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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SUN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1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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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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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2007 年12 月制定,2009 年10 月第一次修订,2021 年4 月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内部审计 制度,加强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 订)》、《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博 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公司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内部审计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并根据实际情况,以财务收支为依 据、以关键性收支活动及其经济效益为重点、围绕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 司、孙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经济活动,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五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含全资,下同)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以下称“下属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配合审计部依法履 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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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 署办公。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负责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分期工作报 告。
第八条 审计部应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置符合内审工作要求的专职人员从 事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部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的专业能力:
1.掌握内部审计准则、程序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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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备相应职业道德规范及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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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熟悉公司生产经营流程及相关的经济业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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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通晓会计原理及其操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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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企业管理原则。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 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或与被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审计部的职责、权限和总体要求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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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 内部审计报告。
(五)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六)根据监事会委托办理其他审计事项;
(七)协助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
(八)配合国家审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监督、检查权:
(一)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计划、决算、报表和与经营管理有关的 文件、资料。公司有关部门及各下属企业编制的财务、生产、营销等计划和执行 结果报告,必须报送公司审计部。
(二)根据需要,有权参加公司有关的会议,会签有关文件。公司其他部门、 各下属企业召开财务、经营、管理等工作会议,签订或洽谈重要合同、协议,应 当邀请审计部参加。
(三)有权决定内部审计具体项目计划和工作方案,根据审计结果出具评价 报告,有权对审计工作底稿的接触进行控制。
(四)有权审核被审计对象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现场 查证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有权就与审计事 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在审计过程中,对被审计对象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 费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等 行为,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如封存账册、物资、冻结资金等,并报告公司 审计委员会。
(六)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及时向公司审计委 员会报告,并进行持续监测。
(七)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范运作制度的部门和个人、对严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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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 规和损失浪费行为的意见及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八)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一般财务、业务等问题,有权按照公司有关规定 做出适当处理或者督促纠正,并将处理情况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重要事项应 当报经公司董事会做出审计决定,督促被审计对象和个人执行。
(九)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重大问题,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有专业知 识的人员进行分析、鉴定,并以分析、鉴定结果作为审计证据。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要求各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积极配 合审计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一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 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控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 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生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全面预算、工程项目管 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合同管理等。审计部可 以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工作需要,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以备查考。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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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计部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接触和公开审计记录。审计档案应遵照公司档 案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为 十年。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拟定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部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 工作重点,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制定审计方案:根据被审对象具体情况,制定审计工作方案。 第二十一条 实施审计:审计部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 审计通知书。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 料、实物,向有关公司(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条 审计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对于审计 中发现的问题,形成交换意见稿,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提出改进建议。 被审计单位如有异议,应在规定时间将书面意见反馈给审计部。
审计部根据交换意见结果,出具最终审计报告,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批,并提 交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按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 论和决定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及根据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并在审计结论和意 见书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报告公司内审部。对审计意见和决定如有异议,可以 向公司总经理提出,裁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后续审计: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实行后续跟踪审计,一般在 审计决定下达执行一定时期后进行,检查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 审计工作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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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负责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进行内部控制审计。通过对集 团及控股子公司相关的各业务管理流程进行梳理,审查业务管理流程中各环节内 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控制活动执行的有效性,揭示其中存在的控制风险, 对由此产生的问题进行深入挖掘。优化各项业务管理流程,并提出可行的建议和 改善措施。并出具审计报告,做好审计准备、审计执行、审计跟踪工作。
(二)负责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费用合规专项审计工作,定期 审查各项目公司关键费用报销情况,对异常情况追查分析,出具审计意见。
(三)负责组织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审计,并实施开展工 作,提交审计报告为管理层提供决策支持。
(四)根据公司统一安排,对需要审计的关键岗位人员进行离任审计并出具 审计报告,做出审计评价。
(五)对发现的突出问题或有关特殊事件进行审计,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六)完成审计后期总结及档案管理的工作。
第六章 具体实施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 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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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 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 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 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计划。
第三十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 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和独立财务顾问,下同)是否发 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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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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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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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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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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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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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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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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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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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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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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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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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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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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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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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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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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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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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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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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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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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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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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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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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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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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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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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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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 见(如适用)。
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 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 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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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三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重点关注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七章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 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如适用)应 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四十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 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一次者鉴证,出具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发表鉴证意见,并披露在内部控制鉴证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的重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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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 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 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披 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八章 奖励和处罚
第四十三条 公司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对忠于职守、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 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等,审计部向董事会提出给予 表扬或奖励的建议。
第四十四条 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及 其他相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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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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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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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四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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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 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现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并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冲突部分应遵照新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对本制度的修改亦经董 事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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