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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SUN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2

May 10,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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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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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博深工具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河北三和时代律师 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贵 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杨志军、马昌顺出席贵司2011 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依法仅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 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司本次会议的 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相 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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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2012 年4 月6 日,贵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会议决定召开本次会议。

2、2012 年4 月10 日,贵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以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博 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一一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列明了本次 会议的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时间、地点、方法,以及公司联系 方式等其他有关事项。

3、本次会议于2012 年5 月9 日(星期三)上午9:00 如 期在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河道10 号公司会议室以 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怀荣主持。

经查验,贵司已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 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 地点、审议事项均与公告所披露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贵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会议,并随 后发布公告通知。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司第二届董事会。

经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的签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共1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8361262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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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94 %。除上述股东外,贵司 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亦出席了本次 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会议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贵司董事会公告通知的审议 事项一致,未出现临时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所有提案进行了逐项表 决。会议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对审 议事项的表决进行计票、监票。每一提案的表决结果均当场予 以公布。

  • 3、本次会议逐项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 (1)《公司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公司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公司201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 (4)《公司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5)《公司201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 (6)《关于公司201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7)《关于续聘公司201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 (8)《关于2011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 (9)《关于变更泰国子公司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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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议案》。

经查验,上述议案均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 决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4、经查验,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已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贵司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已由出 席本次会议的贵司董事签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司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 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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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关于博深工具股份 有限公司二○一一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王强

经办律师:杨志军

马昌顺 2012 年5 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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