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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SUN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23

May 19,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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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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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深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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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石家庄市胜利北街368 号益庄广场8 层

电话:0311-86820970 传真:0311-86820970 邮编:050041

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关于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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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济证见字第1号

致: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博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河 北济民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贵司”) 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刘晓龙、徐博伦出席贵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 “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依法仅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提案的内容 以及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 仅供贵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随贵司本次会议的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 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1、2023年4月26日,贵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决定召 开本次会议。

2、2023年4月28日,贵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 网 (www.cninfo.com.cn) 刊登了《博深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 会议决议公告》、《博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基本情况,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及地 点,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方式、时间、地址,以及贵司联系方式等其他有 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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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关于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19日(星期五)下午14:00如期在河北省石家庄市 高新区裕华东路403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因贵司陈怀荣董事长出差,本 次会议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由副董事长冯昭 洁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时间: 2023年5月19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5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年5月1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司已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 行了充分披露。本次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均与公告所披 露的内容一致。

贵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会议,并随后发布公告通 知。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第六届董事会。

经査验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的签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2名,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1,986,541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9.7800%。除上述股东外,贵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本所律师亦出席了本次会议。

根据贵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情况的相关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10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24%。

出席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中,中小投资者(除贵司 董事、高管、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10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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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一)本次会议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贵司董事会公告通知的审议事 项一致,未出现临时修改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提案进行了表决。会议推举的 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对审议事项的表决进行计票、监 票。提案的表决结果当场予以公布。

(三)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博深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61,990,5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944%;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博深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61,990,5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944%;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博深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161,990,5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944%;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博深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61,990,5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944%;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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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关于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0.00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博深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61,990,5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944%;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1,990,5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944%;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30.5344%;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69.46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1,990,5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944%;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30.5344%;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69.46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1,990,5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944%;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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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关于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0.00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30.5344%;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69.46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经查验, 根据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上述第1-8项议案均 由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经查验,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已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贵司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已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贵司董 事签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 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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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关于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关于博深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李雪英 律师

经办律师:徐博伦 律师

刘晓龙 律师

202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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