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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SUN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9

Oct 23,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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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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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制度

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2007 年12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并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 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其 每年为公司工作的时间不应少于十五个工作日,并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 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以及实际需要,公司设独立董事三名。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 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以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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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制度

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

件:

  •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独立性;

  •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 则;

  •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 验。

    •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本条第(一)项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前款第(一)项所 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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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 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 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二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 布本制度第十一条所述内容,并应按规定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 见。

第十三条 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被提名人,公司应当立即修改 选举独立董事的相关提案并公布,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但 可以作为董事候选人选举为董事。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被提名人是否被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董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前述情形和出现《公司法》中规定的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 司应将该免职事项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 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董事会应按相关规定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或董事人数少于有关规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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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的人数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或董事填补其缺额后 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独立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独立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和职责

第十七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 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 行使以下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高于30 万元, 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达到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的0.5%)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 董事作出判断前,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经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

(三)经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可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四)经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可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经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经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 征集投票权。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 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公司以下重大事项向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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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确定或者调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关联自然人与公司现有或拟新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或者 关联法人与公司现有或拟新发生的交易金额达到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 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就对外担保执行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 发表独立意见;

(六)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的,独立董事应当就该等 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 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

(八)利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投向变更;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用作其他用途等;

(九)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应当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 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 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按有关规定进行披露。独立董事出现意 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 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 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六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 要的条件。

(一)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 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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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 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 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 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为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 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五)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 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前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 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 他利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 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高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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