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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hai Automative Systems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16

Dec 27,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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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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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活塞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山东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2016 年 12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以专项法律顾问 身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 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 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 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 的了解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 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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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活塞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16 年 12 月 9 日做出了关于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2016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 间、网络投票的方式、时间、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及其他事项,股权登记日 为 2016 年 12 月 20 日。

(二)2016 年 12 月 27 日,本次股东大会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 董事长林风华先生主持。

基于上述事实,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 人,代表公司392,421,736 股 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1.5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经审查,前述人员的资格均为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表决事项都已在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本 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 了逐项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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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活塞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审议事项的表决,经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和监事监票清点,并 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均 获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设立渤海江森自控汽车电池(滨州)有限公司、江森自控渤海 电池(滨州)有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92,261,0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6%,反对股数160,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弃权 股数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二)《关于公司董事变更的议案》;

1、陈 宝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91,946,7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8%。

2、闫小雷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91,946,7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8%。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四、结论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审核认为,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席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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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活塞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供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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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活塞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限 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王海青: 陈朋朋:

2016 年12 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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