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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SUN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9

Dec 12,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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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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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82 证券简称:博深股份 公告编号:2019-074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汶上县海纬进出口有限公司、 张恒岩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瑞安国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汶上海纬 机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纬机车”)股东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 买其合计持有的海纬机车 86.53%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在本次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同时,向不超过 10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博深股份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本次交易的所有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 本次交易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本次交易的决策程序

我们已在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认真审查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在 充分了解公司本次交易的背景信息前提下,针对相关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沟通,本 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获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

本次交易完成后,在不考虑配套融资影响的情况下,张恒岩及其一致行动人 海纬进出口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2,693,407 股股份,持股比例 10.74%,超过 5%,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博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公司本次交易的其他相关议案已经提 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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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董事会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交易方案

1、本次交易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会损害中小股东 的利益。

2、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 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博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补充协议》 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监管规定,本次交易方案具备可行 性和可操作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以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 估报告的评估值为参考依据,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最终交易价格,标的资产定价 具有公允性、合理性,不会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认 为:

(1)为公司本次交易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评估机 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上市公司、交易对方、交易标的,除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 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2)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 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管理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 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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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 本次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 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标的公司在评 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与本次评估的评估目 的具有相关性。

(4)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 估机构出具的标的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为参考,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 确定。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具备公允性,未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5、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 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的 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交易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作出 承诺。我们认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交易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 填补措施的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 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 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

6、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本次交易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3)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或核准。

综上所述,公司通过本次交易,把握了行业契机进行优质资源整合,有利于 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董事会就本次交易所做的总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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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王春和

刘淑君 崔洪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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