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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hai Leasing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21

May 2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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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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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和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关于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1)第194 号

致: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张新强、 聂晓江律师出席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特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 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结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资 料,并保证该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 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所必须的法定文件, 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亦同意将本法 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公告。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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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86 991) 6268199 邮编:830011 www.deheng.com.cn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2021 年4 月30 日在《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载、 发布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会议通知”),在法定期限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有关 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内 容等相关事项;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会议通知还对网络投票的系统、时间、规则及程序等相关事项进 行了详细说明。公司《关于召开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于2021 年5 月18 日在前述媒体刊载、发布。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1 年5 月20 日14:30 在新疆维乌鲁木 齐市新华北路165 号广汇中天广场39 楼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召开,召 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公司董事长金川先生因工作原 因不能主持本次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副董事 长马伟华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5 月20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5 月20 日 9:15-15:00。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1 人,代表股东6 名,代表 股份2,838,547,92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8976%。经查验,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列席现场会 议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此外, 本所经办律师亦出席、见证了本次会议。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共16 名,代表股份291,320,06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7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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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议案一致,没有发生修 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结果

本次会议没有发生对议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的情况。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在表决前,推举 了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与经办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议案8 涉 及关联交易,出席现场会议的关联股东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深圳 兴航融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燕山股权投资基 金有限公司、天津通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渤海国际信托股 份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参会人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马春华先生代 表全体独立董事所作的《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工作报告》。

在收到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及本次大会投票 结果统计后,负责计票和监票的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与经办律师共 同复核了本次大会投票结果。

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本 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均获得了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交公司三份,本所留存一份。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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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德和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关于渤海租 赁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经办律师:张新强

经办律师:聂晓江

北京德和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 敏

北京德和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2021 年5 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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