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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SUN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2
Apr 10,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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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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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2011 年度经营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及《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博深工具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作为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2011 年度经营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 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2005]120 号)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2011 年度关联交易情况、 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经审查认为:
2011 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011 年度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 形。《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了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有利于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新增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前期发生但尚未履行完毕 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未向公司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内的子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公司章程》和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 制度》中规定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决策程序,有利于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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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公司201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适应公司目前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的需要。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完整,机 制健全、运行有效。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201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1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 集资金的情形。董事会关于公司201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公司续聘2012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审计从业资格,该所执业人员具备 专业胜任能力,具有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资格和业务能力,我们同意继续聘 任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2012 年度的财务报表审计机构。
五、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会议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相关材料,本人认为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聘任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 人员拥有履行职责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有《公 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提名、选举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董 事会聘任井成铭先生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孙磊先生为副总经理;张建明先 生为财务总监。
六、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交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2011 年度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及相关资料,并经核查相关决策程序,我们认为, 公司能够严格按照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制定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确 定2011 年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薪酬的确定和发放程序符合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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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关于变更泰国子公司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规模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交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泰国子公司建 设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规模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变更泰国子公司建设项目 的募集资金投资规模,减少募集资金投资规模,增加项目自筹资金比例,考虑了 国内外经营环境的实际情况,统筹资金安排,在不影响泰国子公司建设的情况下, 可节省公司财务费用,更为有效地使用募集资金,增强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泰国子公司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规模的变更没有损害公 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八、关于为泰国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交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同意泰国子公司贷 款并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博深泰国公司向 泰华农民银行(KASIKORNBANK)借款1000 万美元提供担保,可满足博深泰国公 司项目建设及生产经营活动的需求,支持泰国公司业务发展,是正常的、必要的 经营管理行为。该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博深泰国公司 向泰华农民银行(KASIKORNBANK)借款1000 万美元提供担保。
独立董事:王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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