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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SUN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5

Feb 13,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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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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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及《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博深工具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作为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 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2005]120 号)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2014 年度关联交易情况、 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经审查认为:

1、《公司章程》规定了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的条款,规定了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有效防范了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按照规定程序行使 与公司之间的经济行为,2014 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况。经核查,至2014 年末,公司参与石家庄天同汽车制造有限 公司及石家庄天同轻型汽车有限公司改制前后,因两家企业偿还对外借款、支付 土地租金、办理土地变更手续等原因对公司形成的借款已全部收回。

2、《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了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程 序,有利于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经2014 年4 月14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同意公司 2014 年度向中南钻石有限公司采购不超过 1,600 万元的原材料。2014 年度公司 共向中南钻石有限公司采购原材料 1355.17 万元。以上事项已经履行相应的决策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2014 年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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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发生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3、《公司章程》和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规定了公司对外提供 担保的决策程序,有利于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1)公司报告期内新增对外担保事项:2014 年4 月1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泰国子公司贷款并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议 案》,同意本公司为博深泰国公司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额度 累计不超过1,500 万美元,期限不超过2 年。该项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

(2)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2013 年4 月22 日,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泰国子公司贷款并为其贷 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博深工具(泰国)有限公司(BOSUN TOOLS THAILAND CO.,LTD.,以下简称“博深泰国公司”)借款500 万美元并为其 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一年。上述借款已于2014 年3 月偿还,担保相应解除。该 项担保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 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

(3)截止2014 年12 月31 日,公司实际累计对外担保总额850 万美元,合 人民币约5,311.19 万元,占公司2014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6.66%。公司未对除 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之外的其他法人提供担保。

二、关于公司201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适应公司目前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的需要。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完整,机 制健全、运行有效。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公司201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1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为:以现 有总股本225,420,000 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 元(含 税),共分配现金股利22,542,000 元;本年度不分配股票股利。以公司现有总股 本225,420,000 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 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5 股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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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普通股股票,共转增112,710,000 元,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338,130,000 股。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1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 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形式、现金分红比例及条件,符合公司向社 会承诺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公司的经营实际,不存在故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上述利润分 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续聘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审计从业资格, 该所执业人员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具有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资格和业务能 力,我们同意继续聘任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5 年度的财务报表审计机构。

五、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2014 年度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及相关资料,并经核查相关决策程序,我们认为, 公司能够严格按照《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确定2014 年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薪酬的确定和发放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和《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管理制度》的规定。

六、关于预计2015 年度与中南钻石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预计2015 年度与中 南钻石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我们认为:该事项为公司日常经营 活动所需,交易事项定价公允,交易公平、公正,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 构成重大影响,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和广大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该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独立董事李志宏先生因关联关系 回避对本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并在董事会表决时回避表决。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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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易事项。

七、关于公司继续使用自有资金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 选择适当的时机进行低风险、短期投资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的使 用效率和增加收益,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项投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司能够 按照《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规定对投资理财事项执行有效的决策、管理和监督, 且公司财务内控制度较为完善,能有效规避理财风险,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 公司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低风险、短期投 资理财。

独立董事:李志宏

张双才

韩志国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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