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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SUN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09

Sep 16,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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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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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82 证券简称:博深工具 公告编号:2009-001

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 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核准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696 号】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的普通股股票43,400,000股,发行价 格为每股11.5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99,1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29,373,28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69,726,720.0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中 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18日出具的(2009)中勤验字第08020号 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为规范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的规定,公司于2009年9 月15日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站前街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站前 街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红旗支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红旗支 行”)及公司保荐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签订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中信银行站前街支行、华夏银行红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账号分别为 7241 9101 8260 0012 308 和 4730 4000 0180 1700 0047 50,(以 下统称为“专户”, 中信银行站前街支行、华夏银行红旗支行统称为“专户开户银 行”)。专户仅用于公司“高性能激光焊接专业金刚石工具技术改造项目”、“低 噪声‘钻、切、磨’类小型建筑施工机具技术改造项目”、“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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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支付公司的发行费用、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补充流动 资金、偿还银行借款,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东方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方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 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东方 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东方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东方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旭巍、俞军柯可以随时到专户开户 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 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专户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东方证券。 专户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专户开 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方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专户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东方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东方证券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东方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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