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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SUN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Oct 27,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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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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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原条款

第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 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 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

(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 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 达到或超过20%的;

(二)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资产总额30%的;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后条款

第五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 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按照为股东 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股 东身份验证,并以其按该规定进行验证所得出的股 东身份确认结果为准。股东进行网络投票时,股东 凭其已获取的有效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验 证其是否具有投票权。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或实 物资产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 到境外上市;

(五)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 关事项。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按照为 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机构的相关规 定办理股东身份验证,并以其按该规定进行验 证所得出的股东身份确认结果为准。股东进行 网络投票时,股东凭其已获取的有效用户名、 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验证其是否具有投票权。

第四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除采取累计投票制的情形外,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四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采取累 计投票制的情形外,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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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新增一条作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一)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过去十二个月内曾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二)单独或者与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新增一条作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四十六条,其他条款顺序依次顺延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本办法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包括下列事项:(一)利润分配方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弥补亏损方案;(二)修改公司章程中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条款;(三)发行证券;(四)重大资产重组;(五)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六)重大关联交易;(七)股权激励计划;(八)重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九)其它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项。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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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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