
|||
| 、獨立董事有反對或保留 一、獨立董事有反對或保留 |
|||
| 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 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 罄明。 聲明。 |
|||
| 現章 | 绦款 | 修正前 | 修正後 | 法源 |
|---|---|---|---|---|
| 二、設置審計委員會之公 仁、設置審計委員會之公 | ||||
| 司!未經審計委員會通 | 司·未經審計委員會通 | |||
| 過,而經全體董事三分 ! | 過,而經全體董事三分 | |||
| 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 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 |||
| 董事會簽到簿為議事錄之 董事會簽到簿為議事錄之 | ||||
| 一部分,應於公司存續期間 一部分,應於公司存續期間 | ||||
| 妥善保存。 | 妥善保存。 | |||
| 議事錄須由會議主席及記 議事錄須由會議主席及記 | ||||
| 錄人員簽名或蓋章·於會後 錄人員簽名或蓋章·於會後 | ||||
| 二十日内分送各董事及監 二十日内分送各董事及監 | ||||
| 察人, 並應列入公司重要檔 察人, 並應列入公司重要檔 | ||||
| 案·於公司存續期間妥善保 案,於公司存績期間妥善保 | ||||
| 存 . | 存。 | |||
| 第一项镇事综之裂作及分 第一项議事錄之製作及分 | ||||
| 赞,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 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 |||
| 第二十 | 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 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 | |||
| 绦 | 月二十四日通過。 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 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 |
月二十四日通過。 | ||
| 十七年二月一日。 | 十七年二月一日。 | |||
| 第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 第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 | ||||
| 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 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 |||
| 第三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 第三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 | ||||
| 10 一年三月十九日。 | 10 一年三月十九日。 | |||
| 第四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 | 第四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 10 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
| 10 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第五大修正於中華民國一 | |||
| 0 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 |
【附件四】
$\sim$ $\sim$
本公司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對保留盈餘之影響及提列特別盈餘 公積數額之報告。
- 說 明:依101.4.6金管證發字第1010012865號函規定報告如下: 1、本公司因採用 IFRSs 編製財務報告致 101 年1月1日(轉換日) 保留盈餘淨減少34,245仟元,累積至102年1月1日則為淨 减少 29,556 千元。
- 2、本公司因【首次採用 IFRSs 致轉換日保留盈餘淨滅少】,故依 101.4.6 金管證發字第1010012865 號函規定,無須就轉換日 首次採用 IFRSs 編製財務報告時, 因選擇適用 IFRSs 第一號 豁免項目,而就股東權益項下之未實現重估增值及累計換算 調整數(利益) 轉入保留盈餘部分於102年1月1日就前述轉 入保留盈餘部分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 【附件五】 | ||
|---|---|---|
| 要佷建業群合會計師重務府 | ||
| KPMG | ||
| 台北市11049信義路5段7號68樓(台北101大樓) Telephone 支法 +886 (2) 8101 6666 68F. TAIPEI 101 TOWER, No. 7, Sec. 5. Fax + 886 (2) 8101 6667 体直 Xinyi Road, Taipei, 11849, Taiwan, R.O.C. Internet 常是 www.komo.com.tw |
||
| 牛 |
佰鸿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鑒:
月野
佰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〇一年及一〇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暨截至各 该日止之民國一〇一年度及一〇〇年度之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 董核竣事。上開財務報表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畫核結果對上開財 務報表表示意見。
-------------------------------------以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核工作包括以抽畫方式獲取財務報表所列金額及 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階層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 暨评估財務報表整體之表達。本會計師相信此項畫核工作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依據。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 車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佰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一年及一○○年十 ------------------------------------- $\frac{3}{2}$ .
民國一〇一年度財務報表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主要係供補充分析之用,亦經本會計師採 用第二段所述之查核程序予以查核。依本會計師之意見,該等明細表係依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 編製準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其與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有關之內容。 価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編製民國一〇一年度及一〇〇年度該公司暨其子公司之合併財務
報表,並經本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之重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聲明書
經水: 原
$*$ ****: $\begin{bmatrix} 1 & 0 \ 0 & 0 \end{bmatrix}$
本公司民國一〇一年度(自一〇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依「關係企業合併 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應納入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 表之公司與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應納入編製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之公司均相同,且 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所應揭露相關資訊於前揭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中均已揭露,爰不再 另行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 特此聲明

| 惟素公司 |
|---|
| 氏図一〇一年及一中三郎所用月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
| 101年度 | 單位:新台幣千元 100年度 |
||||
|---|---|---|---|---|---|
| 金 粄 |
% | 金 霾 |
$\overline{\%}$ | ||
| 资業收入: | |||||
| 4110 | 銷貨收入(附註五) | 2,932,798 | 100 | 4,142,207 | 101 |
| 4520 | 工程收入(附註四(五)) | 60,610 | $\mathbf{2}$ | 48,155 | ł |
| 4170 | 減:銷貨退回及折請 | 67.477 | $\overline{c}$ | 90,857 | $\overline{2}$ |
| 2,925,931 | 100 | 4.099.505 | 100 | ||
| 誉業成本: | |||||
| 5110 | 鎖貨及工程成本(附註四(四)及五) | 2,661,038 | 91 | 3,697,164 | 90 |
| 5910 | 赘囊毛利 | 264,843 | 9 | 402.341 | 10 |
| 營業費用:(附註四(八)、(九)及十) | |||||
| 6100 | 推销货用 | 317,392 | п | 184,823 | 5 |
| 6200 | 管理費用 | 75,215 | $\overline{a}$ | 86,199 | $\overline{\mathbf{2}}$ |
| 6300 | 研究發展費用 | 17,372 | J. | 27,125 | 1 |
| 409.979 | 14 | 298.147 | 8 | ||
| 6900 | 營業淨利(損) | (145, 136) | ග | 104.194 | $\mathbf 2$ |
| 營業外收入及利益: | |||||
| 7121 | 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收益淨額(附註四(六)) | 28.842 | $\mathbf{1}$ | ||
| 7480 | 利息收入 | 7,342 | 4,074 | ||
| 7160 | 兒換利益滲讀 | 114,828 | $\overline{\mathbf{3}}$ | ||
| 7140 | 處分投資利益及其他 | 12,890 | 9,966 | ||
| 20,232 | 157,710 | 4 | |||
| 營業外費用及損失; | |||||
| 7510 | 利息費用(附註四(七)) | 29,803 | ı | 29,339 | I |
| 7521 | 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失淨額(附註四(六)) | 96,504 | 4 | ||
| 7560 | 兒換損失淨額 | 65,723 | $\overline{2}$ | ||
| 7630 | 減損損失 | 8,224 | |||
| 192,030 | 7 | 37,563 | $\mathbf{1}$ | ||
| 7900 | 税前涉利(据) | (316, 934) | (12) | 224.341 | 5 |
| 8110 | 所得税费用(附註四(十)) | 39.153 | 1 | 46.825 | ŧ |
| 9600 | 本期浄利(損) | (356,087) S. |
(13) | 177.516 | 4 |
| 府 貎 |
税後 | 稅 前 稅 |
後 | ||
| 9950 | 基本每股盈餘(虧損)(元)(附註四(十一)) | s. (1.61) |
(1.81) | 1.14 | 0.90 |
| 9850 | 稀释每股盈餘(虧損)(元) | (1.61) s |
(1.81) | 1.00 | 0.82 |
| (請詳閱後附財務報表附註) | |||||
| 董事長: | 經理人: | 會計主管: | |||

單位:新台幣千元
| 101年度 | 100年度 | |||
|---|---|---|---|---|
| 誉冀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本期漳利(指) | £ | (356,087) | 177,516 | |
| 調整項目: | ||||
| 折舊及攤銷 | 4,482 | 6,185 | ||
| 麻收顿故呆顿损失 應付公司債折償機額 |
272,257 29,800 |
129,678 | ||
| 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益)淨額 | 96.504 | 29.331 | ||
|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減損損失 | (28, 842) 8.224 |
|||
| 收回長期股權投資股款兒換損失 | 15,771 | |||
|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增加)減少 | (192, 206) | 26,488 | ||
| 應收業披及帳款(增加)減少 | 547,985 | (19.205) | ||
| 其他金融資產一流動(增加)減少 | (4, 121) | 19,249 | ||
| 存货及在建工程减少 | 105.425 | 921 | ||
| 預付款項及其他流動資產(增加)減少 | 889 | (688) | ||
| 取得權益法評價長期股權投資之現金股利 | 3.256 | 5,916 | ||
| 遥延所得税資產減少(增加)減少 | 12.305 | (2, 418) | ||
| 應付票據及帳款增加(減少) | (173.396) | 236,156 | ||
| 應付所得稅減少 | (996) | (63,083) | ||
| 應付費用及其他流動負債減少 | (30, 957) | (13.311) | ||
| 員工認股權酬勞成本 | 12,752 | |||
| # 仙. |
(4,314) | 2,788 | ||
| 餐業活動之淨現金漁入(出) | 323.578 | 530.676 | ||
|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購買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 | (7,969) | (348,710) | ||
| 收回長期股權投資股款 | 274.944 | |||
| 存出保證金增加 受限制蓄產減少 |
(49.365) 8.712 |
|||
| # 他 |
(8.544) | 1.999 (8.872) |
||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出) | (57.166) | (80.639) | ||
| 融資活動之現合消費: | ||||
| 發放現金股利 | (196, 674) | (196.674) | ||
| 融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出) | (196, 674) | (196, 674) | ||
| 本期现金及銀行存款淨增加數 | 69.738 | 253,363 | ||
| 期初現金及銀行存款餘額 | 948.821 | 695.458 | ||
| 期末現金及銀行存款餘額 | 1,018,559 | 948.821 | ||
| 現金流量資訊之補充揭露: | ||||
| 本期支付利息 | 3 | |||
| 本期支付所得税 | 28.196 | 114.865 | ||
| 不影響現金流量之投資及融資活動: 一年内到期之可韓攘公司債 |
1,892,476 | |||
| 長期股權投資貸方餘額(帳列選延貸項及其他項下)變動數 | (10.942) | 10.942 | ||
| (請詳閱後附財務報表附註) | ||||
| -- |
网到
董事長:
陶 經理人:
★计主管: 图里
思見見
要侯建業群含有計師事務府
RPMS
台北市1049住義格5代7號58株(台北101大株)
6月 TAIPEI 101 TOWER, No. 7, Sac.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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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查核報告
佰鸿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董事會 公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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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佰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一〇一年及一〇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資産負
- 債表・豎截至各該日止之民國一〇一年度及一〇〇年度之合併損益表、合併股東椎益變動表及合 ,,,,,,,,,,,,,,,,,,,,,,,,,,,,,,,,,,,,, 之責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對上開財務報表表示意見,
-------------------------------------以合理確信合併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核工作包括以抽查方式獲取合併財務報表所 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階層編製合併財務报表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 大會計估計,暨評估合併財務報表整體之表達。本會計師相信此項查核工作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 供合理之依據。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第一段所述合併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 編製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佰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一〇一 年及一〇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暨截至各該日止之民國一〇一年度及一〇〇年度 之合併經營成果與合併現金流量。

證券主管機關 ,金管證審字第0990013761號
核准簽證文號 * 金管證審字第1010004977號 民 國 一〇二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mathcal{A}={x_1,x_2}$
| 民國一〇一年及 | 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 |||||
|---|---|---|---|---|---|---|
| 單位:新台醫千元 | ||||||
| 101年度 | 100年度 | |||||
| 螢雲收入: | 金 | 額 | 96 | 金 額 |
% | |
| 4110 | 銷貨收入(附註五) | 3,339,482 | 100 | 4,387,015 | ||
| 4520 | 工程收入(附註四(五)) | 60,610 | $\overline{2}$ | 48,155 | 101 | |
| 4170 | 减:銷貨退回及折讓 | 72,581 | $\overline{2}$ | 100,859 | ||
| 3,327,511 | 100 | 4,334,311 | 100 | |||
| 餐業成本: | ||||||
| 5110 | 銷貨及工程成本(附註四(四)、(五)及五) | 3,094,391 | 93 | 3,723,254 | ||
| 5910 | 登堂毛利 | 233.120 | $\overline{7}$ | 611.057 | ||
| 營業費用:(附註四(十)、(十一)及十) | ||||||
| 6100 6200 |
推销费用 | 345,298 | I 0 | 235,433 | ||
| 6300 | 管理費用 研究發展費用 |
225.829 | $\overline{7}$ | 214,195 | ||
| 27,488 598,615 |
$\mathbf{I}$ 18 |
42,178 | ||||
| 6900 | 營業淨利(报) | (365, 495) | (11) | 491.806 119.251 |
||
| 營業外收入及利益: | ||||||
| 7110 | 利息收入 | 8,019 | 5.752 | |||
| 7160 | 兒操利益海貓 | 59,209 | ||||
| 7121 | 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收益淨額(附註四(六)) | 15,803 | ||||
| 7210 | 租金收入(附註五) | 23,646 | 1 | 17,106 | ||
| 7480 | 其他收入 | 32,759 | 1 | 22.838 | ||
| 80,227 | 2 | 104.905 | ||||
| 7510 | 营業外費用及損失: | |||||
| 7521 | 利息費用(附註四(七)、(八)及(九)) 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失淨額(附註四(六)) |
33.631 | 1 | 32,923 | ||
| 7530 | 處分固定資產損失 | 2,568 23,160 |
||||
| 7560 | 兒換攝失浄額 | 40,890 | I | |||
| 7630 | 減損損失(附註四(六)) | 8.224 | ||||
| 7380 | 其他支出 | 10,204 | -1 | 7,003 | ||
| 84,725 | 3 | 73,878 | ||||
| 7900 | 税前浮利(損) | (369,993) | (12) | 150,278 | ||
| 8111 9600 |
所得稅費用(附註四(十二)) | 46,333 | 23,807 | |||
| 合併總損益 歸屬子: |
(416.326) | (13) | 126,471 | |||
| 9601 | 母公司股東 | |||||
| 9602 | 少数股權淨損 | \$ | (356.087) (60, 239) |
(11) (2) |
177.516 | |
| (416,326) | (13) | (51, 045) 126,471 |
(1) | |||
| 前 貎 |
後 | 稅 萧 稅 |
後 | |||
| 9950 | 基本每股盈餘(虧損)(元)(附註四(十三)) | (1.57) | (1.81) | 1.02 | 0.90. | |
| 9850 | 稀释每股盈餘(虧損)(元) | s | (1.57) | (1.81) | 0.91 | 0.32 |
| (請詳閱後附合併財務報表附註) |
| 佰鴻工1 報及誤 子公司 S, : 154 3 俳 п |
||
|---|---|---|
| 民國一〇一年及 頸 |
十二月三十一日 | |
| 单位:新台警千元 | ||
| 101年度 | 100年度 | |
| 普集活動之現金流量; 本期淨利(損) |
s | |
| 調整項目: | (416, 326) | 126,471 |
| 折蓄及操练 感收帳故呆帳損失 |
279,510 | 381,232 |
| 應付公司債折價推銷 | 270,983 29,800 |
57,385 29,331 |
| 存货跌價及呆滞損失 | 15,452 | 36,817 |
| 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益)淨額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減損損失 |
(15, 803) | 2,568 8.224 |
| 處分及報廢聞置資產損失(利益)淨額 | (787) | 23,160 |
|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增加)減少 應收票據及帳款減少 |
(194, 886) | 26,497 |
| 其他金融資產-液動減少(增加) | 547,021 (1, 924) |
16,662 6,769 |
| 存货及在建工程(增加)減少 | 123,809 | (156, 804) |
| 预付款项及其他流動資產減少(增加) 取得權益法評價長期股權投資之現金股利 |
126,639 3,256 |
55,586 |
| 遥延所得税资産增加 | (8,137) | 5,916 (57, 234) |
| 感付票據及帳款減少 應付所得稅減少 |
(189.487) | (116, 935) |
| 應付費用及其他流動負債(減少)增加 | (994) (26,077) |
(63,083) 30,885 |
| 員工認股權制劳成本 | 12,752 | |
| 某 他 譬冀活動之淨現金流入(出) |
(2,073) 552,728 |
5,306 418,753 |
|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購買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 |
||
| 購置國定資產 | (7,969) (57, 336) |
(55,210) (239, 882) |
| 存出保证金增加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增加 |
(50, 368) | (2, 285) |
| 受限制資產增加 | (51,260) 8,712 |
(1, 489) |
| 處分因定資產價款 並 债 |
2.888 | 18,922 |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出) | (8, 774) (164, 107) |
(7.415) (287.359) |
| 融蓄活動之現会演習: | ||
| 标期借款(減少)增加 長期借款(減少)増加 |
3.651 (21, 168) |
(1,050) 125,200 |
| 信退長期借款 资放现金股利 |
(21, 166) | |
| 少数股權變動 | (196, 674) | (196, 674) 226,806 |
| 融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出) 医半形睾数 |
(214.191) | 133,116 |
| 合併個種變動淨影響數 | (15,683) | 25,813 (230, 302) |
| 本期現金及銀行存款淨増加(減少)數 | 158,747 | 60,021 |
| 期初現金及銀行存款餘額 期末现金及銀行存款餘額 |
142,649 1.301.396 |
1,082,628 1.142.649 |
| 现金流量资积之械充揭露: 本期支付利息 |
||
| 本期支付所得税 | 3.831 54.476 |
3,592 163,117 |
| 不影響現金流量之投資及融資活動: | ||
| -年内到期之長期负债 一年內到期之可轉換公司債 |
20,833 1,892,476 |
21.167 |
| 長期股權投資貸方餘額(殼列遞延貸項及其他項下)變動數 | (10, 242) | 10.942 |
| 民国一〇〇年度因合併主體增加而影響現金流量表達,其民國一〇〇年一月三十一日賞產及負債之明細如下: | ||
| 合併主體增加 | ||
| 现金及銀行存款 感收票據及帳款淨額 |
$\overline{\mathbf{s}}$ 323,919 30,202 |
|
| 存货及在建工程 | 163,879 | |
| 预付款项及其他流动资産 固定資產淨額 |
12,477 | |
| 遮延费用及其他资産 | 429,928 10.631 |
|
| 銀行備款 應付票據及帳款 |
(195, 200) | |
| 應付費用及其他流動負債 | (26,004) (31, 654) |
|
| 45 *ł 加:局合併主體交易之淨負債 |
718,178 2.639 |
|
| 減:帳列株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 | (490, 515) | |
| 合併個體變動淨影響報 | 230,302 | |
| (請詳閱後附合併財務報表附註) | ||
| 董事長: 5 經理人: hΤ |
||
| 會計主管 |
631 特雷兰尼 +公司 ERRENBI
| 保留資金 | ||||||
|---|---|---|---|---|---|---|
| 特别显像 公 쇘 33,819 |
某精致餘 (都 横) 591,653 |
全融商品 未實現損失 (49, 105) |
系積換算 調整數 (71, 692) |
未認列為 退休金成本 之泽损失 (12,622) |
少数敏捷 120,302 |
計 3,331,216 |
| (32, 463) | ||||||
| 99,600 | (99, 600) | |||||
| (196, 674) | (196, 674) | |||||
| 177,516 | (51, 045) | 126,471 | ||||
| (77, 904) | (77,904) | |||||
| 51,390 | 711 | 52,101 | ||||
| 600 | 600 | |||||
| (7,637) | (3, 460) | |||||
| 226.806 | 226,806 | |||||
| 133,419 | 432,795 | (127,009) | (20, 302) | (12, 022) | 296,774 | 3,459,156 |
| (17,752) | ||||||
| 25,914 | (25, 914) | |||||
| (196, 674) | (196, 674) | |||||
| (356, 087) | (60, 239) | (416, 326) | ||||
| 12,752 | ||||||
| (11, 996) | (11, 996) | |||||
| (23,091) | (10, 820) | (33, 911) | ||||
| 4.494 | 4,494 | |||||
| 159.333 | (163.632) | 0.1390051 | (43.393) | (7.528) | 215.715 | 1.817.495 |
(請詳閱後附合併財務報表附註)
$\sim 10^{-11}$
← # ± 1 199
單位:新台幣千元
$\sim 10$
PROTE $\ddot{\cd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