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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SUN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Apr 23,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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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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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及《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博深工具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作为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 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2005]120 号)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2017 年度关联交易情况、 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经审查认为:
1、《公司章程》规定了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的条款,规定了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有效防范了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按照规定程序行使 与公司之间的经济行为,经核查,2017 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了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程 序,有利于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1)经2017 年3 月10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批准,同意 公司2017 年度向中南钻石有限公司采购不超过1,000 万元的原材料,向有研粉 末新材料(北京)有限公司采购不超过1,000 万元的原材料。2017 年度公司共向中 南钻石有限公司采购原材料4,878,162.39 元;向有研粉末新材料(北京)有限公 司采购原材料 10,099,312.92 元,超过董事会批准的年度采购金额 99,312.92 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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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部分未达到董事会决策标准,已报请董事长批准执行。
(2)经2017 年3 月30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2017 年5 月2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批准,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经2017 年3 月30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独立 董事对公司与河北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签订设备购买及技术服务协议暨关联 交易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以上事项已经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利益的情形。2017 年度公司未发生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3、《公司章程》和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规定了公司对外提供 担保的决策程序,有利于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1)公司报告期内无新增对外担保事项。
(2)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2016 年4 月15 日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为泰国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 的议案》,同意本公司为博深泰国公司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担保 额度累计不超过1,000 万美元,期限不超过2 年。该项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 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 2017 年2 月21 日,泰国子公司已按期归还该借款,担保相应解除。该项担保均 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提 供担保的有关规定。
(3)截止2017 年12 月31 日,公司实际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0,公司未对 其他法人提供担保。
二、关于公司2017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适应公司目前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的需要。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完整,机 制健全、运行有效。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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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公司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现有总股本437,738,511 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股利1 元(含税),共分配现金股利 43,773,851.10 元;本年度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分配股票股利。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章程》规 定的利润分配形式、现金分红比例及条件,符合公司向社会承诺的《未来三年股 东回报规划(2015-2017)》,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经营实际,不 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上述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公司会计政策 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根据 2017 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通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和《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 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对公司原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科目进行变更,符合相 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2017 年度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及相关资料,并经核查相关决策程序,我们认为, 公司能够严格按照《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确定2017 年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薪酬的确定和发放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和《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管理制度》的规定。
六、关于公司续聘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审计从业资格, 该所执业人员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具有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资格和业务能 力,我们同意继续聘任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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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的财务报表审计机构。
七、关于公司继续使用自有资金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继续使用自有资金 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 有资金,选择适当的时机进行低风险、短期投资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自有 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增加收益,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项投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公司能够按照《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规定对投资理财事项执行有效的决策、管 理和监督,且公司财务内控制度较为完善,能有效规避理财风险,资金安全能够 得到保障,公司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低风 险、短期投资理财。
八、关于开展2018 年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开展2018 年度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以规避汇 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降低汇率风险为目的,是保护正常经营 利润的必要手段。公司已制定了《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 制度》,并完善了相关内控流程,公司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可行有效;同 时,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保证金将使用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相 关制度的规定。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九、关于预计2018 年度与有研粉末新材料(北京)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 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预计2018 年度与 有研粉末新材料(北京)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我们认为:该事项 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交易事项定价公允,交易公平、公正,对公司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 害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该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我们同意公司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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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关联交易事项。
十、关于预计2018 年度与青岛叶氏振宇贸易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 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预计2018 年度与 青岛叶氏振宇贸易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我们认为:该事项为子 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交易事项定价公允,交易公平、公正,对公司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公 司和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该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 易事项。
十一、关于为泰国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泰国子公司贷款 提供担保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博深泰国公司向银行申请流动 资金贷款提供担保,可满足博深泰国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求,支持泰国公司业 务发展,是正常的、必要的经营管理行为。该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 为全资子公司博深泰国公司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
十二、关于提名吕桂芹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规定;第四届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 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本人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吕桂芹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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