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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hai Ferry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3
Apr 22,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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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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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轮渡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渤海轮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定期报告 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 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 披露流程。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 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 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 和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和公告的披 露时间,业绩快报和公告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 的信息内容。
第五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要求报送定期报告及重 大事项相关信息等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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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 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 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山东监管局、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 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 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 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 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规章制度或另行补充文件办 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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