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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SUN Co.,Ltd. — M&A Activity 2019
Sep 6,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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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 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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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 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博深股份”)拟向汶上县海纬 进出口有限公司、张恒岩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瑞安国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汶上海纬机车配件有限公司 86.53%股权并向不超过 10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 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上市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 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
(一)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汶上海纬机车配件有限公司 86.53%的股权, 标的公司涉及的立项、环保等相关报批事项涉及的许可证书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批 复文件等情况已在《博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预案》中进行披露。本次交易尚需满足其他条件方可完成,包括但不限于本次交 易的相关资产审计、评估等工作完成后上市公司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 易相关议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次交易方案、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或核准等有关审批事 项,已在《博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中 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提示。
(二)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合法持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标的资产权属清 晰,不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根据交易对手方出具的承诺,标的资产过户 不存在法律障碍;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形。
(三)上市公司通过本次交易所购买的标的资产拥有独立完整业务体系,能 够独立自主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上 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四)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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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 易、避免同业竞争。
综上,博深股份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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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博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的签署页)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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