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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SUN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4
May 15,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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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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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以 下称“本所”)受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贵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杨志军、马昌顺出席贵司二○一三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称“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依法仅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 见,不对会议审议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司本次会议的决议 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的精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相关资 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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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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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 年4 月14 日,贵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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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决定召开本次会议。
2、2014 年4 月16 日,贵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博深工具 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博深工具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一三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公告载 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 股权登记时间、地点、方法,以及贵司联系方式等其他有关事项。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2014 年5 月 15 日(星期四)上午10:00 如期在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海河道10 号贵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贵司董事任京建主持。
经查验,贵司已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会 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 审议事项均与公告所披露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贵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会议,并随后发 布公告通知。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司第三届董事会。
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的签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共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2,319,906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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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5%。除上述股东外,贵司 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亦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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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会议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贵司董事会公告通知的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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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一致,未出现临时修改议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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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提案进行了表决。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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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对审议事项的表 决进行计票、监票。每一提案的表决结果均当场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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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会议逐项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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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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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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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201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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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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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201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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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公司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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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续聘公司201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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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2013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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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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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关于同意泰国子公司贷款并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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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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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除上述第(9)项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有表决股份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其余议案均由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4、经查验,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已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贵司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已由出席 本次会议的贵司董事签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司二○一三年度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 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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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关于博深工具股 份有限公司二○一三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杨志军 律 师
经办律师:杨志军 律 师
马昌顺 律 师
2014 年5 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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