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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hai Automative Systems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Apr 29,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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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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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中国银河证券 ” 或 “ 保荐机构 ” )作为 山东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渤海活塞 ” 、或 “ 公司 ” ) 2014 年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中国银河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 、保荐总结报告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 、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 质询和调查。
3 、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 |
|---|---|
| 项目 | 内容 |
| 保荐机构名称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C座 |
| 主要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C座 |
| 法定代表人 | 陈有安 |
| 保荐代表人 | 张贇 联系电话:021-60870878 |
| 保荐代表人 | 欧阳祖军 联系电话:021-60870878 |
| 是否更换保荐代表人或其他情 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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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
|---|---|
| 项目 | 内容 |
| 发行人名称 | 山东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
| 证券代码 | 600960 |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滨州市渤海二十一路569号 |
| 办公地址 | 山东省滨州市渤海二十一路569号 |
| 法定代表人 | 林风华 |
| 实际控制人 |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联系人 | 王洪波 |
| 联系电话 | 0543-3288868 |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人民币普通股(A股) |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14年4月15日 |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14年4月24日 |
| 本次证券上市流通时间 | 2015年4月24日 |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本次证券发行的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
| 本次证券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 |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四、保荐工作概述
公司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为中国银河证券,持续督导期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
| 2015年12月31日止。 | |
|---|---|
| 项目 | 内容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按规定对公司的相关信息披 露事项和内容进行事前或者事后审阅,督促其及时履行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经审阅,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信息披 露情况符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
| 2、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情况 | 公司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及时预约、编制、报送和披露公 司年度报告。经审阅,公司历次披露的年报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 3、现场检查情况 | 持续督导期间内,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 查。 |
| 4、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行规章制度(包括防止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制 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 |
持续督导期间,本保荐机构针对以下事项予以督导和重 点关注:上市公司独立性、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对外担保等。经核查,上述各方面均符合相关规定。 |
2
| 制度等)情况 | |
|---|---|
| 5、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制度情况、查询募集资金 专户情况、调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实施情况 |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 执行情况良好,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 定。 |
| 6、对公司股价异动及相关媒体 报道的关注与核查情况 |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成员定期查看公司 的股价波动情况,同时不定期浏览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 道。 |
| 7、对公司高管人员以及控股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可能损害公司 利益行为的调查情况 |
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
| 8、督导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勤勉尽责情况 |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董事、监事及其高管人员严格按照 交易所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 求,恪尽职守、诚实守信地履行职责。 |
| 9、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持股变动的关注情况 |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 司股票的情况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 10、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情 况 |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针对需要保荐机构需要发表独 立意见的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及时出具了核查意见 |
| 11、保荐机构发表公开声明情 况 |
无 |
| 12、保荐机构向交易所报告情 况 |
无 |
五、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能做到及时发出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提前将有关会议资料 送交保荐代表人;尊重保荐代表人的建议,完善各类制度、决策程序,补充、 完善信息披露资料;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 为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人聘请的主要证券服务机构为北京市君致律师 事务所及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述机构能够尽职开展发行 人股票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 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保荐工作。上述证券服务机构参与发行人 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良好。
七、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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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事项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本保荐机构将对 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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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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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
张贇 欧阳祖军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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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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