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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SUN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1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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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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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10 年 2 月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制订 2012 年 4 月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1年4月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 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 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 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等相关工作由公司 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 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长与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董事 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附属企业、子公司、 分支机构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 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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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 未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公司确定的信息披露报刊或网站上正式披露的 事项。
第五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 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五)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 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八)公司新增承诺事项和股东新增承诺事项;
(九)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内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未达到该标准或者没有 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 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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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面临重大风险,包括: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发生重大 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大 额赔偿责任;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 为负值);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 押、质押;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公司或者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 关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除董事长或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深交所或者本公司认定的其 他重大风险情况等;
(十一)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 重大影响;
(十二)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 成相关决议;
(十三)董事会通过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 或挂牌方案;
(十四)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作出和实施;
(十五)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六)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
会)对公司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十七)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十八)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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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 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 在深交所网站上披露;
(二十)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 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二)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三)公司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发生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四)因前期已经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十六)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二十七)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 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 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 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 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 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 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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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 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 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 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 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员档案》(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 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 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备。
第八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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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并、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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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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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 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 司应当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九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 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 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公司应 当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根据每次重大事项 筹划的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 交易日内,按要求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 深交所备案。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 备案,登记备案材料(含补充完善的资料)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附属企业、子公 司、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 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 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依法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 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信息披露相关 规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需)。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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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 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董事会办公室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档案》(见附件一)和保密承诺书(见附件三),向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 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 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3、董事会办 公室核实无误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按照规定向深交所报备;
4、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董事长及董 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 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 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的 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如有),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 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 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将该事项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披露,并向 交易所、证监局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 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对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外部单位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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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拒绝。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 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 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 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 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 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 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河北 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处罚或要求其承担赔偿 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将自查和处罚结 果报送河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 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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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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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深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注1)]
股票代码:002282 公司简称:博深股份 内幕信息事项[(注2)] :_______
| 序 号 |
姓名 |
国 籍 |
证 件 类 型 |
证件号码 | 股东 代码 |
联系手 机 |
通讯地 址 |
与上 市公 司关 系 |
职务 | 关系 人 |
关系 类型 |
知情 日期 |
知情 地点 |
知情 方式 (注 3) |
知情 阶段 (注 4) |
知情内 容 (注5) |
登记 人信 息(注 6) |
登记 时间 |
|---|---|---|---|---|---|---|---|---|---|---|---|---|---|---|---|---|---|---|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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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当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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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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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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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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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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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二)交易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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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 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附件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附件三: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
通过认真学习《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为非公开信息的知情人,现做 出如下承诺:
本人已经认真学习并理解《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交易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博深股份有限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公司规章中关于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禁止性股票交易条款的全部相关规定。
本人承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从即日起将遵守上述相关规定,在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名称: )公开披 露前,认真履行保密义务,不泄露内幕信息,不买卖博深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博深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不进行内幕交易 或配合他人操纵博深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承诺人(签名):
承诺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