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BOSUN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19, 2021
54332_rns_2021-04-19_0d97f827-86c1-4c6b-9a49-14a811176805.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致力于工具产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围绕金刚石工 业的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创建国际知名工 具、涂附磨具和轨道交通装备产业,以市场 具企业。围绕国内外市场,依靠技术创新和 为导向,人才为基础,科技为支撑,发挥资 先进管理,保持品牌和渠道优势,创造最佳 本、体制、机制优势,精进务实,优异运 效益,回报股东,回报社会。 营,回报股东和社会,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 的民族工业企业。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 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 首 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次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持股比例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持股 在10%以上的发起人持有的股份三年内不得 比例在10%以上的发起人持有的股份三年内 转让,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一年内不得转 不得转让,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一年内不得 让。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 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况;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 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 比例不得超过50%。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范围;
|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
| 第一百二十六条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第(五)至(七)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六条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第(四)至(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第一百五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二)检查公司的财务;(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 第一百五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二)检查公司的财务;(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
一 一 (七) 依照《公司法》第 百五十 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一 一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的 (七) 依照《公司法》第 百五十 条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公司承担; 公司承担;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 拟定并向股东大会提交关于监事 (十) 拟定并向股东大会提交关于监事 履行职责情况、绩效评价及其薪酬情况的报 履行职责情况、绩效评价及其薪酬情况的报 告; 告; (十一) 对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十一) 对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发表意见; 发表意见; (十二) 对董事会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出 (十二) 对董事会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的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发表 具的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发表 意见并形成决议; 意见并形成决议; (十三)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 (十三)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其他职权。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 出: 出: (一)以专人送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传真方式; (四)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 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 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 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 方式送出的,以该传真进入被送达人指定接 方式送出的,以该传真进入被送达人指定接 收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收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以电子邮件送出
| 的,以该电子邮件进入被送达人指定电子邮箱服务器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 ||
|---|---|---|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范围内,增加或变更公司披露信息的媒体。 |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4 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